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和拖欠土地出讓金是近年來我縣在經濟發展和城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不僅浪費了土地資源,而且影響了固始城市建設的整體形象。為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充分利用閒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土資源部5號令《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集中清理閒置土地和拖欠土地出讓金實施方案
- 地點:固始縣
- 時間:集中清理閒置土地
- 類型:實施方案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閒置土地和拖欠土地出讓金是近年來我縣在經濟發展和城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不僅浪費了土地資源,而且影響了固始城市建設的整體形象。為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充分利用閒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土資源部5號令《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詳細內容
一、指導思想
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為指針,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依法清理閒置土地和清理拖欠土地出讓金(以下簡稱“雙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規劃實施,強化城市建設,進一步提高城市建設品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努力實現豫東南區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標。
二、“雙清”的認定和處置重點
(一)閒置土地的認定:
1、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長期低效使用或批而未用滿一年以上的;
2、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開工期限未動工建設的;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其他開發建設協定未約定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生效或協定簽定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4、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經批准終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
5、城鎮規劃區內,因村委會改居委會或農轉非後,農民長期不耕種而閒置的土地以及因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的土地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土地;
6、欠交縣政府土地出讓金,而尚未使用的所有土地。
(二)處置閒置土地的重點是:縣城規劃區,包括建成區和規劃控制區、近期擬開發的區域及重點建設項目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鎮規劃區。
(三)所有存在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的行為,均屬此次清理範圍。
三、處置辦法
本次集中“雙清”的原則是: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以清理督促建設,以清理督促交、結清土地出讓金,同時考慮土地使用者的利益,目的是將閒置土地儘快的充分利用起來,更好的填充美化城區,將該請繳的土地出讓金全額交到縣財政。依據“雙清”的不同類型,提出如下具體處置意見:
1、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閒置超過一年的,將依法徵收土地閒置費,閒置超過二年以上的,收回土地使用權。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閒置土地,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其他有效開發建設協定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的,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對閒置超過二年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推延的除外。具體操作辦法:出讓的閒置土地已具備建設條件,目前尚未建設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代表縣政府,對受讓人下達《繳納土地閒置費通知書》和《限期建設通知書》,土地使用者在規定期限交清閒置費並開工建設的,不予收回土地使用權,限期建設最長時間不超過三個月;超出規定期限仍未動工建設的,由國土資源局代表縣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因暫時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而閒置的,應由政府儘快完善開工建設條件,督促其開工建設,但建設時將視欠缺條件情況,收繳土地閒置費。
3、因村改居或者村民組農轉非造成土地閒置的,縣政府依法將土地收歸國有,並對居民進行適當的土地補償;拆遷安置用地將根據被拆遷人的現有住房情況,決定其是否收回土地使用權。
4、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或開發投資規模達不到法定標準的,其未建設的土地由縣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投資的地上構築物政府不予補償。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的責令限期交納,預期不交納的,終止土地出讓契約。
四、實施步驟
“雙清”工作分為宣傳發動、調查摸底、實施處置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時間約10天)
1、縣委、縣政府召開全縣“一查雙清”動員大會。
2、對“一查雙清”工作人員開展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
3、國土資源、建設、規劃、計畫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印製宣傳材料和具體操作意見。“雙清”所在地的鄉鎮、社區(村)利用牆報、宣傳欄等形式,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並積極協助工作組做好“雙清”的調查工作。對轄區內的閒置地進行申報和設立舉報台。
4、縣廣播電視部門要通過在電視台設立專欄、專題等形式,廣泛深入並全過程宣傳“雙清”的重要意義,公告“雙清”全過程,曝光典型案例,發揮輿論的導向作用。
5、縣“一查雙清”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編髮工作簡報,通報信息,反映工作進度和成效,反映存在問題。
(二)調查摸底(時間約10天)
1、在縣“一查雙清”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縣國土資源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鄉鎮、社區配合,對“雙清”採取查閱資料、詢問當事人及其證人、現場勘測、拍照、攝像等措施開展調查摸底、登記造冊,下發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或催交土地出讓金通知書。
2、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閒置土地市場進行初步認定,並上報縣“一查雙清”領導小組確認,確認後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或催繳通知書。
3、縣“一查雙清”領導小組根據具體地塊的不同情況,下達“一查雙清”處置決定書。
(三)實施清理(時間約60天)
1、自行整改
閒置土地和拖次土地出讓金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積極配合工作組的調查工作,在閒置費繳納通知書、限期建設通知書或催繳出讓金通知書下達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土部門繳納土地閒置費和結清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及時向規劃部門報件建設的,視為自行整改,不予收回土地使用權。
