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規報批程式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6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6月27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1990年6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規報批程式的規定 頒布單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0.06.27 實施時間 1990.06.27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民族立法工作,提高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規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
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1988年8月7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成都、重慶兩市地方性法規的辦法》和1990年6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規報批程式的...
《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批程式規定》是四川省地方性法律法規。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條款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報批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訂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 頒布時間 1981年10月31日 實施時間 1981年10月31日 頒布單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解釋權分別屬於較大的市、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規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規範北川羌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立法活動,完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質量,推進依法治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批程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證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會議正常進行,提高議事效率,使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
它不得與上位法相矛盾。批准機構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如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批程式規定等等。
1988年8月7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成都、重慶兩市地方性法規的辦法 頒布單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8.08.07 實施時間 1988.08.07 制訂和報送立法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條款的規定,...
1987年5月22日成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地方法制建設,做好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規定》是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檔案。 1994年6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規定 ...
2001年2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規定 頒布單位 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1.04.11 實施時間 2001.04.11 ...
為規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報批程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批程式規定》。三是實行開門立法。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公開徵集立法建議選題,公布法規草案徵集意見,召開立法論證會等,擴大人大代表、公民的立法知情權和有序參與,在立法工作中切實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和...
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式 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甘孜藏族自治州立法程式規定》已經2016年1月1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規定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三)違背法定程式的; (四)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 (五)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第五條 省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市、州、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規章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的決定》修...
第二條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本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閉會後四個月內,將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內的年度立法規劃報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保證我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履行代表的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12.07.27 實施時間 2012.07.27 (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2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第四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重大事項議案的提請、報告事項的提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審議重大決策的程式,按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七、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擬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這是為了保障該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該省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檔案發布 (1992年9月24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24日四川省人民...
第一節 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式 第二節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 第三節 地方性法規報批和公布 第四章 市人民政府規章備案審查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六章 附則 《遂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經2016年9月14日遂寧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
法律對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四川省、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第五條自治州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與尊嚴。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性...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全文內容 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