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2021年2月10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徵求意見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徵求意見時間:2021年2月10日
  • 徵求意見名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
全文,說明,

全文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強化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促進誠信自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是指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裁決,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企業。本辦法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當事人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和信用修復,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二白嘗滲局章 管轄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負責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由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敬少享負責。違法行為發生地與登記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交換至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記於企業名下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四條 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因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存在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確定管轄部門。
第三章 列入情形
第五條 當事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有下列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之一,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二)生產、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肉類製品的;生產、銷售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的;非法採購、加工野生動物的。
(三)違法生產、銷售國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疫苗);生產、進口、銷售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檔案藥品(疫苗)的。
(四)生產、銷售未經註冊第二、三類格燥醫療器械的。
(五)生產、銷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嬰幼兒和兒童化妝品的。
(六)銷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七)超出許可範圍進行檢驗、檢測、認證的;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結論的;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的。
(八)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
第六條 當事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有下列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行為之一,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槳陵束微、行3政裁決,且性質惡劣抹悼鍵、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一)預收費用後出現關門斷雄嫌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企業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公告30日後,仍無法取得聯繫,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組織、策劃傳銷或者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的。
(三)被決定永久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惡意商標申請的;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的。
(四)從事無證無照生產經營的;被吊銷、撤銷行政許可、備案、資質、資格的。
第七條 當事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有下列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情形之一,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一)確認存在可能對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隱患或缺陷,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產品,經責令召回仍拒不召回,違反召回義漏擊臘務的。
(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第八條 其他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四章 列入移出程式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前,應當將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當事人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期滿無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或者不予列入的決定,並將決定送達當事人。列入決定應當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據、權利救濟的期限和途徑、作出決定機關。
第十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三年的,由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當事人履行公示義務後申請移出的,由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當事人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審查登記註冊、備案和行政許可、資質、資格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實施相應的任職資格限制或者行業禁入措施。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三)不得適用告知承諾等基於企業誠信的便利措施。
(四)不得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榮譽稱號、表彰獎勵。
(五)不得委託其承擔政府採購項目。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互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查詢、套用和反饋機制,推進共享共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 信用修復
第十三條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滿一年的當事人,在履行法定義務、整改糾錯後,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實施信用修復。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信用修複決定,應當報請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實施信用修復的程式包括:
(一)申請。當事人應當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說明事實、理由,並附履行法定義務、整改糾錯等有關證據材料。
(二)受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三)檢查核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採取網上檢查、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檢查核實,並要求當事人作出信用承諾。檢查核實過程中,可以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人員參加行政約談、行政指導或信用培訓。信用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作出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檢查核實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複決定。需報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決定應當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據、權利救濟的期限和途徑、準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復理由和依據、作出決定機關。
(五)停止公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準予信用修複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
(一)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兩次及以上的。
(三)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業準入期限尚未屆滿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作出準予信用修複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準予信用修複決定,恢復到之前的狀態:
(一)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錯誤實施信用修復的。
(二)當事人在申請信用修復程式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三)相關利害關係人認為不應予以信用修復,經核查理由成立的。
第七章 糾錯、救濟和監督程式
第十七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所依據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對當事人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並將當事人及時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對當事人被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不予信用修復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送達、聽證程式按照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實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文書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6月26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加強嚴重質量失信企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質檢質〔2015〕289號)、2015年12月3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公布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2019年5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公布的《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中有關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說明

