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金華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誠信“紅名單”,“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是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5年11月15日印發的檔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金華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誠信“紅名單”、“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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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誠信“紅名單”、“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行為,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精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發改法規〔2008〕1531號)和《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浙政辦函〔2014〕6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因表現突出所獲榮譽、因違法犯罪所受懲處、因違規違紀所受懲戒以及因誠信缺失導致信用等級低下等情況的記錄、公告、運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活動主體指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施工企業、提供與工程建設有關服務的企業、提供與工程建設有關貨物的企業及其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人員等。
第三條 金華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誠信“紅名單”和“黑名單”(以下簡稱“紅名單”、“黑名單”)的建立、運用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依法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準確、客觀公正、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納入信用記錄。
獎懲並重。建立 “紅名單”、“黑名單”資料庫和管理機制,對誠實守信或誠信缺失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分別給予激勵或懲戒。
公開透明。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結果以及納入“紅名單”或“黑名單”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應以網上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動態管理。根據招標投標活動主體的誠信變動情況,及時對“紅名單”和“黑名單”進行調整。
信息共享。有關行政機關和誠信數據管理部門應為“紅名單”和“黑名單”的建立、運用和管理及時提供、核實有關信息並推進信息系統的對接與數據共享。
第二章 “紅名單”的建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紅名單”指專門記錄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並被相關政府及部門表彰授予榮譽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的誠信激勵性名單。
第五條 申請列入“紅名單”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申請日前三年內沒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申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受到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市級(含)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書面通報批評等負面信息。
(二) 被申請人註冊地所在設區市(含)以上政府或省級(含)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建的企業信用信息綜合管理平台認定為信用最高等級。
(三)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報告中無不良信息。
(四)被申請人註冊地稅務主管部門認定為納稅人信用最高等級。
(五)申請人作為工程建設項目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在申請日前二年內獲得金華市、浙江省或國家級綜合性優質工程獎等榮譽。
第六條 招標投標活動主體應以書面方式向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申請列入“紅名單”,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在金華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公示15日。公示無異議的,將申請人列入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紅名單”資料庫,並按照申請人的資質和榮譽類別,確定其“紅名單”資格的適用行業。
第七條 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按照鼓勵誠信和有助擇優的原則,在資信標中對獲得本行業單項榮譽的投標人賦予一定分值。具體辦法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三章 “紅名單”的運用
第八條 納入“紅名單”資料庫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可利用“紅名單”資格參加在其入庫之後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項目的投標。
第九條 “紅名單”為資信標的組成部分,應單獨設定不低於資信標總分5%的分值,具體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確定。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把“紅名單”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檔案示範文本,並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備案。
“紅名單”申請條件中的榮譽與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單項行業榮譽發生重合的,互不影響,根據評標辦法設定的分值獨立賦分。
第十條 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在“紅名單”資格有效期內利用“紅名單”資格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以及根據評標辦法獲得中標資格的次數不限。
第四章 “紅名單”的管理
第十一條 獲得“紅名單”資格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基本情況及相關榮譽信息,在金華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以公告等方式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紅名單”資格有效期限為一年,從“紅名單”公告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時,仍符合“紅名單”條件的,可申請延期一年。延期次數不限。
第十三條 對列入“紅名單”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實行動態管理。因信用、榮譽和獎懲情況發生變動,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條件的,“紅名單”資格自動失效,符合“黑名單”條件的,將其列入“黑名單”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列入“紅名單”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對其信用、榮譽和所受獎懲變動情況,應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進行書面申報。
故意隱瞞信用、榮譽和獎懲變動情況,利用失效的“紅名單”資格參與投標的,將其列入“黑名單”進行管理。
第五章 “黑名單”的建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專門記錄因違法犯罪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因違規違紀受到有關部門(單位)懲戒以及因誠信缺失導致信用等級低下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的失信懲戒性名單。
第十六條 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犯有行賄罪的,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
第十七條 投標人在開標日處於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
第十八條 招標投標活動主體發生本條所規定行為,在一年內具有被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書面通報批評2次(含)以上;被設區市級(含)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2次(含)以上或行政處罰和書面通報批評累計3次(含)以上;被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書面通報批評1次且被設區市級(含)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1次或書面通報批評2次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
(一)違反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塗改、偽造、轉讓資質證書,出藉資質,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務;
(二)將承攬的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
(三)提供虛假工作成果資料或工作成果資料存在重大缺陷,使工程建設質量、工期、造價受到重大影響;
(四)惡意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工資;
(五)違反文明施工有關規定,揚塵治理等相關管理措施不到位;
(六)違反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有關規定,不遵守工作規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
(七)其他違反本行業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具有下列行為,被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設區市級(含)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書面通報批評的,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
(一)串通投標或以賄賂手段謀取中標;
(二)採用虛假材料或其他弄虛作假行為騙取中標;
(三)以惡意低價等不正當競爭方式謀取中標;
(四)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契約,在簽訂契約時提出附加條件或不按照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
