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廉政談話制度的實施辦法是為了認真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進一步加強國資委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加大黨內監督力度,增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廉政談話制度的實施辦法
- 性質:法律
- 國黨工發:[1998]15號
- 中發:[1998]16號
- 隸屬:國資委機關
- 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
制度,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監督,
制度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進一步加強國資委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加大黨內監督力度,增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發[1998]16號)和《中共中央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工作條例》),按照《》(國黨工發[1998]15號)的要求,結合我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廉政談話制度,是黨組織、黨政領導幹部和紀律檢查機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要求,對黨員領導幹部實施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為了增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依法辦事的意識,築牢思想道德防線,教育、挽救和保護幹部。
第三條
廉政談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領導分工,由各級黨政領導幹部或紀律檢查機關分別組織實施,黨政配合,逐級負責。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領導幹部,是指機關局、處級和直屬單位、直管協會委管局級黨政領導幹部。
第五條
廉政談話主要分為任職廉政談話、誡勉談話、警示談話。
第六條
廉政談話的對象:
(一)提拔任職的機關各廳局的廳局、處級和直屬單位的局級黨政領導幹部;
(二)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幹部;
(三)其他需要進行廉政談話的幹部。
第七條
廉政談話的主要內容。
(一)任職廉政談話,是指與提拔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的談話。談話重點圍繞如何正確對待和使用權力,如何改進和轉變工作作風,如何加強領導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如何遵紀守法帶頭廉潔自律,如何自覺接受監督等內容進行。
(二)誡勉談話,是指與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紀律處分的領導幹部的談話。談話時應講清民眾反映或舉報的主要問題,說明其違反黨紀政紀規定的程度、後果及危害,並提出處理和糾正的具體意見。
(三)警示談話,是指與一個單位在一個時期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的談話。談話時要在認真客觀評價分析的基礎上,指出存在的問題及嚴重性和危害性,並對今後的工作重點或方向提出具體建議、希望和要求。
第八條
廉政談話人。
(一)與提拔任職的廳局級領導幹部進行任職廉政談話,由分管委領導負責,人事局、直屬機關紀委負責人參加;與提拔任職的處級幹部的任職廉政談話,由各部門、各單位主要領導負責;
(二)與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誡勉談話,由分管委領導負責,國資委紀委、直屬機關紀委負責人參加;與單位其他廳局級領導幹部談話,由國資委紀委副書記和直屬機關紀委書記負責;與處級幹部談話,由所在單位領導和直屬機關紀委負責。
(三)與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警示談話,由分管委領導負責,人事局、國資委紀委和直屬機關黨委負責人參加;與單位其他廳局級領導幹部談話,由人事局局長和直屬機關黨委常務副書記負責;與處級以下幹部談話由人事局和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所在單位領導參加。
以上談話如涉及到各離退休幹部局、機關服務中心的局級幹部,機關服務管理局領導參加。
第九條
廉政談話的組織實施。
(一)廉政談話工作在國資委黨委的領導下,根據具體職責和分工分別組織進行。
(二)任職廉政談話,可按照《工作條例》的規定,與提拔任職談話一併進行,具體由人事局負責組織實施。談話方式可視情況而定,採取集體談話或個別談話的方式。
(三)誡勉談話,應在對民眾反映或舉報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弄清情況後進行,具體由國資委紀委或直屬機關紀委負責組織實施。談話應以個別談話方式進行。
(四)警示談話,要在初步了解情況後及時進行,具體由人事局(或國資委紀委)和直屬機關黨委負責組織實施。談話可採取集體談話與個別談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五)誡勉談話和警示談話結束後,承辦單位參加人員要認真填寫《廉政談話登記表》,並及時報國資委紀委和直屬機關紀委。此表不入個人檔案,只作為紀律檢查機關掌握情況和統計使用,應妥善保管。
第十條
廉政談話的要求。
(一)廉政談話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坦誠相待的原則。談話時要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採取既嚴格要求、又與人為善的態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進行。
(二)談話前要認真作出計畫安排,嚴格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式。任職廉政談話,按照《工作條例》的要求,談話前經分管的委領導同意後即可進行。誡勉談話和警示談話,先由紀律檢查機關或人事部門提出建議,並報分管委領導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重要談話須報國資委主要負責同志批准。
(三)進行談話時,要注意方式方法。談話人既要向談話對象提出有關建議、希望和要求,又要認真傾聽談話對象的解釋、說明和意見。談話對象應正確對待組織談話,實事求是地回答或說明問題。
(四)談話結束後,承辦單位應及時向國資委紀委和直屬機關紀委通報談話情況。誡勉談話和警示談話的談話對象要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寫出書面整改報告,報送國資委紀委和直屬機關紀委。
第十一條
各基層黨組織和紀律檢查機關,要切實加強對廉政談話工作的領導,既要充分發揮談話提醒的警示和預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談話這種形式。要把廉政談話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全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總體部署之中,主動與國資委紀委、直屬機關黨委、直屬機關紀委和人事局溝通情況,抓好落實。
第十二條
國資委紀委和直屬機關紀委要加強對廉政談話效果的監督檢查,對談話中發現的問題、形成的意見,要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和落實;涉及重要問題或人員的談話,承辦部門要加強整改措施和落實情況的督辦;同時,要及時收集信息,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廉政談話制度。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命令施行畢準文檔存案,
監督
黨政領導幹部廉政談話制度的實施需要完整的監督制度,否則將成為一紙空文。建立完整的法律監督機制,獎勵機制,必定能使廉政制度煥發無窮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