關於《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深化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2019年以來,市場監管總局立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新需要和市場監管部門改革大背景,緊密結合信用監管實際,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工商總局於2015年12月頒布實施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將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市場監管部門信用監管的重要抓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信用監管的重要內容,是實施部門間聯合懲戒的重要依據,是提升市場監管效能的重要手段。強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促使失信主體知敬畏、存戒懼、守規矩,實現“利劍高懸、強化懲戒”,對於切實提升市場監管效能、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健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修訂《辦法》是建立規範統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的客觀需要。目前,市場監管部門嚴重違法失信管理制度散見於原工商總局、原質檢總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客觀存在法律層級、標準、程式等方面不統一的問題。信用監管作為貫穿市場監管各業務領域的基礎性工作,應當統一整合市場監管領域嚴重違法失信情形,建立規範統一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實現列入標準、程式、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的法制化、標準化和規範化,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基礎性作用。
(三)修訂《辦法》是完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隨著監管理念更新和職能轉變新要求,原《辦法》顯現出不相適應的問題。如,列入情形不全面、列入標準不盡科學、送達告知程式不完備、過罰不當和信用修復機制不健全等。通過審慎調整列入情形、科學規範列入標準、完善送達和聽證程式、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等,健全完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信用監管效能,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
二、起草過程
2019年4月開始,經多輪廣泛徵求相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社會公眾、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對《辦法》進行全面修訂。2019年7月,通過法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再次書面徵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等意見。2019年12月12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議,總局暫緩修訂《辦法》。期間,通過課題研究、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針對列入情形、標準、程式、懲戒措施和信用修復等內容,進行深入研究並進一步修改完善。2020年10月13日,再次將修訂後的《辦法》和起草說明送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徵求意見。2020年12月,再次徵求總局有關司局、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意見,並召開有關行業協會、企業和專家座談會,對相關條款再次修改完善。
三、修訂主要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列入情形,原則上均為違反市場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行政決定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對於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二)堅持最嚴標準。原則上均為市場監管各業務領域嚴重違法失信情形,一般違法失信情形不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三)堅持正當程式。按照行政處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完善了送達程式,增設了聽證程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異議權、答辯權等合法權利。
(四)健全信用修復。按照懲戒和教育相結合、包容審慎監管原則,進一步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允許當事人在糾正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後進行信用修復,給予其重塑信用、改過自新的機會,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四、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包括8章24條。
第一章總則部分,主要明確立法目的,規定基本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章管轄部分,總體上按照“誰登記、誰管轄”原則,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違法行為發生地與登記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同時規定了指定管轄、管轄爭議程式,有利於全面解決各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轄問題。
第三章規定了列入情形。按照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列入原則,對市場監管總局各業務條線、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列入情形進行了統一規範,提煉整合相同或者類似情形,剔除不符合列入原則的情形,按照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且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等三種情形,分領域、分條款表述。同時對列入情形違法失信程度進行均衡,確保嚴重程度基本一致。
第四章規定列入移出程式。一是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異議權、抗辯權等合法權利,增設了列入前送達告知程式和聽證程式。送達方式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並告知擬列入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自收到擬列入決定書之日起10工作日內,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異議,必要時可以申請舉行聽證。二是縮短公示期限。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滿3年後即可由市場監管部門移出,進一步縮短了公示期限。同時也作好制度銜接,暢通退出通道,解決目前大量積壓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問題。
第五章規定了失信懲戒措施。為切實提升信用監管效能,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檔案精神,規定了6項懲戒措施。對於法律法規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特定懲戒措施,不再重複列舉。同時,為了強化套用,將懲戒措施落到實處,規定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嵌入各業務系統,建立健全查詢反饋機制,推進共享共用。
第六章規定了信用修復的標準、程式、監督等。一是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屆滿1年後即可申請信用修復,既使失信當事人受到警醒,接受教育,確保有效懲戒,又保護了當事人信用修復權益。二是當事人必須履行法定義務、進行整改糾錯後方可申請移出,確保信用修復的有效性。三是申請移出時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由市場監管部門檢查核實、約談後,由上一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批准方可修復,確保信用修復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四是規定了提出意見條款,保障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信用修復的監督權。
第七章規定了糾錯、救濟和監督程式。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自我糾錯程式、內部監督程式,以及當事人複議、訴訟權利,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使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開展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第八章附則部分,明確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的實施部門和送達、聽證程式、生效時間等。
(七)超出許可範圍進行檢驗、檢測、認證的;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結論的;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的。
(八)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
第六條 當事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有下列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行為之一,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3政裁決,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一)預收費用後出現關門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企業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公告30日後,仍無法取得聯繫,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組織、策劃傳銷或者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的。
(三)被決定永久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惡意商標申請的;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的。
(四)從事無證無照生產經營的;被吊銷、撤銷行政許可、備案、資質、資格的。
第七條 當事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有下列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情形之一,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一)確認存在可能對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隱患或缺陷,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產品,經責令召回仍拒不召回,違反召回義務的。
(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第八條 其他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四章 列入移出程式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前,應當將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當事人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期滿無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或者不予列入的決定,並將決定送達當事人。列入決定應當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據、權利救濟的期限和途徑、作出決定機關。
第十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三年的,由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當事人履行公示義務後申請移出的,由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當事人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審查登記註冊、備案和行政許可、資質、資格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實施相應的任職資格限制或者行業禁入措施。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三)不得適用告知承諾等基於企業誠信的便利措施。
(四)不得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榮譽稱號、表彰獎勵。
(五)不得委託其承擔政府採購項目。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互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查詢、套用和反饋機制,推進共享共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 信用修復
第十三條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滿一年的當事人,在履行法定義務、整改糾錯後,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實施信用修復。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信用修複決定,應當報請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實施信用修復的程式包括:
(一)申請。當事人應當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說明事實、理由,並附履行法定義務、整改糾錯等有關證據材料。
