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加強閒置土地清理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

市國土局各分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及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4號),進一步嚴格土地出讓契約管理,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切實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效率,現就加強我市閒置土地處置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加強閒置土地清理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
  • 批號:京國土用[2010]181號
  • 目的:推進節約集約用地
  • 時間: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關於查處閒置土地的分工
京國土用[2010]181號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利用中心)負責全市出讓後閒置土地處理的組織、協調、實施等工作,其中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儲備中心)負責,市局執法大隊及有關處室應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各區縣國土分局具體承擔本轄區內閒置土地的調查、初審及處置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劃撥後閒置土地的清理處置工作由市局土地利用處負責,各區縣出讓、劃撥後的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由各區縣國土分局負責,相關處置方式及程式參照市局辦理。
關於對閒置土地的清查
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國土資源部出讓契約專項清理工作、房地產用地專項檢查工作對我市閒置土地進行全面清查,同時建立閒置土地查處的長效機制
(一)對2010年以前出讓的項目,由利用中心牽頭會同儲備中心、各區縣國土分局等對項目用地進行清查。清查包括實地調查和利用小衛星進行調查等方式。利用中心應將市局出讓項目清單及小衛星的相關數據及時提供給各分局。各分局應逐宗建立清查台帳,對尚未竣工以及閒置的項目提出初步處置意見,並將相關清查情況於2010年5月底前報給利用中心。利用中心進行匯總後,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處置方案於6月底前報市政府審批。
(二)對2010年以後(含2010年)出讓的項目,由各區縣國土分局對已出讓項目用地進行跟蹤調查(市局出讓項目用地情況由利用中心在簽訂契約後20個工作日內向區縣分局提供),利用中心、儲備中心應予以指導配合。跟蹤調查包括實地調查和用小衛星進行調查(相關數據利用中心應及時提供給各分局)等方式。對項目用地的跟蹤調查應建立台帳,並通過建立計算機信息系統逐步進行完善。各分局應充分發揮鄉鎮(街道)國土所的作用,將對項目的批後跟蹤管理納入其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強土地開發利用動態監測。利用中心(各相關分局)須將每一宗土地的出讓契約,通過土地動態監測系統線上上報。各分局要將已供土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進度等情況及時反饋給利用中心,由利用中心登入土地動態監測系統及時更新開發利用信息,加強統計分析。
三、加強部門聯動,推進閒置土地處置工作
利用中心、儲備中心在對閒置土地進行清理處置時,要加強與市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聯動,推進閒置土地處置工作。
對於企業閒置土地的情況,利用中心、儲備中心應及時通報市證監局、銀監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金融監管部門。
四、建立住房用地開發利用申報制度,加強項目開竣工監管
從2010年4月1日起,利用中心對於新簽訂的住房用地出讓契約中約定下述內容:土地使用者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我局書面申報,利用中心按照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對申報內容進行核驗,並通過增加出讓契約條款或簽訂補充協定等方式,對申報內容進行約定。在契約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土地使用者要在到期前15日內,申報延遲原由。對不執行申報制度的,要向社會公示,並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對於申報延遲的,利用中心按契約約定處理後,通過增加出讓契約條款或簽訂補充協定等方式,對申報內容進行約定監管。
對於其他未能按期開竣工的項目,利用中心經對土地使用者的延期申請進行審核並報市局同意延期的,可通過簽訂出讓契約補充協定等方式,對契約約定的開竣工條款進行調整;經審核並報市局不同意延期的,應按出讓契約相關約定及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五、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加強房地產開發利用誠信管理
利用中心應會同儲備中心、信息中心及時將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及閒置土地查處信息通過局外網向社會公開。
信息科技處應會同儲備中心、利用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門建立房地產企業土地開發利用誠信檔案。對招拍掛競得土地後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契約、未按契約約定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契約約定開竣工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向社會公示,計入誠信檔案,作為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的依據,併入網上傳國土部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體系。
六、關於閒置土地處置的其他相關工作
對於住宅、商服等房地產開發用地存在閒置的土地使用者,採取如下措施:
(一)由利用中心會同儲備中心、信息中心等相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開我市閒置房地產開發用地的相關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宗地位置、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和建築面積、約定開工時間、土地使用現狀、採取的處置措施等;
(二)對於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房地產開發用地閒置的土地使用者,儲備中心、各分局應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土地競買。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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