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1994年9月2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2018年10月26日,經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 頒布時間:1994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 廢止時間:2018年10月26日
條例內容,廢止決定,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哈爾濱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的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第三條 開發區應當以高新技術為先導,以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為目標,遵循外引和內聯相結合的原則,引進高新技術、資金和人才,有計畫、有步驟地建成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基地。
第四條 鼓勵國內外公司、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開發區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科研開發機構,建設基礎設施。
第五條 開發區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開發區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第七條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在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八條 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制開發區的總體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開發區各項行政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認定進入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及其產品;
(四)審批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
(五)按規定許可權管理進出口業務和涉外事務;
(六)按規定許可權管理開發區的稅收、工商、財政、國有資產、統計、勞動、人事和環境保護等項工作;
(七)依法管理開發區內土地的規劃、徵用和開發;
(八)組織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並進行監督管理;
(九)依法監督開發區的企事業單位;
(十)與派出部門共同監督管理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
(十一)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金融、保險等部門,應當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辦理有關業務。
海關、商檢等部門可以根據開發區的發展情況,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辦理有關業務。
第十條 開發區內可以建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稅務事務所、風險投資公司和其它諮詢、服務機構。
管委會應當推動技術、信息、物資、證券等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第十一條 開發區設立高新技術創業中心,為孵化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開發區設立人才交流中心,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人才流動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管委會各職能機構和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應當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為投資者提供便利。
第三章 企業的審批與管理
第十四條 開發區內發展下列高新技術: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十二)其他高新技術。
第十五條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範圍內一種或者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專業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者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有規定數額的資金,並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六)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
(七)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應達到規定的數額;
(八)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九)經營期在十年以上。
第十六條 在開發區興辦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經管委會和科委共同認定後,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經批准的高新技術企業,由認定部門發放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進入開發區高新技術創業中心進行孵化的企業,經管委會批准,領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證書》,由開發區高新技術創業中心進行孵化。
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或者歇業,應當經管委會審批,併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按規定向管委會和財政、稅務部門報送統計、財務決算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每年會同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年度審核。對年審不合格的,由認定部門收回證書,停止其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 經有關部門批准,高新技術企業集團可以建立財務公司,辦理內部融資業務。
第二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四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二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的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內市政公用、通訊、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列入哈爾濱市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出讓、轉讓制度。開發區內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其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它經濟活動。
開發區獲自於土地的各項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要專項管理,作為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第二十七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在有關規定或者契約規定期限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或者未使用土地的,加收土地荒蕪費;荒蕪兩年以上的,依法吊銷土地使用證,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在開發區土地上取得建築物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出租、轉讓、抵押其建築物所有權,需經管委會同意。
第五章 優惠待遇
第二十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進出口貨物時,可以享有下列優惠待遇:
(一)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契約以及管委會的批准檔案驗放;
(二)經海關批准,可以在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交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增值稅)或者工商統一稅;
(三)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交出口關稅;
(四)進口用於高新技術開發而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設備以及隨同進口的配套零部件,憑管委會的批准檔案,經海關審核後,免交出口關稅、產品稅(增值稅)或者工商統一稅;
(五)進口為拆解、試驗用的高新技術產品、樣機等,憑管委會的批准檔案,經海關審核後,免交進口關稅、產品稅(增值稅)或者工商統一稅。
第三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自營出口所創外匯,地方政府分成部分三年內全部留給企業,從第四年起,百分之八十留給企業。
第三十一條 對出口業務開展較好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外貿經營權。
經有關部門批准,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二條 在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外地專業技術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在本市落戶。
第三十三條 全民預算外高新技術企業,從被批准之日起,五年內免交與財政掛鈎的利潤。
外地進入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和本條前款規定的優惠待遇,應當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的稅款,統一做為扶持基金,單獨核算,由管委會會同稅務、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督,專項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開發。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內金融機構每年優先安排一定額度的資金,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第三十六條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申請銀行貸款,自有資金占貸款數額的比例可適當放寬。稅後還貸有困難的,經貸款銀行同意可以辦理展期,展期不能超過原貸款期限。
第三十七條 開發區內金融機構每年應當從貸款總額中劃出一定比例,專項用於高新技術項目產業化貸款。
第三十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同時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領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證書》企業的優惠待遇,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決定

省人大批准決定
關於《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 權屬登記條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市人大廢止決定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3號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業經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8年8月21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0月26日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8月21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十一部地方性法規:
一、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二、哈爾濱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
三、哈爾濱市統計管理條例
四、哈爾濱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五、哈爾濱市木材經營加工管理條例
六、哈爾濱市法律援助條例
七、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八、哈爾濱市有線電視條例
九、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十、哈爾濱市職業介紹和勞動用工條例
十一、哈爾濱市政府績效管理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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