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一九九O年六月二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九O年六月二十八日廣東省?>勞動局財政廳人民銀行頒發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批准日期:一九九O年六月二日
  • 頒布時間:一九九O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加強工資基金的巨觀管理,合理控制消費基金增長,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預算外企業)及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單位)。
第三條 企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由勞動、財政、銀行等部門分工負責,計畫、統計、審計等部門互相配合,協同管理。
(一)勞動部門負責工資總量控制,掛鈎企業的工資總額基數、浮動比例的審定,以及企業單位工資總額計畫的最後審批。
(二)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企業工資支付的獎金來源是否符合財務規定,審定企業經濟效益完成的情況和效益基數。
(三)銀行根據《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中的工資總額數,負責工資性現金的監督支付。
第四條 企業單位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報酬和按國家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等,不論其獎金來源如何,屬於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範圍的,均應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範圍。
第五條 企業單位內部,只能由一個部門負責工資的管理和發放工作;提取、支付工資基金,均需統一使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印製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每個獨立核算的企業單位只能核發一本《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第六條 企業單位只能在本單位進行現金結算的開戶銀行設立一個工資基金專戶,用於工資支出的資金必須存在工資基金專戶中,合理安排使用。
凡屬工資總額組成的支出,不論現金或轉帳均應通過開戶銀行,憑《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在工資基金專戶中列支。
任何企業都不得坐支、套取現金髮放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實物等。
第七條 企業單位都要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浮動辦法,確實不具備掛鈎條件的,經勞動部門審核批准,可實行工資總包乾。
第八條 企業單位必須在每年第一季度內編制出全年工資總額計畫:
(一)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單位的工資總額計畫,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訂。
(二)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單位的工資總額計畫應包括:①國家規定在企業成本內列支的標準工資、加班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和津貼、補貼數;②從企業留利的獎勵基金中開支的浮動工資、獎金、計件超額工資和津貼補貼數;③從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來源開支的各種獎金數。
(三)經有關部門按規定許可權批准的新、擴建企業的工資總額計畫,尚未投產的根據定員、建設進度和增人計畫進行編制;已經投產的按掛鈎企業辦理。
企業單位編制的工資總額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勞動部門匯同財政部門覆核匯總,並根據國家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進行綜合平衡後,下達到企業單位,並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開戶銀行監督支付。
第九條 企業單位必須根據勞動部門批准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編制分季度和分月工資基金使用計畫,並按照批准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提取工資。開戶銀行據此監督支付。
(一)分季度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應附資金來源說明,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不在當地的,經主管部門同意,由當地勞動部門代審,下同),並經勞動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簽章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二)分月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須經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第十條 企業單位在不超過勞動部門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的前提下,可將本月或本季度節餘的工資基金移到下月或下季度使用,但不得將下月或下季度的工資基金提前使用。
第十一條 勞動部門未審批下達企業年度工資總額計畫之前,企業單位可按當年季度、月份經濟效益情況,參照上年度同期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提出當年季度、月份工資的預支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查,勞動部門批准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由開戶銀行監督支付,待年度工資總額計畫正式審批下達後,再統一結算。
第十二條 企業單位應建立工資儲備金制度,以豐補歉。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工資儲備金從新增效益工資中提留;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工資儲備金從留利的獎勵基金中提留。
工資儲備金納入工資基金專戶。企業使用工資儲備金,必須經職代會討論同意,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企業單位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工資總額超過省規定當年度工資調節稅起征點的,應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工資調節稅,憑納稅收據到開戶銀行支取工資。繳納調節稅後發放的工資要在《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內單列。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准超過工資總額計畫發放工資的,在下年度的工資總額中如數扣減,並給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以行政處分。
(二)違反規定擅自調整工資、補貼、津貼標準的,責令其立即糾正,並給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以行政處分。
(三)企業單位違反規定多發工資、實物的,除限期退回、如數上交財政外,給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以行政處分,並停發其半年到一年的獎金。
(四)企業單位嚴重違反本辦法,主管部門知情不及時處理的,追究主管部門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五)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工資基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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