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2月24日發布哈爾濱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24日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批准文號:哈政規〔2022〕2號
全文,解讀,

全文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依據《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黑龍江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發布如下命令:
  一、2022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0日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險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堅持黨政同責、部門分工、聯防聯保、包片駐點,認真落實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層層簽訂責任狀,實行獎懲責任制。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非法野外用火。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非法野外用火的,一經發現,要依法予以嚴懲;對引起森林草原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內,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接受當地防火檢查站的防火檢查;進入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草原高火險區的,必須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活動,並接受縣級以上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各有關區縣(市)政府要做好防撲火資金及物資儲備工作,配備充足的防撲火機具和設備,確保防撲火工作需要。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森林消防隊、地方森林消防專業隊和其他防撲火人員,航空護林站、火情觀察瞭望點、防火檢查站等有關人員,必須上崗到位,嚴陣以待,全面做好防撲火各項準備工作。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火部門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確保政令和火情信息暢通。要嚴格執行火災“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有火必報,對發現火情隱瞞不報、遲報、漏報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七、各有關區縣(市)政府要積極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活動,各級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及防撲火知識,發布公益廣告及信息,切實增強全民森林防火防範意識,著力營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圍。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市長 孫喆
2022年2月24日

解讀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黑龍江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發布如下命令:
  一、2022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0日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險期。
  解讀:該條的制定是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並向社會公布。同時根據《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全省森林防火期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調整森林防火期。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我市農事用火高發期時段和氣候因子變化規律,制定了哈爾濱市森林防火期的具體時間段。
  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堅持黨政同責、部門分工、聯防聯保、包片駐點,認真落實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層層簽訂責任狀,實行獎懲責任制。
  解讀:該條的制定是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第六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第七條: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建立聯防制度,實行信息共享,並加強監督檢查;第十二條: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同時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重要論述中要求抓安全生產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指示精神和黑龍江省森林防火獎懲制度的的有關規定製定的該條有關內容。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非法野外用火。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一經發現,要依法予以嚴懲;對引起森林草原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該條的制定是依據《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一條和四十四條制定的。第二十一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為,燒荒、燒秸稈、燒枝椏、燒煮加工山野菜;吸菸、燒紙、燒香;野炊、使用火把、點火取暖;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焚燒垃圾;其他野外用火行為。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勘探開採礦藏、公路建設和養護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事先開設防火隔離帶、組織人員防控,並且僅限在非森林高火險期內用火;用火結束後,應當檢查清理現場,徹底熄滅余火。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高火險期內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險區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森林火災,尚未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限期補種樹木。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內,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接受當地防火檢查站的防火檢查;進入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草原高火險區的,必須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活動,並接受縣級以上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解讀:該條是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和二十九條的內容制定的。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和二十九條的內容分別是: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森林防火期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林業主管部門、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管理機構可以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必須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活動,並接受縣級以上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各有關區、縣(市)政府要做好防撲火資金及物資儲備工作,配備充足的防撲火機具和設備,確保防撲火工作需要。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森林消防隊、地方森林消防專業隊和其他防撲火人員,航空護林站、火情觀察瞭望點、防火檢查站等的有關人員,必須上崗到位,嚴陣以待,全面做好防撲火各項準備工作。
  解讀:該條制定的依據是《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森林防火規劃,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資;同時參照《哈爾濱市撲救森林大火預案》和《哈爾濱市應急回響機制》要求。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火部門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確保政令和火情信息暢通。要嚴格執行火災“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有火必報,對發現火情隱瞞不報、遲報、漏報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解讀:該條制定的依據是《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森林火警電話,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同時參照省委省政府領導關於森林防火工作的有關批示。
  七、各有關區、縣(市)政府要積極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活動,各級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及防撲火知識,發布公益廣告及信息,切實增強全民森林防火防範意識,著力營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圍。
  解讀:該條是依據《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九條內容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教育、廣播電視等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安全避險知識,增強全社會森林防火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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