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批轉省財政廳關於建立鄉一級財政的報告

【四川省政府批轉省財政關於建設鄉一級財政報告】是省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鄉政府的通知》中指出:“隨著鄉政府的建立,應當建立鄉一級財政和相應的預決算制度,明確收入來源和開支範圍。”省委、省政府也曾對此發過通知,要求儘快把我省鄉財政建立起來。為了貫徹以上指示,我們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全省財政、稅務工作會議上對這一問題作了討論,隨後又在試點縣進行了調查,並於最近召集先期試點的八個縣和部分鄉財政所的同志進行了座談研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批轉省財政廳關於建立鄉一級財政的報告
  • 實施時間:1984年4月12日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時間:1984-04-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報告內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批轉省財政廳關於建立鄉一級財政的報告
(1984年4月12日川辦發〔1984〕22號)
省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鄉政府的通知》中指出:“隨著鄉政府的建立,應當建立鄉一級財政和相應的預決算制度,明確收入來源和開支範圍。”省委、省政府也曾對此發過通知,要求儘快把我省鄉財政建立起來。為了貫徹以上指示,我們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全省財政、稅務工作會議上對這一問題作了討論,隨後又在試點縣進行了調查,並於最近召集先期試點的八個縣和部分鄉財政所的同志進行了座談研究。現將建立鄉一級財政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建立鄉一級財政是形勢發展的需要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農村形勢同全國一樣,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隨著中央一九八四年一號檔案的深入貫徹執行,農村形勢越來越好,鄉的財政收支任務也越來越大。但長期以來,不僅沒有建立鄉一級財政,絕大多數公社連一個專職財政員也沒有,大量分散在農村的財政收入不能及時足額地收起來,國家用於農村的各種資金使用效益不高,亂挪亂用乃至貪污浪費的情況比較普遍。隨著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和鄉政府的建立,加強鄉財政的建設已經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迫切任務。
二、鄉財政的職責
鄉財政的基本職責是:
1.組織劃歸鄉財政管理的各項收入;
2.管理鄉範圍內的各項財政支出;
3.管理國家規定的,由鄉人民政府籌集、分配、使用的資金。
4.幫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加強財務管理,監督執行國家的財政政策、法令。
三、鄉財政的機構、人員和領導關係
每個鄉都要建立鄉級財政。財政機構的名稱和人員配備,視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和財政收支大小而定,有的可以只在鄉政府編制內按照規定的辦法設一名專職財政員;有的可設立鄉財政所。設立鄉財政所的,可增配專職幹部一名。幹部來源,原則上從沒有進鄉政府班子原有鄉幹部中,挑選文化程度國中以上、身體健康,能勝任財政工作的同志充任。經濟發達、財政收支任務大,配備兩人力量仍然不足的,還可由縣財政局統一組織考試,招聘一名高中文化程度、政治可靠、身體健康的知識青年充任。經費問題,原來是鄉幹部的,在行政支出中開支;招聘人員在鄉財政的分成收入或鄉的自有資金中開支;有的地方幹部配備和經費已經解決了,也可維持不變。
鄉財政所既是鄉人民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又是縣財政局的基層單位,實行鄉政府和縣財政局雙重領導,黨團組織關係在鄉,思想政治工作領導以鄉為主,業務工作和人員調動以縣財政局為主。縣財政局要有一個職能機構或配備專人管理鄉財政工作。
建立鄉財政所後,原有的區財政員或區財政所仍應保留,大縣沒有建立區財政所的,應逐步建立,其具體職責任務,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四、建立鄉一級財政的作法
我省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財政管理基礎也有較大的差異。因此,鄉財政收支管理範圍,一般宜由少到多,逐步擴大。具體意見是:
1.關於鄉財政的收支範圍
收入方面:農牧業稅(包括農林特產稅)、屠宰稅、牧畜交易稅、集貿稅收和其他收入。有條件的還可將鄉範圍內的集體和個體工商稅收劃作鄉財政收入。
支出方面:鄉本級行政支出、支農資金、撫恤救濟費和計畫生育事業費。有條件的還可將文教衛生事業費劃作鄉的財政支出。
2.關於預算管理辦法
目前有兩種辦法,一是實行“定收定支,超收給獎,支出包乾,一年一定”;二是實行“定收定支,收支掛鈎,超收分成,結餘留用,一年一定”。
我們意見,二十八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試點縣可以推行第二種辦法,或者先在部分鄉試點;其餘面上的縣先實行第一種辦法。
五、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根據各地的試點經驗,建立鄉財政應當注意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1.正確處理財力集中和分散的關係。建立鄉一級財政的目的之一,是調動縣鄉兩個積極性,把零星的、分散在農村的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地收起來,絕不能分散縣的現有財力。大宗收入、重點稅源要集中在縣,超收分成比例要定得適當;機動財力的大頭要掌握在縣,給鄉的好處只能建立在發展經濟,增加收入的基礎上,決不能減少上解,影響縣財政收支平衡。
2.財稅部門要加強配合協作。建立鄉一級財政後,有的稅收要劃為鄉財政的收入,實行鄉財政和稅務所雙重考核。有的稅收仍為縣財政的收入。鄉財政所要配合稅務所做好鄉範圍內的稅收征管工作。無論是劃歸鄉財政的稅收,或是沒有歸鄉財政的稅收,有關稅收政策的解釋、減免權,仍歸稅務部門。鄉村、集市稅收的徵收管理工作,稅務所和鄉財政人員可以實行分工負責,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託鄉財政所代征。
3.要調動“條條”與“塊塊”兩個積極性。建立鄉一級財政以後,一些原來由縣級主管部門垂直管理的鄉範圍的支出,要逐步改由鄉財政統一管理。這樣做,並不是削弱主管部門管理事業的許可權,而是加重鄉一級政府管理資金的責任,有利於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在分配年度支出預算時,要充分聽取主管部門的意見,或者先由主管部門分配,再納入鄉範圍內的支出。由縣集中掌握分配使用的專項資金,仍由縣統一管理。
4.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政策法令和財經制度。在組織鄉財政收入或代徵稅收時,必須按照中央和省的統一政策規定執行,應當上交財政的收入要及時足額入庫。要防止亂攤亂派、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
5.鄉政府要用好自己的財力,發揮資金使用效果。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管理的加強,鄉的財力將逐步有所增加,鄉財政分得各項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扶持生產發展,舉辦公益事業,推廣科學技術和智力開發,每年的機動財力使用安排,要報縣批准,切實防止亂支濫用。
建立鄉財政的工作是一項新的工作,建議各級政府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積極穩妥地把這一工作搞好。
民族自治地區是否建立鄉財政,由自治州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市、地、州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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