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開展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的通知》是2008年6月17日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一則檔案。
通知,瀋陽閒置土地處置,
通知
發布部門: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沈政辦發[2008]3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瀋陽閒置土地處置
為加強建設用地管理,加快閒置土地的利用,保證供應土地儘快形成有效地開發,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07]36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深入開展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開展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是全面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重要內容,是加強土地巨觀調控能力的重要舉措,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具體實踐活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深入開展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的意義,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感。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部署,明確目標任務和工作要求,制定實施方案。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狠抓落實,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2006年以來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農轉用和徵用土地情況、國有土地供應情況和開發建設情況等,結合自行申報、現場調查等方法,查清確認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情況,明確閒置土地位置、面積等,建立閒置土地宗地檔案,針對每宗地塊的情況,分類制定處置方案並嚴格處理。督促土地使用權人自覺接受處置;對因違法用地造成土地閒置的,按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三、認定和處置閒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閒置土地:
(一)批准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自批准之日起超過1年未動工建設的;
(二)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建設用地批准書》規定的期限未動工建設的;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未約定或《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建設日期的,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生效或批准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
(四)已動工建設但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1/4,且未經批准中止建設連續滿1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為加快閒置土地項目的啟動建設,盤活閒置土地資產,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單位在處置閒置土地時,應遵循'引導啟動,以用為先'的原則,在做好服務的同時,做到隨時發現,隨時處理。對已形成閒置又難以收回的土地,要急建設單位之所急,主動為其牽線搭橋,促進項目用地重新啟動。要協調有關部門加快審批速度,開放綠色通道,給啟動項目的建設單位提供方便,儘快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閒置土地的處置可選擇以下方式:
(一)限期啟動,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超過1年。延期屆滿後,土地使用者仍不動工開發建設的,要無償收回。
(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
(三)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值的,要收取增值地價款,臨時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四)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閒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建設。
(五)政府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但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六)土地使用者可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定。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定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對因政府行為造成的閒置土地,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前款規定的方式以外,可按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餘部分由政府收回。
對確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超出契約約定期限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要依法徵收土地閒置費用,並責令限期動工、竣工。土地閒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要堅決收回。對雖按契約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不足1/4,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要嚴格按閒置土地依法進行處理。
五、各地區和有關單位要於2008年6月底前完成閒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同時,6月底前處置率要達到70%,否則將暫停供應下半年度農轉用指標;年底之前完成閒置土地處置工作,否則將停止供應2009年度農轉用指標。
六、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土地使用監管長效機制,有效防止土地閒置和囤積土地。要加強契約管理,將宗地開發建設時間、項目開竣工時間、土地閒置費收取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寫入土地出讓契約。要督促企業嚴格按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建設。有關部門要把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要將企業閒置土地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定期向社會公示。對嚴重破壞、浪費、閒置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