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工資基金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工資基金管理辦法》是1990年2月1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工資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 【生效日期】1990-03-01
  • 發布日期:1990-02-13
  •  生效日期:1990-03-01
【發布單位】80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2-13
【生效日期】1990-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哈爾濱市工資基金管理辦法
(哈政發法字〔1990〕第2號1990年2月13日)
第一條為加強工資基金管理,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含鄉鎮企業)的工資基金,均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資基金,是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屬於工資總額構成範圍內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勞動報酬。
第四條工資基金管理,要堅持計畫管理,總量控制,分級負責,監督支付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由市勞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人民銀行、人事、統計和各專業銀行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
第六條單位只能在開戶銀行設立一個工資基金專戶,並要使用國家勞動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發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不準使用其他部門制發的《手冊》。
第七條各區、縣(市)勞動部門,省、市屬單位的主管部門,中直單位和外埠駐哈機構,要按照勞動工資計畫隸屬關係,組織填報《工資基金建戶單位審核表》,經市、縣(市)統計部門審核後,分別到市、縣(市)勞動部門領取經市勞動部門和人民銀行統一核發的《手冊》。《手冊》每年換髮一次。
第八條《手冊》經勞動、人事部門審核簽章後,開戶銀行方可支付工資。審核簽章工作具體劃分如下:
(一)在市轄區的中直、省市屬企業、外埠駐哈機構的《手冊》,由市勞動部門負責。
(二)市屬各部、委、辦、局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手冊》,由市人事部門負責。
(三)區屬企業的《手冊》,由區勞動部門負責。
(四)區屬各部、委、辦、局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手冊》,由區人事部門負責。
(五)縣(市)單位的《手冊》,分別由縣(市)勞動、人事部門負責。
(六)中直、省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手冊》,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跨地區或一級核算、兩級管理的企業,在不超過工資總額計畫的前提下,可向所屬單位分配工資總額指標,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後,到市勞動部門辦理簽發手續。
第十條新建、轉戶、分戶、並戶等單位領取或變更《手冊》,要履行下列手續:
(一)新建戶的,憑上級批件或《營業執照》和主管部門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職工來源手續(調轉、招工、聘用人員等手續),到市、縣(市)勞動部門領取《手冊》,經主管部門同意和勞動、人事部門審核簽章後,到銀行建立工資基金專戶。
(二)跨行轉戶的,由人民銀行審批;行內轉戶的,由各專業銀行審批。
(三)分戶的,憑上級批件或新戶《營業執照》、分戶前原單位《手冊》和勞動工資計畫、下達給新戶的勞動工資計畫,到市、縣(市)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手續。
(四)並戶的,憑上級批件或《營業執照》、新下達的或並戶前原單位的勞動工資計畫,到市、縣(市)勞動部門辦理手續。
(五)撤銷的,應在辦理撤戶手續後,由主管部門收繳《手冊》,加蓋“作廢”字樣,轉給原審核簽章的勞動、人事部門銷戶。
第十一條單位丟失《手冊》,經開戶銀行核實並出具證明後,到市、縣(市)勞動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二條年度勞動工資計畫未下達前,主管部門、中直單位、外埠駐哈機構可按單位上年十二月份實際應支付的工資總額填入《手冊》,待年度勞動工資計畫下達後,統一核算簽發。
第十三條年度勞動工資計畫下達後,主管部門或單位要在一個月內將單位的年度勞動工資計畫填寫在由市勞動部門統一印製的《工資基金分季使用計畫表》表內,下達給所屬單位。
第十四條單位收到《工資基金分季使用計畫表》後,要編制按季分月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報主管部門和審核簽章的勞動、人事部門各一份,並填入《手冊》。
第十五條單位填寫《手冊》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到勞動或人事部門辦理審核簽章手續。
第十六條有臨時用工計畫指標的單位,要分別到市、區、縣(市)勞動部門一次性辦理用工手續。勞動部門應將辦理手續的臨時工人數和工資總額填寫在《工資基金分季使用計畫表》上,並簽字蓋章。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調整所屬單位《手冊》中的年度和分季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時,要報審核簽章的勞動人事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單位年度勞動工資計畫指標不足時,要按隸屬關係和審批程式,辦理追加勞動工資計畫指標手續。
第十九條單位在不超過年度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的前提下,可將本月節餘的工資基金計畫指標結轉到下月使用。工資基金計畫指標,不能提前使用。超過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的,銀行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可由主管部門按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掛鈎比例計算的新增效益工資限額和未列入基數的工資額,編制年度工資總額計畫,並下達給企業。
第二十一條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經濟效益比計畫指標有增減時,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計算出實際的工資額,由同級勞動部門在不超過上級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內進行調劑。計畫指標不足時,按程式申報,經批准後方可追加。
第二十二條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資和獎金,要先提後用,並允許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條對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主管部門可按核定包乾的工資總額指標,編制年度工資總額計畫,並落實到企業。企業效益高於或低於本部門包乾指標時,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計算出獎勵基金增減數額。超出包乾指標時,可由同級勞動部門在不超過上級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內進行調劑。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市)人事部門對逾期不清退超編人員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可按超編人數扣減工資總額。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獎金髮放,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事業單位超過規定標準增發獎金時,經審核簽章的人事部門批准後,方可增加。
第二十六條對逾期仍未清退計畫外用工的單位,由審核簽章的勞動或人事部門以新增的效益工資和獎勵基金抵補計畫外用工工資額,當年抵補不了的,第二年繼續抵補。
第二十七條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所屬單位臨時工工資基金支付。對臨時工工資指標,實行專項使用,不準挪用或串用。
第二十八條單位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自行設立各種津貼、補貼,並列入成本。
(二)擅自提高工資、獎金、津貼或補貼標準。
(三)在工資基金專戶以外,從其他各項業務收入中坐支現金髮放工資、獎金、津貼或補貼。
(四)從銀行套取現金支付工資、獎金、津貼或補貼。
(五)動用企業稅後留利中的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銀行貸款、企業自產自銷產品和興辦集體經濟收入的現金等發放工資、獎金、津貼或補貼。
(六)不按規定交納工資調節稅。
(七)違反規定向職工發放實物。
第二十九條開戶銀行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工資基金管理方面的規定,履行國家賦予的監督工資基金支付職責,對違反工資基金管理規定的單位,不準支付工資。
第三十條開戶銀行在支付工資基金時,要認真核對審查,並在《手冊》中的支付記錄表上加蓋經辦人名章。
第三十一條市勞動部門、人民銀行統一印製《工資基金管理底卡》;由開戶銀行登記建卡,並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勞動、人事部門在工資基金管理方面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匯總、編制、上報年度勞動工資計畫。
(三)調整下達勞動工資計畫。
(四)對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手冊》的審核簽章。
(六)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工資基金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勞動、人事部門如數追回超發款項,並按超出部分的金額對單位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工資基金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至本辦法施行前的工資基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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