(二)受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三)檢查核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採取網上檢查、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檢查核實,並要求當事人作出信用承諾。檢查核實過程中,可以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人員參加行政約談、行政指導或信用培訓。信用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作出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檢查核實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複決定。需報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決定應當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據、權利救濟的期限和途徑、準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復理由和依據、作出決定機關。
(五)停止公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準予信用修複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
(一)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兩次及以上的。
(三)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業準入期限尚未屆滿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作出準予信用修複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準予信用修複決定,恢復到之前的狀態:
(一)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錯誤實施信用修復的。
(二)當事人在申請信用修復程式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三)相關利害關係人認為不應予以信用修復,經核查理由成立的。
第七章 糾錯、救濟和監督程式
第十七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所依據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對當事人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並將當事人及時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對當事人被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不予信用修復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送達、聽證程式按照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實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文書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6月26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加強嚴重質量失信企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質檢質〔2015〕289號)、2015年12月3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公布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2019年5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公布的《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中有關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說明

關於《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深化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2019年以來,市場監管總局立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新需要和市場監管部門改革大背景,緊密結合信用監管實際,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工商總局於2015年12月頒布實施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將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市場監管部門信用監管的重要抓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信用監管的重要內容,是實施部門間聯合懲戒的重要依據,是提升市場監管效能的重要手段。強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促使失信主體知敬畏、存戒懼、守規矩,實現“利劍高懸、強化懲戒”,對於切實提升市場監管效能、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健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修訂《辦法》是建立規範統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的客觀需要。目前,市場監管部門嚴重違法失信管理制度散見於原工商總局、原質檢總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客觀存在法律層級、標準、程式等方面不統一的問題。信用監管作為貫穿市場監管各業務領域的基礎性工作,應當統一整合市場監管領域嚴重違法失信情形,建立規範統一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實現列入標準、程式、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的法制化、標準化和規範化,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基礎性作用。
(三)修訂《辦法》是完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隨著監管理念更新和職能轉變新要求,原《辦法》顯現出不相適應的問題。如,列入情形不全面、列入標準不盡科學、送達告知程式不完備、過罰不當和信用修復機制不健全等。通過審慎調整列入情形、科學規範列入標準、完善送達和聽證程式、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等,健全完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信用監管效能,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
二、起草過程
2019年4月開始,經多輪廣泛徵求相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社會公眾、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對《辦法》進行全面修訂。2019年7月,通過法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再次書面徵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等意見。2019年12月12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議,總局暫緩修訂《辦法》。期間,通過課題研究、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針對列入情形、標準、程式、懲戒措施和信用修復等內容,進行深入研究並進一步修改完善。2020年10月13日,再次將修訂後的《辦法》和起草說明送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徵求意見。2020年12月,再次徵求總局有關司局、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意見,並召開有關行業協會、企業和專家座談會,對相關條款再次修改完善。
三、修訂主要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列入情形,原則上均為違反市場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行政決定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對於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二)堅持最嚴標準。原則上均為市場監管各業務領域嚴重違法失信情形,一般違法失信情形不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三)堅持正當程式。按照行政處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完善了送達程式,增設了聽證程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異議權、答辯權等合法權利。
(四)健全信用修復。按照懲戒和教育相結合、包容審慎監管原則,進一步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允許當事人在糾正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後進行信用修復,給予其重塑信用、改過自新的機會,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四、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包括8章24條。
第一章總則部分,主要明確立法目的,規定基本概念和主要內容。
第二章管轄部分,總體上按照“誰登記、誰管轄”原則,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違法行為發生地與登記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同時規定了指定管轄、管轄爭議程式,有利於全面解決各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轄問題。
第三章規定了列入情形。按照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列入原則,對市場監管總局各業務條線、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列入情形進行了統一規範,提煉整合相同或者類似情形,剔除不符合列入原則的情形,按照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且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等三種情形,分領域、分條款表述。同時對列入情形違法失信程度進行均衡,確保嚴重程度基本一致。
第四章規定列入移出程式。一是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異議權、抗辯權等合法權利,增設了列入前送達告知程式和聽證程式。送達方式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並告知擬列入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自收到擬列入決定書之日起10工作日內,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異議,必要時可以申請舉行聽證。二是縮短公示期限。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滿3年後即可由市場監管部門移出,進一步縮短了公示期限。同時也作好制度銜接,暢通退出通道,解決目前大量積壓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問題。
第五章規定了失信懲戒措施。為切實提升信用監管效能,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檔案精神,規定了6項懲戒措施。對於法律法規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特定懲戒措施,不再重複列舉。同時,為了強化套用,將懲戒措施落到實處,規定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嵌入各業務系統,建立健全查詢反饋機制,推進共享共用。
第六章規定了信用修復的標準、程式、監督等。一是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屆滿1年後即可申請信用修復,既使失信當事人受到警醒,接受教育,確保有效懲戒,又保護了當事人信用修復權益。二是當事人必須履行法定義務、進行整改糾錯後方可申請移出,確保信用修復的有效性。三是申請移出時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由市場監管部門檢查核實、約談後,由上一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批准方可修復,確保信用修復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四是規定了提出意見條款,保障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信用修復的監督權。
第七章規定了糾錯、救濟和監督程式。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自我糾錯程式、內部監督程式,以及當事人複議、訴訟權利,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使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開展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第八章附則部分,明確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的實施部門和送達、聽證程式、生效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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