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我縣土地市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縣政府決定於2015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開展全縣閒置土地清理和處置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鄉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縣閒置土地專項清理處置工作的通告
- 時間:2015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
目的,認定標準,清理處置規範,清理處置措施,
目的
認定標準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閒置土地:
1、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且超過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2、若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契約生效或者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認定為閒置土地;
3、已動工開發建設但已完成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4、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清理處置規範
全縣2005年至2015年度所有以出讓或劃撥方式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
清理處置措施
對經調查認定為閒置土地依法征繳土地閒置費直至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安鄉縣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