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

山西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是為加強和規範會議定點管理,節約會議成本,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
  • 性質:黨政機關管理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財政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15〕1號),及我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晉財行〔2014〕5號)。
第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舉辦會議,除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方式以及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舉辦的外,應在會議定點場所召開。
在內部場所召開會議的,會議開支也應低於《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確定的綜合定額標準。
第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在無會議定點場所的縣(區)、鄉(鎮)舉辦會議按照會議費標準在限額內執行。
第四條定點管理的內容包括:定點管理辦法的制定、修訂和監督執行、定點場所的確定、監督檢查以及變動調整等。
第五條 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明確相應的內設機構承擔。
第六條 各地區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在全國範圍內實行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召開會議共同使用,執行統一的會議定點場所目錄和相同的協定價格。
第七條 黨政機關須使用財政國庫直接支付方式與定點場所進行支付結算;結算時,應向定點場所索取從“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列印的電子結算單,作為報銷憑證之一。
第二章 職責
第八條 省財政廳的職責是:
(一)根據財政部定點會議場所管理辦法,制定、修訂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
(二)指導、協調全省的會議定點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1、總體負責全省的定點場所政府採購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各市財政部門的工作;
2、制定山西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公開招標檔案及定點場所協定書樣本;
3、指導各市實施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採購,督促各市按時完成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註冊工作;
4、匯總通過政府採購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及協定價格,並報財政部備案;
5、對各市會議定點場所運行情況、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督促省直黨政機關執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7、完成財政部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市、縣財政局在省財政廳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制定本地區會議定點管理的實施細則,實施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採購工作;
(二)將本地區通過政府採購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及協定價格報省財政廳;
(三)負責與會議定點場所簽訂協定書,督促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的註冊工作;
(四)指導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日常管理並受理投訴;
(五)負責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變動及調整提出意見;
(六)督促本級黨政機關執行會議定點管理規定;
(七)承辦本地區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的運維及管理;
(八)完成省財政廳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政府採購機構或其他中介組織開展部分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黨政機關的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會議內部審批制度,自行制定格式化審批單,嚴格執行會議定點管理有關規定;
(二)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有關定點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得報銷違反定點管理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會議定點場所及協定價格的確定
第十二條 會議定點場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第十三條 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會議定點賓館飯店應當具備保證會議所需要的住宿房間、會議室、餐廳以及相關設施。
專業會議場所應當具備會議所需要的會議室等相關設施。
第十五條 確定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遵循的一般原則:
(一)數量適當。會議定點場所的數量以能滿足黨政機關會議需要為宜。
(二)布局合理。會議定點場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檔次適中。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黨政機關會議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的會議定點場所。
(四)價格優惠。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對會議的收費給予優惠。
(五)公開公平。對各類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等應執行公開、統一的政府採購標準。
第十六條 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的內容包括住宿房間價格、會議室租金和一伙食費。住宿房間價格按標準間、單人間和普通套房三種類型確定。會議室租金按照大會議室、中會議室、小會議室三種類型確定。一伙食費標準按照每人每天確定或明細到單餐。
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採購價格由具體負責政府採購的財政部門按照不高於本地區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標準確定。
第十七條 具備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可以參加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黨政機關駐外地的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具備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參加所在地的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第十八條 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確定會議定點場所後,應當與會議定點場所簽訂協定書,督促會議定點場所在規定時間內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上註冊,並將會議定點場所及協定價格匯總後,逐級上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章 會議定點場所變動調整
第二十條 會議定點場所實行動態管理,兩年一定。
根據工作需要,各級財政部門可對會議定點場所進行調整。需補充採購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在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兩種方式中確定。
第二十一條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不得提高協定價格。
第二十二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由於名稱、法人代表等信息發生變動的,由定點場所申請,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重新註冊,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協定期內會議定點場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會議定點場所提出書面申請,經簽訂協定的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辦理註銷:
(一)由於會議定點場所服務功能發生變化,不能滿足協定要求的;
(二)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由於其他情況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第二十四條 協定期滿後,對符合招標檔案中規定的續約條件的,經協定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定,繼續保留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也可自願退出,會議定點場所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五條 對被取消資格或協定退出的定點場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收回向其發放的“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牌匾,並通過政府採購網、財政門戶網及其他有影響力的社會媒體公告。
對取消資格或協定退出的定點場所,下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取消資格或退出的定地場所,不得繼續使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名稱。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會議定點場所的監督檢查,督促會議定點場所認真履行協定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各設區市、縣財政局應設立投訴電話,受理對會議定點場所的投訴,對投訴進行及時處理,並定期將投訴情況匯總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在會議定點場所舉辦會議應當嚴格執行定點協定,不得要求會議定點場所虛報會議天數、人數、開具虛假髮票等。
第三十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權拒絕黨政機關提出的超出協定的服務項目和要求。
第三十一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予以書面警告,第二次取消會議定點場所資格,情節嚴重的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黨政機關會議的;
(二)超過協定價格收取費用或採取減少服務項目等降低服務質量的;
(三)提供虛假髮票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發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擾阻撓財政部門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違反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的。
第三十二條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未經批准單方面終止履行協定或因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取消其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並不得參與下一輪次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財政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舉辦會議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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