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業失信主體重點關注名單管理辦法

《能源行業失信主體重點關注名單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能源行業信用監管,依法規範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中辦發〔2022〕25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 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 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 年版)〉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22〕1917 號)等政策檔案要求制定的辦法。由國家能源局綜合司於2023年10月16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為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30日內。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公開徵求《能源行業失信主體重點關注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強化分級分類信用監管,國家能源局編制了《能源行業失信主體重點關注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研提寶貴意見,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30日內傳真至:參考連結,或傳送電子郵件至:參考連結。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3年10月16日

徵求意見稿

能源行業失信主體重點關注名單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能源行業信用監管,依法規範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中辦發〔2022〕25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 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 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 年版)〉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22〕1917 號)等政策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和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能源行業失信主體重點關注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注名單),是指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職權對接受行政處罰後信用行為被列為較重失信、嚴重失信的,存在未履行信用承諾等情形的,以及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有較嚴重以上不良信用記錄的相關企業納入重點關注名單進行管理。
本辦法所稱能源行業失信主體,是指存在失信信息的,從事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生產、輸送、供應、服務、建設等相關活動的法人。
第三條[基本原則] 重點關注名單管理按照“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對失信主體依法依規、準確認定,確保過懲相當。
第四條 [工作職責] 國家能源局負責指導重點關注名單管理工作,研究決策重大事項,組織審定並發布相關制度標準。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負責承擔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牽頭擬定相關制度規範,根據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較嚴重以上不良信用記錄認定相關重點關注名單,以及信用信息的歸集、發布、共享和數據維護。
國家能源局有關業務司負責職權範圍內重點關注名單的認定、報送等具體管理工作。
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接受行政處罰後信用行為被列為較重失信、嚴重失信的失信主體重點關注名單的認定、報送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程式
第五條[認定條件]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職權對違法違規的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後,或者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歸集企業較嚴重以上不良信用記錄後,以及其他規定情形發生後,應及時進行重點關注名單認定工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失信主體,可以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1.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相關企業作出行政處罰並將其信用行為列為較重失信、嚴重失信的;
2. 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有較嚴重以上不良信用記錄的;
3. 具有許可告知承諾制等工作中不實承諾、虛假承諾相關情形,未履行對國家能源局權責事項所做出的相關信用承諾;
4. 發生其他可以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失信行為。
第六條[信息告知] 國家能源局有關司和派出機構對違法違規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程式後,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同步告知其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及相關事項,包括列入時間、列入事由、列入依據、懲戒措施以及信用修復權利等內容。
第七條[信息歸集共享和查詢] 因受到行政處罰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相關信息,在歸集相關信息時一併錄入;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有較嚴重以上不良信用記錄的,系統自動歸集。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失信主體可以登錄信用能源網站查詢自己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相關內容;任何第三方如需查詢重點關注名單內容,須經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失信主體授權。
失信主體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後,相關信息歸集至國家能源局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台;該平台將重點關注名單信息共享至國家能源局相關部門(單位)、各派出機構,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有關行業協會和能源集團企業。
第八條[異議處理] 失信主體知悉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後,可在“信用能源”網站或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台上提交異議申請。認定單位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異議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認定單位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根據核實結果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1. 認定信息無誤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異議申請人,並出具有效證明。
2. 信息確實有誤、信息失效或失信行為不符合列入條件的,應當及時更正,將更正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並將重點關注名單信息移除。
異議申請人提出理由不成立,或者僅提出異議申請但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相關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等),應在 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異議申請人予以補正;異議申請人應在收到補正通知後 5 個工作日補正材料,補正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 ,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
補正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異議審查期限。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九條[名單有效期] 重點關注名單每月定期更新,有效期不超過 3 年。
第十條[名單退出] 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失信主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認定部門確認,可以退出名單:
1. 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之日起有效期屆滿的;
2. 企業提出異議申請,經覆核,認定信息有誤的;
3. 完成信用修復;
4. 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不符合新認定標準;
5. 列入名單的失信主體因註銷、破產、兼併重組等原因退出市場。失信主體退出重點關注名單後,國家能源局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台將相關失信信息納入信用檔案管理。
第四章 監管措施和監管責任
第十一條[信用監管措施] 對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失信主體應按照《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套用清單》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的信用監管措施,包括:
1. 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嚴格按標準流程辦理,不予適用告知承諾制等簡化程式或便利措施;
2. 實施重點監管措施,提高抽查頻次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抽取比例;
3. 嚴格審查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資格;
4. 嚴格審查承擔財政性資金項目資格;
5. 嚴格審查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或便利措施的資格;
6. 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依規限制推薦或確認為示範項目
7. 適當降低表彰評優名次和級別,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參與表彰評優。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會員採取約談、警告、通報等行業自律措施。
第十二條[社會監督] 鼓勵社會組織、個人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失信主體進行監督。發現新發生違法違規等失信行為的,有權向認定單位舉報。
第十三條[監管責任] 認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重點關注名單信息歸集、認定、發布等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相關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認定單位主動發現的,或接到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反映、舉報、投訴的名單信息不準確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確因認定部門工作失誤導致有關企業被誤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認定單位應及時更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發布機關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 2023 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由國家能源局發布並負責解釋。原《關於明確涉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資質〔2019〕33 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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