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工作的通知

建國以來,四川省修建了大量水利工程,對抗禦旱洪災害,發展國民經濟起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一些地方的水利工程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嚴重影響工程安全和效益。如不及時制止,必將帶來嚴重影響。為切實保護好水利工程,堅決制決一切破壞水利設施的不法行為,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了進一步做好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工作的通知。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11-01
【生效日期】1983-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工作的通知
(1983年11月1日川府發〔1983〕187號)
建國以來,我省修建了大量水利工程,對抗禦旱洪災害,發展國民經濟起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一些地方的水利工程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嚴重影響工程安全和效益。如有的地方發生拆毀水利工程建築物、盜竊石料、電線或機器;有的在水庫土壩和渠堤上亂挖亂種,侵占塘、堰、庫淹沒區或退塘還耕;有的強占工程保護用地、歲修飛沙用地、綜合經營用地和管理站的房屋;有的任意在塘庫內炸魚、毒魚、電魚或私自捕魚;有的甚至打傷出面勸阻的地方幹部和水利管理人員。這些問題,有的地方正在著手處理或解決,但少數地方仍在發展,如不及時制止,必將給我省水利事業的發展帶來嚴重影響。為切實保護好水利工程,堅決制決一切破壞水利設施的不法行為,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通令》、水電部關於《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和我省《關於保護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四川省水利管理試行條例》,立即組織政法、水電等部門,對破壞水利工程及侵占工程保護範圍、塘庫淹沒區、綜合經營用地和管理單位財產等事件進行一次清理。凡被破壞的水利工程和附屬設施,破壞者必須限期修復;被侵占的工程用地、綜合經營用地和財物,侵占者必須限期歸還;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利工程管護範圍內興修的建築物,影響了工程安全和運行的,必須限期拆除;被侵占的水庫淹沒區和不應還耕的塘堰等必須恢復蓄水。對拖延或違抗者,應加重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二、根據國家有關保護水利設施的規定,各類水利工程應按工程安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劃定管護範圍和保護用地。水庫最高設計洪水位以下的淹沒區和水庫的水面,以及綜合經營的生產基地等均屬工程管理單位的管護範圍。國家管理的水利、水電工程及其建築物周圍,以及乾渠、支渠、重要江河堤防兩側,應劃定適當的安全保護地。在興建工程時,已按工程實際需要劃定了管護範圍的,一律有效,不再變動。尚未劃定管護範圍,或雖已劃定但有爭議的,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和社隊,到現場劃定邊界,樹立界樁,明確權屬,定權發證,受法律保護。社隊管理的水利、水電工程,從保護工程安全出發,由當地政府參照這個精神研究辦理。對建國以前的水利工程,也應本著有利工程安全、管理和尊重歷史習慣的原則,劃定管護範圍。凡在水利工程管護範圍內並已明確由管理單位經營管理的荒坡、山林、水域和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三、各地要加強法制教育,大力宣傳《通令》、《條例》和《布告》,確保水利、水電工程的安全運行和工程效益。要把保護水利、水電工程列入鄉規民約和文明村建設的內容。對保護水利工程的好人好事,要及時表彰,樹立遵紀守法的新風尚。
四、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頒發保護水利、水電工程的布告、命令和規定。各市、地、州貫徹本《通知》的情況,務於一九八三年底前,向省政府作一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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