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保護規定

商業秘密保護規定

為制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加強商業秘密保護,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和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激勵研發與創新,維護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9月4日就《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向社會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全文,說明 ,

全文

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制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加強商業秘密保護,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和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激勵研發與創新,維護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基本原則】商業秘密的獲取、披露、使用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及商業道德。
第三條【適用範圍】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實施了侵犯中國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或為其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提供幫助的行為,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工作要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管執法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商業秘密自我保護、行政保護、司法保護一體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第二章 商業秘密界定
第五條【商業秘密】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獲得的技術方案,包括但不限於設計、程式、公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研發記錄、實驗數據、技術訣竅、技術圖紙、編程規範、計算機軟體原始碼和有關文檔等信息。
本規定所稱經營信息是指與權利人經營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管理訣竅、客戶名單、員工信息、貨源情報、產銷策略、財務數據、庫存數據、戰略規劃、採購價格、利潤模式、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本規定所稱商業信息是指與商業活動有關的,包括但不限於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的任何類型和形式的信息。
第六條【不為公眾所知悉】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或者不能從公開渠道容易獲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信息已經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或者已經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二)該信息已經在國內外公開使用;
(三)該信息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掌握的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四)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或者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五)僅涉及產品尺寸、結構、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信息,進入公開領域後相關公眾可通過觀察、測繪、拆卸等簡單方法獲得。
申請人提交的技術查新報告、檢索報告、公開渠道查詢商業信息的資料等與涉案信息不構成實質上相同的,可以推定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第七條【商業價值】本規定所稱具有商業價值,是指該信息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商業利益或競爭優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商業利益或競爭優勢,但有相反的證據能證明該信息不具有商業價值的除外:
(一)該信息給權利人帶來經濟收益的;
(二)該信息對其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權利人為了獲得該信息,付出了相應的價款、研發成本或者經營成本以及其他物質投入的;
(四)涉嫌侵權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試圖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五)其他能證明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商業利益或競爭優勢的情形。
第八條【相應保密措施】本規定所稱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是指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露所採取的與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獨立獲取難度等因素相適應、合理且具有針對性的保密措施。
多個權利人共有商業秘密的,均應當採取相應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可以認定權利人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二)任職離職面談,提醒、告誡現職員工和離職員工履行其保密義務;
(三)對該信息載體採取了加密、加鎖、反編譯等預防措施或在相關載體上加注保密標誌或加密提示;
(四)對於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五)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採取基本的物理隔離措施,如門禁、監控、許可權控制等;
(六)制定相應的保密管理制度並與相關人員簽署保密協定;
(七)在競業禁止協定中對保密義務進行明確約定的;
(八)權利人在勞動契約或保密協定中對商業秘密範圍有明確界定且與其所主張的秘密範圍相符的;
(九)確保涉密信息他人輕易不能獲得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九條【權利人】 本規定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權利歸屬】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研究或開發的商業秘密,歸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以外所研究或開發的商業秘密,歸該自然人所有。但其商業秘密系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或經驗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支付合理報酬後,於其業務範圍內使用該商業秘密。
受委託所研究或開發的商業秘密,該商業秘密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契約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商業秘密屬於受託人。但委託人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使用該商業秘密。
兩人以上合作共同研究或開發的商業秘密的歸屬,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商業秘密為合作者共有時,對商業秘密的使用或處分,如無約定,應徵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第十一條【侵權人】本規定所稱侵權人,是指違反本規定獲取、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三章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第十二條【非法獲取】經營者不得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
(一)派出商業間諜盜竊權利人或持有人的商業秘密;
(二)通過提供財務、有形利益或無形利益、高薪聘請、人身威脅、設計陷阱等方式引誘、騙取、脅迫權利人的員工或他人為其獲取商業秘密;
(三)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進入權利人的電子信息系統獲取商業秘密或者植入電腦病毒破壞其商業秘密的,其中,電子信息系統是指所有存儲權利人商業秘密的電子載體,包括數位化辦公系統、伺服器、信箱、雲盤、套用賬戶等;
