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日期
1991-10-05
內容
概述
具體辦法
一、實行範圍具備下列條件的縣(區)以上[含縣(區),下同],城鎮集體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以實行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
(一)生產經營正常,上繳國家稅收穩定增長。
(二)管理基礎較好,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健全。
(三)由勞動部門管理工資基金,並能正確提供核定工資基數的資料和數據。
凡不具備上述條件和實行個人承包、租賃以及減免稅、稅前還貸較多的企業,不得實行工效掛鈎辦法。
其他行業和縣(區)以下的集體企業一般不實行工效掛鈎辦法,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個別企業要求試行的,需經縣(區)勞動局、稅務局審核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稅務部門批准,並按本辦
法規定的原則實行掛鈎。同時,報勞動部和國家稅務局備案。
二、掛鈎的形式
(一)企業原則上實行工資同上繳稅金掛鈎。
(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稅務部門批准,下列企業可實行複合經濟效益指標掛鈎辦法:
1、在較長時期內,生產國民經濟急需、市場緊缺、品種單一的產品,有嚴格、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和生產資料消耗定額管理制度的企業,可以實行工資同上繳稅金及產品銷售量複合掛鈎。
2、在國民經濟中急需發展,並且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標上的企業,可以實行工資同上繳稅金及實際工作量複合掛鈎。
實行複合掛鈎的企業,其上繳稅金所占複合指標的比重(相應的工資基數比重)不能低於50%。
(三)個別行業、企業情況特殊,也可以實行其他掛鈎形式,掛鈎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稅務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報勞動部和國家稅務局備案。
三、工資基數的核定
(一)企業掛鈎的工資是指按國家稅務局制定的城鎮集體企業財務制度規定允許進入成本的工資,包括:經勞動部門批准的職工標準工資、加班工資、崗位津貼和獎金。
(二)企業工資總額中的下列部分不包括在掛鈎的工資範圍內:
1.按國家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各類價格補貼。
2.按國家規定提取的特定燃料、原材料節約獎。
3.超過城鎮集體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範圍和標準支付給職工的標準工資、加班工資、崗位津貼和提取的獎金,以及自費改革工資支付的工資、勞動競賽獎。
4.勞動分紅。
(三)企業實行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的第一年,其掛鈎的工資基數以掛鈎工資範圍內的上年統計年報數為基礎,進行核定。在核定時應減去補發以前年度的工資,剔除違反財務制度規定列入成本的工資,加上企業上年度增加人員及職工轉正、定級在本年度的翹尾工資。
企業在實行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的第二年及以後年度,其掛鈎的工資基數,以上年的掛鈎工資基數為基礎,加上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資並按國家規定對新增效益工資超過免稅限額部分扣減應繳納的獎金稅後,進行核定。對因價格因素造成效益工資增長幅度過大的,應酌情扣減工資基數,並適當調減效益基數。
(四)企業實行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後,下列情況所增加的工資,當年可在成本中單獨列支,第二年核入掛鈎的工資基數內:
1.國家統一安排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
2.國家統一分配的大中專和技工學校畢業生;
3.經勞動部門批准招收的城鎮待業人員。
(五)企業新建、擴建項目竣工並由基建正式移交投入生產後,經勞動部門批准增加人員的工資可相應調整工資基數。
(六)企業由於成建制劃入(劃出)所增加(減少)職工的工資,可以按掛鈎工資範圍的上年統計年報數核增(核減)工資基數。
(七)企業實行工效掛鈎辦法期間,國家統一調整工資標準或允許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資,經批准,可酌情調整掛鈎的工資基數。
(八)企業自行招收職工所增加的工資,在新增效益工資中開支,不核增工資基數。
企業職工離休、退休等自然減員,其減少工資額應全額核減下年度的工資基數;企業職工正常的調出,應按減少職工工資額的50%核減下年度的工資基數。
(九)企業掛鈎的工資基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勞動部門會同稅務部門進行核定。
四、經濟效益指標基數的核定
(一)上繳稅金基數的核定
1.企業掛鈎的上繳稅金範圍包括: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資源稅、所得稅。
2.企業實行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的第一年,其掛鈎的上繳稅金基數按掛鈎稅種的上年實際上繳數為基礎,進行核定。在核定時應加上上年欠交的稅款,減去補交以前年度的稅款。如果上年上繳數低於前三年平均數,則參照前三年情況合理核定。
企業在實行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的第二年及以後年度,其掛鈎的上繳稅金基數,以上年實際上繳數為基礎,加上欠交的稅款,進行核定。
3.企業掛鈎的上繳稅金基數核定後,不得隨意變動。但發生下列情況應進行調整:
(1)企業上年度享受減免稅或稅前還貸的優惠,如果減免稅期或還款期已過,對上年度減免的稅款應全額核定在上繳稅金基數內,稅前還貸部分按企業適用所得稅率計算,核定在上繳稅金基數內。
(2)國家開徵新稅種應按全年數調整上繳稅金基數。
