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

《黑龍江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是黑龍江省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
  • 施行地區:黑龍江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節約會議費支出,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辦〔2013〕13號)、財政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15〕1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是指財政部門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賓館飯店或專業會議場所作為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場所(以下稱會議定點場所)的相關管理活動。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各級黨政機關)。
第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舉辦的會議,除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方式,以及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舉辦外,應當在會議定點場所召開。
第四條 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實行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舉辦的會議都可以使用,執行會議定點場所的協定價格。
第二章 會議定點場所及協定價格的確定
第五條 會議定點賓館飯店應當具備保證會議所需要的住宿房間、會議室、餐廳等相關設施。
專業會議場所要具備會議所需要的會議室等相關設施。
第六條 確定會議定點場所的原則:
(一)數量適當。會議定點場所的數量以能滿足黨政機關會議需要為宜。
(二)布局合理。會議定點場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檔次適中。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黨政機關會議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的會議定點場所。
(四)價格優惠。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對會議的收費給予優惠。
(五)公開公平。對各類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等應執行公開、統一的政府採購標準。
第七條 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八條 會議定點場所原則上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會議定點賓館飯店的採購項目包括住宿房間價格、會議室租金和一伙食費。其中:住宿房間價格按標準間、單人間和普通套房三種類型確定;會議室租金按大會議室、中會議室、小會議室三種類型確定;一伙食費標準按每人每天確定或明細到單餐。
專業會議場所的採購項目是會議室租金。
第九條 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採購控制價格按照不高於本地區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標準確定,且不得高於《黑龍江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標準限額。
本地區會議費管理辦法中如只規定了綜合定額標準,沒有規定住宿費標準或一伙食費標準的,財政部門在招標檔案中應要求投標的賓館飯店細化住宿房間和一伙食費的價格。
第十條 具備本細則規定條件的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可以參加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黨政機關駐外地的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可以參加所在地的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第十一條 凡國家和省明令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內的賓館飯店,不得納入會議定點場所招標採購範圍。
第十二條 哈爾濱市在會議定點場所招標採購過程中,應兼顧在哈爾濱市的省直單位對會議定點場所的需求建議。
第三章 會議定點場所的變動調整
第十三條 會議定點場所實行動態管理,兩年一定。
第十四條 協定期滿後,對符合招標檔案中規定的續約條件的,經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定,繼續保留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也可自願退出,會議定點場所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五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不得提高協定價格。
第十六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由於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信息發生變動的,由會議定點場所申請,報當地財政部門履行審核程式,核准後重新辦理註冊。
第十七條 協定期內會議定點場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會議定點場所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辦理註銷:
(一)由於會議定點場所服務功能發生變化,不能滿足協定要求的;
(二)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由於其他情況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議定點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制定會議定點場所協定書範本;
(二)負責指導、協調全省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工作;
(三)負責指導、協調全省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與運行維護、會議定點場所註冊、日常管理、處理投訴等工作;
(四)負責對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地)、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議定點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工作,作為採購主體與會議定點場所簽訂協定書,督促會議定點場所按規定時限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系統上註冊,將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和協定價格等信息報省財政廳備案;
(二)負責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和更新維護,以及對會議定點場所的註冊信息進行核實;
(三)負責對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變動調整情況進行核查,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負責設立公布投訴電話,受理對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的投訴並及時處理,定期將投訴和處理情況報省財政廳;
(五)負責督促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履行協定規定。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督促本級黨政機關執行會議定點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在會議定點場所舉辦會議應當嚴格執行定點協定,不得要求會議定點場所虛報會議天數、人數、開具虛假髮票等。
第二十二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權拒絕黨政機關提出的超出協定的服務項目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予以書面警告,第二次取消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並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黨政機關會議的;
(二)超過協定價格收取費用或採取減少服務項目等降低服務質量的;
(三)提供虛假髮票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發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擾阻撓財政部門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違反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的。
第二十四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未經批准單方面終止履行協定或因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取消其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並不得參與下一輪次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監察廳 黑龍江省審計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省直單位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財行〔2007〕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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