(四)擅自接觸、占有或複製由權利人控制下的,包含商業秘密或者能從中推導出商業秘密的檔案、物品、材料、原料或電子數據,以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五)採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或者商業道德的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十三條【披露、使用】經營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披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公開,足以破壞權利人的競爭優勢或損害其經濟利益的行為。
本條所稱“使用”,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套用於產品設計、產品製造、市場行銷及其改進工作、研究分析等。
第十四條【保密義務和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經營者不得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一)通過書面或口頭的明示契約或默示契約等在勞動契約、保密協定、合作協定等中與權利人訂立的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
(二)權利人單方對知悉商業秘密的持有人提出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對通過契約關係知悉該商業秘密的相對方提出的保密要求,或者對通過參與研發、生產、檢驗等知悉商業秘密的持有人提出的保密要求;
(三)在沒有簽訂保密協定、勞動契約、合作協定等情況下,權利人通過其他規章制度或合理的保密措施對員工、前員工、合作方等提出的其他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
第十五條【限制性使用商業秘密的義務】經營者違反限制性使用商業秘密的義務,未經授權予以披露或使用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本條所稱“限制性使用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在保密協定、勞動契約、合作協定、契約等中與權利人訂立的法定或約定的對商業秘密的限制使用。員工或前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所形成的自身知識、經驗、技能除外。
第十六條【教唆、引誘、幫助侵犯商業秘密】經營者不得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
(一)故意用言辭、行為或其他方法,以提供技術、物質支持,或者通過職位許諾、物質獎勵等方式說服、勸告、鼓勵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
(二)以各種方式為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提供便利條件,以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十七條【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客戶名單】權利人經過商業成本的付出,形成了在一定期間內相對固定的且具有獨特交易習慣等內容的客戶名單,可以獲得商業秘密保護。
前款所稱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客戶基於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後,能夠證明客戶自願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採用不正當手段。
第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例外】下列行為不屬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一)獨立發現或者自行研發;
(二)通過反向工程等類似方式獲得商業秘密的,但商業秘密或者產品系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或違反保密義務的反向工程除外;
(三)股東依法行使知情權而獲取公司商業秘密的;
(四)商業秘密權利人或持有人的員工、前員工或合作方基於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揭露違法犯罪行為等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需要,而必須披露商業秘密的。
前款所稱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但是接觸、了解權利人或持有人技術秘密的人員通過回憶、拆解終端產品獲取權利人技術秘密的行為,不構成反向工程。
披露人在向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舉報前述違法犯罪行為時,須以保密方式提交包含商業秘密的檔案或法律文書。
商業秘密權利人或持有人應在其與員工、合作者、顧問等簽訂的管控商業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使用的任何契約或協定中,向後者提供舉報豁免和反報復條款。契約或協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契約、獨立承包商協定、諮詢協定、分離和解除索賠協定、遣散協定、競業禁止協定、保密和所有權協定、員工手冊等。
第四章 對涉嫌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條【執法機關】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查處。
第二十一條【權利人提交材料要求】權利人認為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侵權行為時,應當提供其擁有的商業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條件,以及其商業秘密被侵犯等證明材料。
認定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商業秘密的研發過程和完成時間;
(二)商業秘密的載體和表現形式、具體內容等不為公眾所知悉;
(三)商業秘密具有的商業價值;
(四)對該項商業秘密所採取的保密措施。
權利人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的,視為其已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其商業秘密被侵犯:
(一)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涉嫌侵權人使用的信息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
(二)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保密設施被涉嫌侵權人以不正當手段破壞;
(三)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
(四)權利人提交了與該案相關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其他法定程式中所形成的陳述、供述、鑑定意見、評估報告等證據,用於合理表明其商業秘密被侵犯;
(五)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秘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
第二十二條【委託鑑定】權利人、涉嫌侵權人可以委託有法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對權利人的信息是否為公眾所知悉、涉嫌侵權人所使用的信息與權利人的信息是否實質相同等專門性事項進行鑑定。
權利人、涉嫌侵權人可以委託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權利人的信息是否為公眾所知悉等專門性事項提出意見。
權利人、涉嫌侵權人可以就上述鑑定結論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採納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涉及計算機軟體程式的證據認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涉及計算機軟體程式的,可以從該商業秘密的軟體文檔、目標程式與被控侵權行為涉及的軟體是否相同,或者被控侵權行為涉及的計算機軟體目標程式中是否存在權利人主張商業秘密的計算機軟體特有內容,或者在軟體結果(包括軟體界面、運行參數、資料庫結構等)方面與該商業秘密是否相同等方面進行判斷,認定二者是否構成實質上相同。
第二十四條【涉嫌侵權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證據的情形】涉嫌侵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證明人,應當如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有關證據。
權利人能證明涉嫌侵權人所使用的信息與自己主張的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同時能證明涉嫌侵權人有獲取其商業秘密的條件,而涉嫌侵權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獲得或者使用的證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證據,認定涉嫌侵權人存在侵權行為。
第二十五條【證據保全】經權利人申請並提供初步證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將在執法調查過程中查獲的可能被認定為商業秘密侵權的證據進行查封和扣押。包括但不限於往來郵件、聊天記錄、存儲介質、侵權物品和設備、內部發文及會議紀要等。如果案件移送至司法機關處理,應將有關證據一併移送。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涉及計算機技術的,應當扣押相關計算機伺服器、主機、硬碟等存儲設備,並及時通過複製、鏡像、攝像、截屏、數據恢復等方式固定證據。
