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施辦法

《商洛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施辦法》是商洛市2017年5月20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施辦法
  • 施行日期:2017年5月20日
商洛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及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陝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影響天氣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第四條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按照作業規模和影響範圍,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由氣象主管機構指導管理,具體辦事機構組織實施。
發改、財政、公安、安監、民政、農業、林業、水務、科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五條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是地方氣象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災減災的公益性事業。所需基本建設經費、事業經費、作業經費和科學研究以及實驗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由氣象主管機構商同級有關部門編制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保證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順利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我市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間為5月1日至10月31日,在此期間,根據天氣形勢,防雹增雨作業隨時組織實施。作業時間以外,根據天氣情況和工農業生產需要,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臨時通知有關縣區進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九條 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區域氣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況,提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的布設意見,經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後,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商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確定。經確定的作業站點不得擅自變更。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所需場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按照《人工增雨防雹作業固定炮站(火箭站)建設技術規範》的要求,建設作業設備庫房、彈藥庫房、發射平台和作業值班室。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不得損毀、移動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設備和相關設備,不得開展其他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不利的活動。
第十一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規定組織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方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二條 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具備適宜的天氣條件,充分考慮實際需要和作業效果。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研究決定是否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已出現乾旱徵兆,預計旱情將會加重的;
(二)可能出現嚴重冰雹天氣的;
(三)發生森林火災或者長期處於高森林火險時段的;
(四)出現突發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和個人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並詳細記錄空域申請時間和批覆結果等內容。
第十四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嚴格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並接受氣象主管部門的指揮、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工增雨防雹作業應層層簽定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安全責任契約書,落實責任。各級人工影響天氣領導小組組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對高射炮、火箭操作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動。市氣象主管機構每年定期組織安全巡查;各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每年在作業前對作業站點安全情況進行檢查,並上報檢查報告,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站點嚴禁作業。
第十六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飛行管制部門批准的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
(二)作業設備性能良好,作業指揮人員和作業人員全部到位;
(三)高射炮、火箭作業區射程內屬於非人口稠密區,無重要設施;
(四)具備適宜作業的天氣氣候條件;
(五)作業地點與作業指揮系統及飛行管制部門通訊暢通。
第十七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專用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和要求。專用設備的購置,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後實施。購置的作業設備清單應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等作業設備實行年檢制度。年檢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組織,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年檢不合格的,應立即進行檢修;經檢修仍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的,予以報廢。
第十八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作業中發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預案規定組織救援,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因實施人工影響天氣而引起的權益糾紛、財產損失和重大責任事故,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置。
第十九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炮(箭)彈由省人工影響天氣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計畫、統一購置、統一調配。運輸炮(箭)彈應遵守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規定。
作業期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彈藥應存儲在作業站點彈藥庫房。
非作業期間,作業站點禁止存放作業彈藥。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彈藥應存放在經所在地公安機關驗收合格的專用彈藥庫房;或者由駐地軍隊、公安機關協助存儲。需要由駐地軍隊、公安機關協助存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嚴禁使用、保存過期炮(箭)彈,正常情況下,炮彈有效期為5年,火箭彈有效期為3年,過期或者報廢的彈藥應就地封存,並報告省、市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銷毀或者處理。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不得擅自轉讓、轉借作業設備和彈藥。因作業確需調劑的,需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
第二十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實施結束後,作業地氣象主管機構應在24小時內將作業情況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檔案管理制度,做到檔案完整、準確、系統。
人工影響天氣檔案包括作業指揮、天氣狀況、作業設備、作業記錄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不具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活動;
(二)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於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
(三)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或者個人;
(四)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
(五)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範或者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不及時處置的,依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20日起施行,至2022年5月19日廢止。2012年4月19日市政府印發的《商洛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施辦法》(商政發〔2012〕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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