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商洛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商洛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商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陝政發〔2018〕3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在市委領導下,抓好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要求的貫徹落實工作,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
四、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置的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事項,可採取領導會商的方式處理。
八、常務副市長負責市政府的常務工作。市長外出期間,受市長委託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
九、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須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於有關政策性問題,應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意見和建議。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十、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各局、各委員會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局、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保證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和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
十七、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快產業最佳化轉型,打好青山、藍天、碧水、淨土“四場保衛戰”,加大生態環境保護督查、考核、問責力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循環發展,建設美麗商洛。
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重點防控政府性債務風險。嚴格預算管理,加強國庫資金運行監管,有效規範政府舉債融資,嚴控政府性債務規模,確保總量不增加、底線不突破、存量逐年減。做好重點領域風險防範和處置,加強薄弱環節監管制度建設,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債務風險的底線。
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保證現行標準下的脫貧質量,加強對特定貧困民眾精準幫扶,向深度貧困縣聚焦發力,激發貧困人口內生動力,加強考核監督,確保如期脫貧摘帽,持續鞏固脫貧攻堅成果。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深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市政府根據地方立法許可權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規案,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市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承辦。
二十一、市政府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市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市政府規章草案都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之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
市政府規章實施後,由市司法局牽頭組織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和制度廉潔性評估,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司法局審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決定和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五、嚴格落實集體決策制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要規劃、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規範性檔案、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通過召開不同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政府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健全完善市政府決策諮詢制度,為市政府重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智力支持。
二十八、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嚴格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強化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督查辦要加強對各縣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政府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批示要求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不斷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開。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依法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機制
三十三、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並向市政府報告。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認真履行信訪工作職責,進一步健全完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機制;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接待來訪民眾、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和網上投訴信訪事項,協調處理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根據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可安排各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會議精神以及市委的決議,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呈報省政府審定的重要報告和請示;
(三)討論提請市委常委會議、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或檔案;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審議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及重大政策措施;
(五)審議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安排情況、執行情況的調整意見;
(六)討論決定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以及各部門、單位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聽取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以及各部門、單位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八)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
四十二、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或副市長按分工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授權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於市政府領導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具體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貫徹落實上級領導或市委、市政府領導指示、批示;
(四)研究處理重大活動、重要工作的協調實施事項;
(五)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三、市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可根據需要安排有關縣區政府負責人和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確需安排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的,須報市長審批。
四十四、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明確意見,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與會人員應事先對會議討論的問題做好匯報準備工作,匯報發言時間原則上控制在8分鐘以內,討論發言一般不超過5分鐘。
會議議題涉及的檔案材料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議題相關材料的審核把關,議題匯報材料正文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2000字。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申報單位在報批前必須按規定履行完所有程式。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要主動徵求意見並徵得其同意,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提出明確意見。市長同意充實完善後上會的事項,如有重大原則變動,應按程式重新報批。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各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和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列席會議的,必須提前1天向會議主持人書面請假,經批准後指定1名熟悉情況的副職列席會議,並於會前在市政府辦公室履行備案手續,說明不能到會的原因,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會議主持人報告。
四十六、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一般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簽發,涉及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設立議事協調機構事項,須會前向市長匯報,按程式報市長簽發。
市政府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或制發的紀要,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請示報告省政府和市委的3個工作日內報出,重大緊急事項按市政府要求及時辦理。
四十七、嚴格落實中省市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的相關要求,嚴控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數量規模,嚴格會議審批報備制度。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主辦部門應提前5個工作日將會議方案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市級部門單位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主辦部門應事先請示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同意,並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一般只開到縣一級,原則上由分管副市長出席,特別重要的可請市長出席並講話。召開時間必須在充分準備後確定,除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有明確時限要求或部署特別緊急工作外,不得倉促安排。請市長出席的會議,所有會議材料須在會前送達市長;市級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不要求各縣區政府負責人和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參會,不通知與會議主題無關人員參會。
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與其他會議套開或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不要求外地同志在主會場參會,一般不要求著正裝,不安排市政府領導會見會議代表併合影,參會人數原則上不超過120人,會期不超過半天。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八、各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和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四十九、各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和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市長負責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報市長審定。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分管副市長做好協調工作。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的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各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和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包括請示類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並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屬於市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重要事項,審批後交由主管部門辦理。
五十一、市政府涉及重大問題、全局性問題的公文,市政府向上級機關請示或報告工作的公文,市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和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涉及全市性工作的,須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後,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涉及全局性工作或其他重要工作的,報常務副市長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精簡簡報信息。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議事協調機構成立和調整涉及市政府領導同志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其他成員調整自行發文。未經市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向縣區政府印發布置工作任務的檔案,不得要求縣區以政府名義報送檔案。
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檔案,除有明確規定外,不再制發貫徹落實意見;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沒有實質性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市政府部署重要工作的檔案不超過5000字,安排具體任務的檔案不超過3500字;各縣區、各部門向市政府的綜合報告不超過5000字,專項報告不超過3000字。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五、市政府領導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假報告和外出報備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因調研、開會、學習、出訪、休假等事宜離開商洛市,應事先向市長書面請假,經批准和備案後方可外出,並按程式提前向市委報備。
除參加市委、市政府會議和活動外,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因故離開本行政區,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因故離開商州區,應提前3天向市長書面請假,經批准和備案後方可外出,並按程式提前向市委報備。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因故離開商洛市,必須提前3天向市政府書面請假,經分管副市長審簽,報市長批准和備案後方可外出,並按程式提前向市委報備。
各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機構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人所在位置,確保上下聯繫暢通。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和公眾權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對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情況,隱藏、遮掩問題的,要從嚴處理。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方面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及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殊、耍特權。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直面矛盾問題,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在工作中空喊口號,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始終用黨的創新理論指導工作。
六十五、市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問題。要注重實際效果,提倡蹲點式、解剖麻雀式調研和不打招呼、不提前“踩點”、不要陪同的隨機調研。要簡化接待工作,用餐、住宿等嚴格按規定執行,各調研點要保持原貌,堅決杜絕“民眾演、領導看”,不搞走馬觀花的漂浮式調研和不觸及問題的過場式調研。
六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下級政府及部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七、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市政府派出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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