第二十六條【案件中止】在查處商業秘密侵權案件過程中,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業秘密侵權訴訟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式。
第二十七條【司法移送】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式。
第二十八條【責令停止侵權申請】在查處商業秘密侵權案件過程中,對涉嫌侵權人違法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將給權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的,應權利人請求並由權利人出具自願對強制措施後果承擔責任的書面保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涉嫌侵權人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產品。
第二十九條【行政調解】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處罰同時,可以對侵權行為做出賠償調解,調解不成的,權利人或持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規定】違反本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情節嚴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所稱的情節嚴重:
(一)因侵害商業秘密造成權利人損失超過五十萬元的;
(二)因侵害商業秘密獲利超過五十萬元的;
(三)造成權利人破產的;
(四)拒不賠償權利人的損失的;
(五)電子侵入方式造成權利人辦公系統網路和電腦數據被嚴重損壞的;
(六)造成國家、社會重大經濟損失,或具有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責令停止侵權和侵犯商業秘密的物品的處理】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責令侵權人停止違法行為時,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時間可以持續到該項商業秘密已為公眾知悉時為止,也可以在依法保護權利人該項商業秘密競爭優勢的情況下,責令侵權人在一定期限或者範圍內停止使用該項商業秘密。
侵權人停止使用商業秘密行為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不責令停止使用,但應要求其向權利人支付使用期間內相應的合理費用。
對侵犯商業秘密的物品可以作如下處理:
(一)責令並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體及其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
(二)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入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善意侵權】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經商業秘密權利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且能舉證證明該商業秘密合法來源的,應責令侵權人停止上述使用行為,但商業秘密的使用者能舉證證明其已支付合理對價的除外。
前款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前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許可契約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商業秘密。對於合法來源,使用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第三十四條【違法所得的計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所稱違法所得是指,以侵權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侵權人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綜合參考商業秘密侵權人的會計賬簿、生產記錄、銷售記錄、轉讓協定等資料,計算違法所得的數額。
第三十五條【造成權利人損害的計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造成權利人的損害的,應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在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時候,可以參照下列計算方法:
(一)權利人的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
(二)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
(三)按照通常情形權利人可得的預期利潤,減去被侵害後使用同一信息的產品所得利益之差額;
(四)商業秘密許可他人使用的價款;
(五)根據商業秘密研究開發成本、實施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商業秘密的價值,並以該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第三十六條【禁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經授權的披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公開行政處罰信息中涉及的商業秘密具體內容。
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對其在履行公務過程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超出其職責範圍進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商業秘密保護例外】本規定所稱商業信息中,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進行保護。
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秘密,不在本規定保護範圍。
第三十八條【特別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外國人違法獲取、披露、使用中國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發起侵權調查,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查封扣押行為人的侵權產品。
第三十九條【生效時間】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說明

關於《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加強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決策部署,加強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制止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行為,激勵研發與創新,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有效銜接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開展了對《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3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號公布,1998年12月3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的修訂工作。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修訂《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工作。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加強和改進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強企業商業秘密保護”,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探索加強對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及其原始碼等的有效保護”,《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畫》第29項任務明確提出要修訂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這些都為做好商業秘密保護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引。
