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9]48號 【發布日期】1989-05-05 【生效日期】1989-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

(穗府(1989)48號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89]48號
為進一步完善工資基金管理辦法,根據國務院一九八八年第12號令關於《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近年對部分集體所有制單位試行工資基金管理的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工資基金管理的範圍。目前先在市、區、縣所屬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實行。工資基金應包括固定工、契約制工人、臨時工的工資總額。對其中已由集體或個人租賃承包的企業和區、縣以下尚未實行工資基金管理的單位可暫不實行。
二、審核工資總額的原則。各主管部門可以上年度的統計年報工資總額和本年度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為基礎,核定年度工資總額。對於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已頒發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新增加工資的有關規定,可結合本部門、本行業和本企業的實際,參照執行。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可按照批准的意見,隨經濟效益增減而上下浮動核定工資總額計畫。其批准的掛鈎方案,由主管局抄送市計委、勞動局備案。職工的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高於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幅度。要留有餘地,以豐補欠。
工資總額的組成,按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企業單位的工資總額,需經上一級勞動工資主管部門(包括主管公司)核定,在工資基金手冊上填列並加蓋公章,銀行在已核定的工資總額內給予支付。未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核定、蓋章的,銀行不予支付。
四、各單位只能在一家銀行設立工資基金專戶,憑工資基金手冊到開戶銀行提取職工工資。任何單位不得在多家銀行提取工資、獎金,不得坐支現金髮放工資、獎金。各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要加強監督。對違反規定的,銀行有權拒付。
五、各單位須到開戶銀行領取“工資基金手冊”,並做好一切準備工作(已實行工資基金管理的單位可按本辦法,繼續完善管理工作)。對屬於本辦法管理範圍內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由各主管局(總公司)按附表要求填寫名單,送市計委、勞動局和企業開戶銀行各一份。
六、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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