四川省省級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管理辦法

2013年3月6日,四川省財政廳以川財行〔2013〕6號印發《四川省省級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職責分工、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對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附則6章28條,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執行期限為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級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財政廳
  • 文號:川財行〔2013〕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3月6日
  • 施行時間:2013年4月1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財行〔2013〕6號
各市(州)財政局,省級各部門: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和會議費管理,現將《四川省省級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省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批准召開的會議以及工作人員出差必須按規定實行定點辦會和定點住宿,未實行定點辦會和定點住宿的不得報銷相關費用。
二、2013—2014年度省級黨政機關出差及會議定點飯店統一使用中央黨政機關採購的定點飯店。請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市(州)財政部門在4月1日前與定點飯店補簽《省級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協定》。
三、2013-2014年度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址:……。
附屬檔案:四川省省級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管理辦法
2013年3月6日

管理辦法

四川省省級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差旅費和會議費管理,根據《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06〕312號)、《四川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川財行〔2007〕227號)和《四川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川委廳〔2007〕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含省級直屬行政單位和參公管理的)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省級黨政機關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除省級一、二類會議以外的會議原則上應通過電視電話或網路視頻會議的形式召開,經批准確需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辦會。
第三條 定點管理的內容包括:出差、會議定點飯店、賓館(以下簡稱定點飯店)的確定、監督檢查以及變動調整等。
第四條 出差、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部分工作委託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管理局)和市(州)財政部門進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財政廳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本省定點管理辦法;
(二)委託省管理局和市(州)財政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確定定點飯店;
(三)制定定點飯店管理協定書的主要條款;
(四)對省管理局和市(州)財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含變動、調整)等予以審核確認;
(五)委託省管理局和市(州)財政部門與確認的定點飯店簽訂協定書;
(六)委託省管理局和市(州)財政部門對定點飯店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省管理局和市(州)財政部門提出的定點飯店收費標準的變動和調整意見進行審定。
(八)公布省級定點飯店和收費標準;
第六條 省管理局的職責是受省財政廳委託,負責成都市六城區(青羊區、金牛區、成華區、錦江區、武侯區、高新區)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成都市六城區定點飯店的確定工作;
(二)將確定的成都市六城區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含變動、調整)上報省財政廳審核確認;
(三)負責與省財政廳確認的成都市六城區定點飯店簽訂協定書;
(四)負責成都市六城區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對成都市六城區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提出意見;
(六)省財政廳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市(州)財政部門的職責是受省財政廳的委託,負責本地區(不含成都市的六城區)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本地區定點飯店的確定工作;
(二)提出本地區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含變動、調整)上報省財政廳審核確認;
(三)負責與省財政廳確認的本地區定點飯店簽訂協定書;
(四)負責本地區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對本地區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提出意見;
(六)省財政廳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
第八條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由省財政廳委託省管理局和市(州)財政部門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三星級以下(含三星級)的星級飯店以及具備相當條件的內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均可以參加投標或申請定點飯店資格。價格不高於住宿費及會議費最高上限標準的四星級、五星級飯店(賓館),也可參加投標或申請定點飯店資格。
第十條 確定定點飯店的原則:
(一)數量適當。定點飯店的數量以能滿足省級和地方黨政機關出差、會議需要為宜;
(二)布局合理。定點飯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檔次適中。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人員出差、會議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的定點飯店;
(四)價格優惠。定點飯店對出差、會議的收費給予優惠;
(五)公開公平。各類定點飯店要一視同仁,對內部賓館、招待所或培訓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第十一條 確定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應考慮當地物價水平、會議費標準、會議定點價格、淡旺季價格差異,並儘可能節約財政開支等相關因素。
第十二條 省管理局和各市(州)財政部門確定定點飯店以後,應將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匯總報送省財政廳審核確認。經省財政廳確認後,由省財政廳委託省管理局和各市(州)財政部門與定點飯店簽訂協定書。協定書一式三份,省財政廳、省管理局或各市(州)財政部門、定點飯店各一份。
第四章 對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由省財政廳委託省管理局和各市(州)財政部門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監督檢查的主要任務是督促定點飯店認真履行協定規定的義務。
第十五條 省管理局和各市(州)財政部門設立投訴電話,接受對定點飯店的投訴,對投訴進行及時處理,並定期將有關情況匯總報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 對定點飯店有以下行為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書面警告,第二次取消定點飯店資格,並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招標。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協定承諾的出差人員和會議的;
(二)超過協定規定標準收費的;
(三)提供虛假髮票的。
(四)向出差、會議人員提供的各類服務水平低於以掛牌價或實際執行價向社會其他服務對象提供的同檔次、同類型服務,且查證屬實的。
第五章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
第十七條 定點飯店實行動態管理,兩年一定。
第十八條 協定期滿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定,繼續保留定點飯店資格;也可以自願退出,定點飯店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省管理局和各市(州)財政部門可以對定點飯店進行調整。凡具備條件的飯店、賓館、內部招待所、培訓中心均可申請定點飯店資格,但必須經過政府採購。
第二十條 定點飯店收費標準在協定期內原則上不得變動,遇有飯店條件改善、星級檔次提高等情況,可以申請調整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定點飯店要求提高收費標準,應向省管理局或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管理局或當地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財政廳審定。
第二十二條 對定點飯店提出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上限,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定點飯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三條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變動、調整經省財政廳審定後,委託省管理局或市(州)財政部門與定點飯店重新簽訂協定。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每兩年重新公布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實行定點辦會和定點住宿。確因出差地無定點飯店不能定點住宿的,需經單位領導批准後方能按規定報銷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市(州)、縣(市、區)黨政機關可以到省財政廳確定的定點飯店辦會和住宿,享受同等優惠。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2013年4月1日起實施,執行期限為5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