(二)修訂《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是與2019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保持一致的內在要求。2017、2019年兩次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保護條款進行修改完善,一是進一步完善商業秘密的定義;二是明確了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三是擴大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主體範圍;四是增加了“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規定。五是進一步強化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六是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式中舉證責任的轉移作了規定。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需要在《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基礎上,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細化相關法律規定,增強法律的適用性。
(三)修訂《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是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執法檢查的要求。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執法檢查,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效果予以了充分肯定。同時,執法檢查中有地方反映,執法人員對商業秘密構成要件中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等概念的判定標準不易把握,市場監管總局亟需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配套規定,對相關法律規定條款予以細化,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修訂的主要思路
(一)強化產權保護,鼓勵自主創新。商業秘密作為企業通過長期研發投入和市場積累所形成的具有智慧財產權屬性的競爭手段,越來越成為企業智慧財產權組成中的核心競爭力。加強對企業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我國經濟競爭力的最大激勵。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企業開展商業秘密保護的指導和幫扶,有助於激勵科密集型企業開展自主創新,鞏固創新成果,提升核心競爭力,為企業激發研發熱情和創新活力賦能增值,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維護商業誠信,最佳化營商環境。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核心價值目標,也是《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明確指引。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制止和查處,防止對他人商業秘密的不當獲取和使用,有助於鼓勵經營者通過誠信手段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明確行為邊界;有助於為優勢企業創新發展騰出空間,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助於為加快建立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提供有益示範。
(三)堅持問題導向,細化法律規定。部門規章作為連線法律規定與經營活動的重要中間環節,一方面要對市場經營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進行梳理、總結、提煉;另一方面要對法律中相對原則的規定,結合競爭行為中的突出問題,予以細化和明確,為基層執法辦案提供指引,有效指導執法實踐,提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升市場監管能力和執法辦案水平。
三、修訂過程
2019年以來,市場監管總局認真學習領會黨中央有關精神,根據2017、2019年兩次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委託華東政法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等多位專家分頭開展系統研究論證,在專家意見稿基礎上,起草了《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初稿;充分聽取、吸收地方執法部門意見,結合執法實踐,對初稿進行修改完善;先後召開多場由相關部委、法務部門、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專家學者、行業協會、企業代表參加的研討會、論證會。在匯總、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1998年施行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共12條,沒有分章節。考慮到2019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保護內容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調整,現在的《徵求意見稿》共六章39條,在體例上進行了最佳化,分總則、商業秘密界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對涉嫌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查處、法律責任和附則。考慮到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進行禁止,其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及相關利益,因此,我們對原規定的題目進行了調整,修改為《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對正文部分,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總則。在原有規定的立法目的、依據基礎上,增加了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工作要求等內容。
(二)商業秘密相關概念。根據執法實踐,堅持問題導向,對新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有關商業秘密及其構成要件中的相關概念進行解釋、細化。主要包括:一是對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商業信息等概念進行界定。二對商業秘密最重要的三個構成要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悉”、“商業價值”、“採取相應保密措施”予以界定和細化。三是對商業秘密權利人、侵權人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予以明確。
(三)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本章對新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方式進行細化,增強法律的可適用性。一是對以盜竊等方式非法獲取商業秘密的情形予以細化。二是對“披露”“使用”等概念予以界定。三是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要求”予以界定。四是對“限制性使用商業秘密”予以界定。五是對通過教唆、引誘、幫助等方式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情形予以細化。六是對第三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確。七是對“客戶名單”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情形予以明確。八是對反向工程等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確。
(四)對涉嫌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查處。本章在原規定關於執法機關、行政調解等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對權利人提交材料的要求、委託鑑定、案件中止等內容。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認定處理。二是對權利人在舉報侵權行為時應當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明確。三是明確了商業秘密案件引入鑑定或專家意見的情形;四是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的認定和採信規則。五是對市場監管部門對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證據進行保全的情形進行規定。六是對案件中止、司法移送、責令停止侵權等程式性內容予以細化。(五)法律責任。本章在保留原規定關於法律責任、侵權產品處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等內容基礎上,增加了對“情節嚴重”認定、違法所得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計算等內容。
(六)附則。一明確了商業秘密保護的例外情形,對屬於國家秘密範圍,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秘密,不在本規定的保護範圍。二明確了涉外案件的層級管轄規定。三對《規定》的施行日期和相關規章的廢止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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