(3)企業新建、擴建項目增人增資,應同時參照同行業或該企業平均的工資稅金率適當核增掛鈎的上繳稅金基數。
(4)企業由於成建制劃入(劃出)增加(減少)職工核增(核減)工資基數,應同時按上年決算數調整上繳稅金基數。
4.國務院批准的重大經濟改革措施對企業上繳稅金指標影響較大時,按規定經稅務部門批准後,可適當調整上繳稅金基數。
(二)銷售(工作)量基數的核定1.企業實行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的第一年,其掛鈎的銷售(工作)量基數,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礎,進行核定。如果上年實際完成數低於前三年平均數,則參照前三年情況合理核定。
2.企業在實行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的第二年及以後年度,其掛鈎的銷售(工作)量基數,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礎,進行核定。
(三)企業掛鈎的經濟效益指標基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稅務部門會同勞動部門進行核定。
五、掛鈎浮動比例的核定
(一)企業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的浮動比例,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勞動部門和稅務部門共同核定。
(二)在核定浮動比例時,要考慮企業之間經濟效益水平的不同,以同行業人均稅金、工資稅金率、資金稅金率和勞動生產率等主要綜合經濟指標的高低為依據分檔確定,要體現鼓勵先進、鞭策後進的原則,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三)企業工效掛鈎的浮動比例一般確定在1:0.3-1:0.7之間。經濟效益低、未達到設計能力、潛力大的企業,浮動比例可以低於1:0.3;少數經濟效益高、潛力小的企業,浮動比例可以大於1:0.7,但最高不得超過1:0.75.各地在核定企業的掛鈎浮動比例時,應從嚴掌握。
六、審批程式
(一)實行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由企業提出申請,並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據實填報《城鎮集體企業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報審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勞動部門和稅務部門審批。
(二)企業經批准實行工效掛鈎辦法後,原則上一定三年,但工資基數和經濟效益基數須每年核定一次。如果企業中途停止實行工效掛鈎辦法,其掛鈎期間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資應全部沖減成本追回。
七、新增效益工資的提取
(一)企業實行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後,按核定比例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資,在當年成本中列支;按本辦法第三條(二)款規定未列入掛鈎範圍的工資,仍按國家稅務局制定的城鎮集體企業稅務制度的規定,在原渠道列支。
(二)企業在執行工效掛鈎期間,根據經濟效益的增長情況,每季按核定的浮動比例預提,但累計預提最高不得超過新增效益工資的80%,年終進行清算。
(三)企業掛鈎的經濟效益指標下降時,工資也要按核定的掛鈎浮動比例相應下浮。但下浮的幅度最高不超過工資基數的20%。
八、效益工資的使用和管理
(一)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工資基數、經濟效益基數及浮動比例計提效益工資。企業效益工資的使用,不得超過提取數。企業必須建立工資儲備金制度,結餘的效益工資,可結轉以後年度調劑使用,用於以豐補歉。
(二)要嚴格監督考核掛鈎企業執行物價政策的情況。對以不正當手段侵害國家與消費者利益的企業,一經查出,取消全部新增效益工資。
(三)對掛鈎企業還要考核產品質量、消耗、安全、勞動生產率等經濟技術指標。未完成考核指標的,要按一定比例扣減新增效益工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稅務部門可依照本辦法修改本地區原有工效掛鈎辦法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勞動部和國家稅務局備案。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頒發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附屬檔案
:新增效益工資的計算公式
(一)工資同上繳稅金掛鈎的計算公式
1.上繳稅金淨增加額=上繳稅金基數
上繳稅金毛增加額
×--------------------------
上繳稅金基數+工資基數×工資浮動係數×適用所得稅率
上繳稅金淨增加額
2.上繳稅金淨增長率=----------×100%
上繳稅金基數
3.新增效益工資=工資基數×工資浮動係數×上繳稅金淨增
長率
式中,“適用所得稅率”先按毛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級數確定,經試算後得出試算
新增效益工資。如果毛應納稅所得額減去試算新增效益工資之後級數不變,則試算結果
即為最終結果;如果級數變化,則“適用所得稅率”降低一個級數確定,按此稅率重新
計算的新增效益工資為最終結果(下同)。
(二)複合指標掛鈎的計算公式
1.與銷售(工作)量掛鈎的部分
新增效益工資(A)=工資基數×與銷售(工作)量掛鈎的工資
銷售(工作)量增加數
基數比重×工資浮動係數×------------
銷售(工作)量基數
2.與上繳稅金掛鈎的部分
上繳稅金淨增加額=上繳稅金基數
上繳稅金毛增加額(已扣除A)
×----------------------------
上繳稅金基數+工資基數×與上繳稅金掛鈎的工資基數比重
×工資浮動係數×適用所得稅率
新增效益工資(B)=工資基數×與上繳稅金掛鈎的工資基數比重
上繳稅金淨增加額
×工資浮動係數×----------
上繳稅金基數
3.全部新增效益工資=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