2、終止契約
在下達閒置土地和拖欠土地出讓金認定通知書後,超出規定期限既未繳納土地閒置費和土地出讓金,也未動工建設的,由國土資源規劃局代表縣政府終止原出讓契約,並視情節徵收閒置費或按原出讓土地價格(不計利息)收購其土地使用權。
3、收回土地使用權
截止到2005年底未開工建設又不能簽訂收購契約和交清土地出讓金的閒置地塊,由縣政府依法無償收回。用地單位或個人拒不交出被決定收回的閒置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國土部門責令其在十日內交還土地,並處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為指針,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依法清理閒置土地和清理拖欠土地出讓金(以下簡稱“雙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規劃實施,強化城市建設,進一步提高城市建設品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努力實現豫東南區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標。
二、“雙清”的認定和處置重點
(一)閒置土地的認定:
1、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長期低效使用或批而未用滿一年以上的;
2、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開工期限未動工建設的;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其他開發建設協定未約定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生效或協定簽定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4、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經批准終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
5、城鎮規劃區內,因村委會改居委會或農轉非後,農民長期不耕種而閒置的土地以及因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的土地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土地;
6、欠交縣政府土地出讓金,而尚未使用的所有土地。
(二)處置閒置土地的重點是:縣城規劃區,包括建成區和規劃控制區、近期擬開發的區域及重點建設項目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鎮規劃區。
(三)所有存在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的行為,均屬此次清理範圍。
三、處置辦法
本次集中“雙清”的原則是: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以清理督促建設,以清理督促交、結清土地出讓金,同時考慮土地使用者的利益,目的是將閒置土地儘快的充分利用起來,更好的填充美化城區,將該請繳的土地出讓金全額交到縣財政。依據“雙清”的不同類型,提出如下具體處置意見:
1、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閒置超過一年的,將依法徵收土地閒置費,閒置超過二年以上的,收回土地使用權。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閒置土地,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其他有效開發建設協定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的,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對閒置超過二年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推延的除外。具體操作辦法:出讓的閒置土地已具備建設條件,目前尚未建設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代表縣政府,對受讓人下達《繳納土地閒置費通知書》和《限期建設通知書》,土地使用者在規定期限交清閒置費並開工建設的,不予收回土地使用權,限期建設最長時間不超過三個月;超出規定期限仍未動工建設的,由國土資源局代表縣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因暫時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而閒置的,應由政府儘快完善開工建設條件,督促其開工建設,但建設時將視欠缺條件情況,收繳土地閒置費。
3、因村改居或者村民組農轉非造成土地閒置的,縣政府依法將土地收歸國有,並對居民進行適當的土地補償;拆遷安置用地將根據被拆遷人的現有住房情況,決定其是否收回土地使用權。
4、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或開發投資規模達不到法定標準的,其未建設的土地由縣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投資的地上構築物政府不予補償。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的責令限期交納,預期不交納的,終止土地出讓契約。
四、實施步驟
“雙清”工作分為宣傳發動、調查摸底、實施處置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時間約10天)
1、縣委、縣政府召開全縣“一查雙清”動員大會。
2、對“一查雙清”工作人員開展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
3、國土資源、建設、規劃、計畫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印製宣傳材料和具體操作意見。“雙清”所在地的鄉鎮、社區(村)利用牆報、宣傳欄等形式,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並積極協助工作組做好“雙清”的調查工作。對轄區內的閒置地進行申報和設立舉報台。
4、縣廣播電視部門要通過在電視台設立專欄、專題等形式,廣泛深入並全過程宣傳“雙清”的重要意義,公告“雙清”全過程,曝光典型案例,發揮輿論的導向作用。
5、縣“一查雙清”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編髮工作簡報,通報信息,反映工作進度和成效,反映存在問題。
(二)調查摸底(時間約10天)
1、在縣“一查雙清”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縣國土資源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鄉鎮、社區配合,對“雙清”採取查閱資料、詢問當事人及其證人、現場勘測、拍照、攝像等措施開展調查摸底、登記造冊,下發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或催交土地出讓金通知書。
2、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閒置土地市場進行初步認定,並上報縣“一查雙清”領導小組確認,確認後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或催繳通知書。
3、縣“一查雙清”領導小組根據具體地塊的不同情況,下達“一查雙清”處置決定書。
(三)實施清理(時間約60天)
1、自行整改
閒置土地和拖次土地出讓金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積極配合工作組的調查工作,在閒置費繳納通知書、限期建設通知書或催繳出讓金通知書下達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土部門繳納土地閒置費和結清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及時向規劃部門報件建設的,視為自行整改,不予收回土地使用權。
2、終止契約
在下達閒置土地和拖欠土地出讓金認定通知書後,超出規定期限既未繳納土地閒置費和土地出讓金,也未動工建設的,由國土資源規劃局代表縣政府終止原出讓契約,並視情節徵收閒置費或按原出讓土地價格(不計利息)收購其土地使用權。
3、收回土地使用權
截止到2005年底未開工建設又不能簽訂收購契約和交清土地出讓金的閒置地塊,由縣政府依法無償收回。用地單位或個人拒不交出被決定收回的閒置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國土部門責令其在十日內交還土地,並處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