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旨在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及保障公眾健康;經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1月7日公布,共七章四十七條,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4日四川省政府公布的《四川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 發布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1年1月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46號
《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長 黃強
2021年1月7日

辦法全文

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機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
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用於非道路上的,裝備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但不限於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材料及貨物裝卸機械、機場地勤設備、柴油發電機組等。
第三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堅持源頭防範、標本兼治,突出重點、綜合治理,區域協同、共同防治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和資金保障。
第五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應急、市場監管、林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的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單位開展相關公益宣傳,加強社會輿論監督。
第二章 預防與控制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城市公共運輸,倡導低碳、環保出行,改善道路交通狀況,提高機動車通行效率,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交通運輸結構,支持多式聯運型和乾支銜接型貨運樞紐建設,鼓勵重點工業企業、物流園區和產業園區等的大宗貨物運輸優先採用鐵路、水路貨物運輸。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環境資源狀況,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採取財政、稅收、政府採購等措施推廣節能環保型和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加強清潔能源機動車配套設施建設,淘汰用於城市公共服務的高排放機動車,減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支持公務用車和郵政、快遞等行業用車優先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清潔能源機動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研發高效率、低排放水平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產品,支持提前報廢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推廣套用排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依法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可以按照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級別啟動應急預案,依法採取並公布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的應急措施。
第十三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保信息。
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十四條 申請註冊登記或者轉入登記的機動車,未經排放檢驗合格或者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登記手續。
符合免檢規定的機動車按國家規定進行註冊登記。
第十五條 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登記管理制度。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當按規定通過網際網路或者現場等方式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如實登記信息,經核實生成統一編碼後,製作標識標牌,並採用懸掛、貼上、噴塗等方式予以固定展示。
已安裝行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標識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按前款規定生成統一編碼後,可以繼續使用原標識。
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在本省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車用燃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標準。
支持和推廣使用低污染、清潔的車用燃料。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車用燃料;禁止向汽車和機車銷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機動車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渣油和重油。
第三章 排放與治理
第十七條 在本省使用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達標排放,不得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
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證裝配的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等設備正常使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後應當及時維修。
第十八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
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進行維修或者採用污染控制技術,併到檢驗機構復檢;經維修或者採用污染控制技術後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
第十九條 城市公交、道路運輸、計程車、環衛、郵政、快遞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和相關台賬,確保本單位使用的機動車符合相關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使用達標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對超標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進行維修或者加裝、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第二十一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出作業現場,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核實統一編碼,使用登記信息與實際信息一致的機械,並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監督管理平台上做好進出場登記、燃料和氮氧化物還原劑使用等台賬管理記錄。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確保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範從事檢驗業務,並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鼓勵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加裝廢氣污染物回收處理淨化裝置,減少檢測場所的廢氣排放。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聯網規範,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聯網及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實時傳輸排放檢驗數據等信息;
(二)參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
(三)不得安裝、使用可以非法生成檢驗數據的儀器設備或者軟體程式;
(四)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維修單位進行排放污染治理維修,不得推銷排放污染治理產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得有以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情形。
(一)未經檢驗、使用其他機動車代替檢驗的;
(二)篡改、編造原始數據、記錄的;
(三)使用可以非法生成檢驗數據的儀器設備或者軟體程式的;
(四)漏檢應檢項目或者未使用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排放檢驗的;
(五)標準限值、受檢機動車基本信息錯誤,或者檢驗操作不符合標準規定要求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要求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和國家技術規範對機動車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開展該類維修業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共享基礎數據、排放檢驗、監督抽測、超標處罰、維修治理等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氣污染防治信息,實現資源整合、實時更新。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草、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督促本行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開展信息登記和台賬管理等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前款部門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監督管理平台並實施管理,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電子監控、視頻錄像、拍照、遙感監測、監督抽測等方式,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污染狀況進行取證。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用輔助人員協助開展違法行為勸阻、技術支持、信息收集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已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檢驗機構名錄,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檢查制度,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開展排放檢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並向社會公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應當暫停其網路聯接和檢驗報告列印功能。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實行資質認證管理,要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按照相關標準對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和校準,並將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信用信息記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影響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等有關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公布檢查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防聯控機制,依法取締非法加油站(點)、非法油罐車、非法煉油廠。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汽車排放性能服務(維修)站名錄,制定並公布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維修服務規範。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納入對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的管理,並對營運車輛的達標排放和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維修服務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章 區域協同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與周邊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區域的溝通協調機制,開展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的聯合防治工作,促進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第三十七條 本省與重慶市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聯合防治機制,推動制定聯合防治措施,落實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省與重慶市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新生產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現場抽檢、機動車排放數據、異地年檢數量較多的檢驗機構、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管理等相關信息的區域共享。
第三十九條 本省與重慶市建立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區域協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本省與重慶市建立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機制,及時通報預警和應急回響的有關信息,協商並共同採取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的應對措施。
第四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參照區域協同有關規定,建立跨區域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聯合防治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規定,拒絕進行信息登記或者提供虛假登記信息的、使用信息登記與實際信息不符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未對作業現場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台賬管理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第三項行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聯網規範開展排放檢驗的;
(二)拒不參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的;
(三)安裝可以非法生成檢驗數據的儀器設備或者軟體程式的;
(四)向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指定維修單位進行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維修,或者推銷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產品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是指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管、曲軸箱和燃油燃氣系統蒸發、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二)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是指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而安裝的曲軸箱強制通風、機動車尾氣淨化、燃油蒸發控制等裝置。
(三)車用燃料,是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四川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在保持與上位法一致基礎上,主要從明確各責任主體職能職責、統籌油路車治理、強化檢驗機構監管、推進區域協同等方面進行規範。《辦法》共七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預防與控制、排放與治理、監督管理、區域協同、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一)強化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從業規範。《辦法》從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明確了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從業規範,根據現場執法工作經驗歸納總結出檢驗機構應當遵守的規定和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情形,進一步約束檢驗機構行為,並在第四十四條增設相應違法行為處罰。
(二)增加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繁多,套用領域廣闊,相對於機動車而言,在能源消耗方面更加突出,污染也更加嚴重。《辦法》在第十五條規定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登記管理制度,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明確應當使用達標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做好台賬管理,在第二十七條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並在第四十三條中增設對應的處罰條款,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形成閉環管理。
(三)明確運用技術手段提高執法效能。《辦法》在第三十條明確可以通過電子監控、視頻錄像、拍照、遙感監測、監督抽測等技術手段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污染狀況進行取證,解決執法合法性問題,提高執法效能。
(四)建立區域協同機制。我省大氣環境面臨形勢嚴峻,大氣流動性導致與相鄰地區之間形成連片性污染,污染物相互影響、相互傳輸,因此強化區域聯防聯控,建立完善區域大氣污染防控協作機制十分必要。《辦法》在第五章設立區域協同專章,明確可以建立省外、川渝、省內的跨區域溝通協同機制,在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明確與重慶市建立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檢查、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等機制,開展聯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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