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信訪工作實施辦法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信訪工作實施辦法》經2014年7月21日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4年7月23日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川機管發〔2014〕50號印發。該《辦法》共17條,由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局辦公室會同有關處室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信訪工作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川機管發〔2014〕5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7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4年7月23日
檔案通知,實施辦法,

檔案通知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信訪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機管發〔2014〕50號
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信訪工作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7月21日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4年7月23日

實施辦法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信訪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全局信訪工作,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四川省<信訪條例>實施細則》、《中共中央紀委信訪室監察部舉報中心關於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案件辦理工作的意見》(中紀信通〔2010〕1號)規定的信訪工作基本任務、原則和方法,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信訪人)採用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訴求,依法應由我局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信訪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四條 我局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信訪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在局機關設立信訪投訴舉報箱,為信訪人提供便利。各處室(單位)應熱情接待來訪人員,作好接訪記錄。
第五條 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協調信訪事項辦理工作。各處室(單位)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信訪工作,並有專人負責信訪事項承辦工作。
第六條 直接收到的民眾來信和省委省政府信訪辦公室(四川省信訪局)轉來的民眾來信,由辦公室統一拆封、登記。根據信訪內容,應由我局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按各處室(單位)職責分工,歸口處理。對涉及已進入司法程式的信訪件,原則上不再受理,由承辦處室(單位)告知信訪人。
涉及機關黨務、人事方面的信訪事項,分別由局直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辦理。
反映違反黨紀政紀的信訪事項,由省紀委駐局紀檢組(監察室)辦理。
涉及機關事務管理業務的信訪事項,由有關業務處室(單位)辦理。
第七條 信訪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由辦公室報請局領導閱批,交承辦單位辦理。
第八條 我局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視情況將辦理結果答覆信訪人。上級交辦的信訪事項,如有時限要求按時辦結。如無時限要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涉及面寬、情況複雜的信訪事項,最長不超過60個工作日辦結,應將辦理情況及時報告交辦機關。
第九條 在辦理信訪事項中,各承辦單位及具體承辦人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恰當、正確處理。
第十條 承辦人與信訪事項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和承辦人應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轉送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和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覆信訪人。
第十二條 對信訪事項無故拖延、壓案不查、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以及泄露案情的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經調查不屬實的信訪件,及時澄清事實,消除影響,保護幹部,並向實名舉報人答覆處理結果,認真聽取意見,做好息訴罷訪工作。經查違紀情節較輕、不需給予紀律處分的被調查人,視情況進行誡勉談話,明確指出錯誤,給予批評教育。調查核實後需上報的情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局辦公室對民眾來信處理結果按年度編號造冊。一般信訪事項由承辦處室(單位)存查,一年後可自行銷毀。重要信訪事項,或對我局工作的意見及建議,應認真研究,積極改進工作,並將來信和處理結果立卷歸檔。
第十五條 各處室(單位)應及時分析來信來訪反映的社情民意,發現有價值的信息和熱點難點問題,結合實際及時改進工作,並將重要情況提供領導和有關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局辦公室會同有關處室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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