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閒置土地清查處置工作方案

《哈爾濱市閒置土地清查處置工作方案》是由哈爾濱發布的地方法規,主要包括指導思想、清查的主要內容、清查的措施等部分。

主要內容有調查摸底,掌握情況(3月25日至4月15日)。各分局、(縣)市國土資源局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閒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對清查出的閒置土地調查核實,包括對每宗土地建立閒置土地檔案,組成清理閒置土地工作調查小組,進行實地現場拍照,調查組填報《市國土資源局閒置土地登記表》,用地單位填報《用地單位閒置土地登記表》為進一步處置閒置土地提供依據。分析原因,依法處置(4月16日至5月20日)。各分局、(縣)市國土資源局對查理出來的閒置土地,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依法處置;對限期一年開工建設的閒置地,由國土部門負責監查:對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要按照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對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對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對閒置土地特別是閒置房地產用地征繳增值地價;對確認的閒置土地,嚴格執行閒置土地處置政策,依法處置到位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閒置土地清查處置工作方案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22日
  • 發布地點:哈爾濱市
通知,哈爾濱市閒置土地清查處置工作方案,

通知

各處(室)、分局、直屬事業單位,呼蘭區、阿城區、各縣(市)國土資源局:

為滿足近年我市好發展、快發展、大發展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需求,按照2010年全市國土資源工作會議部署,我市開展閒置土地清查處置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專項工作,現將《哈爾濱市閒置土地清查處置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作好貫徹落實工作。

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哈爾濱市閒置土地清查處置工作方案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國土資部辦公廳關於掛牌督辦處置房地產開發閒置土地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97號)精神,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黑龍江省閒置土地清查處置檢查工作方案》要求,結合我市閒置土地的實際情況,對清查出的閒置土地採取措施予以處理,並制定處置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為中心,以加大閒置土地處置為重點,以盤活存量、督促使用為原則,全力以赴滿足市委、市政府“北躍、南拓、中興、強縣”發展戰略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需求,為我市經濟又快又好發展提供資源保障。

二、清查的主要內容

在全市範圍內全面清查2008年以來審批的國有建設項目用地。要在上次清查處置閒置土地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加大清查範圍,對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項目進行統計登記,摸清閒置底數,分析閒置原因,並根據不同情況,制定處置方案,採取“兩個一”即“一地一方案,一地一政策”處置方式,開展清查處置工作。對一時難以處置的可先形成初步意見。

三、清查處置工作的方法和步驟

清查工作自2010年3月25日開始,於7月30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調查摸底,掌握情況(3月25日至4月15日)。各分局、(縣)市國土資源局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閒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對清查出的閒置土地調查核實,包括對每宗土地建立閒置土地檔案,組成清理閒置土地工作調查小組,進行實地現場拍照,調查組填報《市國土資源局閒置土地登記表》,用地單位填報《用地單位閒置土地登記表》為進一步處置閒置土地提供依據。

(二)分析原因,依法處置(4月16日至5月20日)。各分局、(縣)市國土資源局對查理出來的閒置土地,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依法處置;對限期一年開工建設的閒置地,由國土部門負責監查:對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要按照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對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對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對閒置土地特別是閒置房地產用地征繳增值地價;對確認的閒置土地,嚴格執行閒置土地處置政策,依法處置到位。

(三)監督檢查,加強監管(5月20日至7月30日)。閒置土地清查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全市清理出的閒置土地處置情況進行檢查,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深入分析閒置土地產生的原因,切實加強批後監管,防止產生新的土地閒置現象。

四、組織領導

閒置土地清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組 長:王沿民

副組長:劉岩果、唐春發、肖廷禮、陳燁、張俊鵬、陶英浩、張健

組 員:各處室、分局、區縣(市)局主要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陶英浩副局長兼任,辦公室設在局資產保全處。

五、清查處置工作的有關要求

(一)明確工作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閒置土地清查處置工作,要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對轄區內可建設的閒置土地,全部依法處置。

(二)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處置到位。各區、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迅速開展閒置土地清查處置工作,對清理出的閒置土地,要將處置方式、處置時間、處置結果逐宗地填報,擬訂處置方案,將處置方式、處置時限、處置結果於6月底前上報市國土資源局。

(三)依法處置,認真整改。各區、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準確把握政策界限,認真負責地組織實施清查處置工作,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各區、縣(市)國土部門以盤活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規範土地市場秩序,確保重點項目穩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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