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經組織考察、民主測評、
民主生活會或年度考核,凡屬下列情況之一,雖夠不上法紀處分,但民眾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極怠工,組織紀律觀念不強,問題確實突出的,均應實行誡勉。
1、貫徹執行
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及分局的各項安排不力,全局觀念不強,組織觀念淡薄,不思進取,工作消極,得過且過,自由主義嚴重者;
2、不能正確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各項規章制度,不能積極維護黨中央、上級黨組織的權威,影響和削弱黨組織凝聚力、戰鬥力,損害黨和民眾的關係;在班子內部鬧不團結,不能按黨性原則和領導幹部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幹部職工不服從領導,分配的工作不去完成或者完成的質量和效率低,組織紀律鬆散,直接影響工作者;
3、缺乏事業心和
責任感,工作不紮實,作風飄浮,脫離民眾,脫離實際,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政績平平,無特殊情況完不成組織下達的任務和指標,或因瀆職造成工作失誤較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差,追名逐利,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者;
4、領導幹部和一般幹部職工思想意識較差,道德品質等方面存在問題,不能廉潔自律,以權謀私;民眾反映較大者;
5、因其他問題組織認為需要實行誡勉者。
程式方法
1、對幹部職工的誡勉,根據我局實際,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辦法進行。對各科、室、所、隊、協會及服務中心需誡勉的
科級幹部及一般幹部職工,由分管局領導或各部門提出建議,局人事教育科調查核實,報局黨組同意後,以書面形式向被誡勉者所在部門發誡勉通知書,由各部門負責幫助教育,局人事教育科備案。
2、在對被誡勉者發誡勉通知書前,由局黨組指定專人或由分管局領導進行談話。談話時要認真指出被誡勉者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誡勉的具體要求,同時進行幫助教育。
3、被誡勉者所在部門要對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進行幫助教育。被誡勉者本人要正確對待誡勉,深刻反思剖析自己,制定整改措施,認真整改, 自覺接受局黨組和所在部門的幫助教育,以實際行動贏得民眾和組織的信任。
4、誡勉期滿,本人要按時向所在部門、局人事教育科及分管局領導書面匯報告個人整改情況,局黨組和人事教育科要及時進行跟蹤考察,並視其整改情況,提出解除誡勉和調整崗位、除名、免職(解聘)、降職、撤職、降級的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