(五)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簽訂的契約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招標投標活動主體被註冊地所在設區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含)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建的企業信用信息綜合管理平台認定為下列信用等級的,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誠信缺失負面名單或被認定為中等(不含)以下信用等級;
(二)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誠信嚴重缺失負面名單或被認定為信用等級最低級。
第二十一條 招標投標活動主體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四條規定,在“紅名單”申請、運用和管理中,具有使用虛假材料、作虛假承諾、隱瞞失信信息等不誠信行為的,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二條 招標投標活動主體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法律法規、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管理規章制度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尚不具備行政處罰條件,但在一年內被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書面通報批評2次(含)以上的,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企業信用管理部門會同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共同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行賄犯罪檔案及企業誠信信息實時共享查詢系統。
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法院、市檢察院和市信用信息中心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規定的“黑名單”,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在做出相關行政處理決定或核實確認相關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錄入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黑名單”資料庫。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發現應列入“黑名單”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將有關信息以書面形式報送至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覆核、錄入(其他縣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通過本級行業主管部門上報),同時抄告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
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所規定“黑名單”,由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向有關部門核實確認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錄入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黑名單”資料庫。縣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發現應列入“黑名單”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將有關信息以書面形式報送至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覆核、錄入。
第六章 “黑名單”的運用
第二十五條 依據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被納入“黑名單”資料庫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應由數據錄入部門同時在金華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以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黑名單”公告的基本內容為:當事人名稱(姓名)、違規違法事實、處理依據、處理結果、處理時間、處理機關以及公告的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七條 “黑名單”的公告期限不少於6個月,從行政處理決定作出或信用等級確定之日起計算。公告期滿後,轉入後台保存,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行政處理決定禁止其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於6個月的,公告期限與禁止期限相同;
(二)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誠信嚴重缺失負面名單或被認定為信用等級最低級的,公告期限從被列入負面名單或信用等級確定之日起,至被移出負面名單或信用等級發生變化之日止。招標投標活動主體應當在具備“黑名單”公告終止條件時,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書面申請終止“黑名單”公告,並提供相關證明;
(三)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公告期限與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記錄期限相同。被執行人履行債務後,從失信名單中移除的,應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書面申請終止“黑名單”公告並提供相關證明;
(四)浙江省級及以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不良行為公告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同一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同時具備多種“黑名單”記錄,公告期限按照最長時限確定。
同一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在“黑名單”公告期內再次具有應當列入“黑名單”並公告的情形,其公告期順延至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最後一次公告期滿時止,公告期重合部分不重複計算。
第二十九條 對列入“黑名單”並處於公告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的資信分或禁止參加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懲戒。
對處於行賄犯罪“黑名單”公告期以及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誠信嚴重缺失負面名單或被認定為信用等級最低級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應禁止其參加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具體懲戒辦法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並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列入“黑名單”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與他人組成聯合體投標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對該聯合體投標人按照本辦法有關“黑名單”的規定進行懲戒。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應將本辦法有關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制訂的具體懲戒規定納入招標檔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招標檔案備案時,實行“一標一查”,對上述約定條款進行核查,未列入的,招標檔案備案不予通過。
第七章 “黑名單”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被“黑名單”公告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向作出“黑名單”公告的部門提供相關證據,提出書面更正申請。
異議受理部門應在接到書面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覆核認定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程式及時更正。
對異議的處理結果,不論變更或維持,均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黑名單”公告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按照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程式辦理。
第三十三條 “黑名單”公告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決定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機關對異議進行覆核期間,不停止對“黑名單”的公告,但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黑名單”公告的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行業主管部門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程式及時對公告內容予以變更或撤銷。
第三十五條 “黑名單”數據在全市範圍內實行互聯互通、互認共用。
第八章 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紅名單”和“黑名單”的建立、運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十七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失信行為,做到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嚴禁在“紅名單”和“黑名單”的建立、運用和管理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放縱包庇。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以及對“紅名單”、“黑名單”的建立、運用和管理負有責任的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具有違反本規定行為,需要追究責任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所在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鼓勵非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條 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對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6個月”、“一年”、“二年”、“三年”等期限,從起始之日開始計算,最後一日為期間屆滿月份與起始日對應日期的前一日;結束月份沒有與起始日對應日期的,以該月月底為最後一日。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機構: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5年11月15日
來源: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