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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明防火時限。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3月1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10日至5月20日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0日為秋季森林高火險期。當出現森林高火險條件時,各縣(市)區政府可決定提前進入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
二、加強責任落實。要嚴格落實以地方政府
行政首長負責制為主的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重點加強各級政府領導責任、林草行業管理部門的預防責任、應急管理部門的撲救責任及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的主體責任。各級政府要明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目標,落實格線化管理要求,切實將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層層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做到山有人管、林(草)有人護、火有人防、責有人擔。
三、強化火源管理。防火期內,各縣(市)區、各森林草原經營單位要組織力量及時清除林緣草原周邊易燃物, 及時化解風險隱患,未經批准,森林草原防火區要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遇有高溫、大風天氣,各級應急部門要及時發布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號,高危火險區、森林旅遊景區要及時採取封禁管理,林區居民點要加強生產、生活用火管控,嚴防跑火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草原安全。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車輛及森林防火區內生產作業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接受森林防火檢查。
四、嚴格檢查監督。森林草原防火期間,各縣(市)區、應急、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要深入開展森林草原火險隱患排查工作,認真查找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下達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發生火情,應急和林業草原部門要迅速處置,及時查清原因,並對肇事人及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紀懲處。
五、提高處置能力。各級政府要及時組織修訂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建立森林草原火災分級回響機制。林區重要設施和居民點要制定人員避險疏散預案,嚴防林火危及林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要全面加強森林草原消防隊伍建設,提高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的綜合能力。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各消防隊要以臨戰狀態,充實人員、加強培訓、檢修補充機具,時刻準備投入撲火救援工作。一旦發生森林草原火災,要按照預案和回響機制快速反應,重兵投入,實現打早、打小、打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後,應立即撥打森林草原
火警電話報警。
2019年3月1日
解讀
2019年3月,市政府發布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19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以下簡稱《命令》),現將《命令》內容解讀如下:
前言:“為有效預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森林資源安全,根據《
森林防火條例》、《
草原防火條例》和《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特發布如下命令:”
【解讀】:本條提出了《命令》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據。為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命令》第一條:嚴明防火時限。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3月1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10日至5月20日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0日為秋季森林高火險期。當出現森林高火險條件時,各縣(市)區政府可決定提前進入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
【解讀】:本條根據多年來我市的氣候特點、資源類型和自然、民俗習慣,規定了全市春、秋季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的時限。並通過《命令》形式提前進行公布,提醒林區廣大人民民眾遵守不同時段生產、生活中必需的野外用火要求。同時,又依據《條例》提出,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或突發情況(出現高溫或大風等極端天氣)提前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並向社會公布。第二十八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命令》第二條:加強責任落實。要嚴格落實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主的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重點加強各級政府領導責任、林草行業管理部門的預防責任、應急管理部門的撲救責任及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的主體責任。各級政府要明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目標,落實格線化管理要求,切實將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層層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做到山有人管、林(草)有人護、火有人防、責有人擔。
【解讀】:本條著重強調了森林防火責任制的重要性,清楚表明了我國森林防火工作的特點,及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所應負的森林防火責任,並要求各單位和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明確森林防火工作目標和責任。
【依據】:即《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森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
《命令》第三條:強化火源管理。防火期內,各縣(市)區、各森林草原經營單位要組織力量及時清除林緣草原周邊易燃物, 及時化解風險隱患,未經批准,森林草原防火區要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遇有高溫、大風天氣,各級應急部門要及時發布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號,高危火險區、森林旅遊景區要及時採取封禁管理,林區居民點要加強生產、生活用火管控,嚴防跑火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草原安全。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車輛及森林防火區內生產作業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接受森林防火檢查。
【解讀】:在規定的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禁止野外用火。加之近年來,為減少霧霾天氣影響,省、市政府都下達秸稈禁燒令,禁止在林地周圍5公里範圍內焚燒秸稈。了同時根據省。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另外根據《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高火險期可根據發生森林火災的危險性大小發布橙色或紅色預警,提醒進入林區人員和車輛提高警惕,注意防火。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包括引火做飯、林區居民區內點燒垃圾、點燒自留地秸稈)應當嚴格管理。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活動,並接受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依據】:《條例》第二十八條: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條例》第二十九條: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活動,並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條例》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建設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台站,建立聯合會商機制,及時製作發布森林火險預警預報信息。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森林火險天氣預報服務。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天氣預報。
《命令》第四條:嚴格檢查監督。森林草原防火期間,各縣(市)區、應急、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要深入開展森林草原火險隱患排查工作,認真查找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下達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發生火情,應急和林業草原部門要迅速處置,及時查清原因,並對肇事人及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紀懲處。
【解讀】:根據《條例》規定,我市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設立了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政府相關部門為指揮部成員,共同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森林防火期間,如:“清明、五.一、十.一”等重點時段都會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深入基層防火單位開展防火隱患排查,而林業主管部門防火檢查站、及持有行政執法證的防火巡護人員則依據《條例》開展日常檢查。對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對下達整改通知後拒不整改的,以及引發森林火情,依據《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予以相應行政處罰。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條例》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組織建設、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檢查活動。
第二十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林業主管部門、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管理機構可以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
《命令》第五條:提高處置能力。各級政府要及時組織修訂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建立森林草原火災分級回響機制。林區重要設施和居民點要制定人員避險疏散預案,嚴防林火危及林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要全面加強森林草原消防隊伍建設,提高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的綜合能力。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各消防隊要以臨戰狀態,充實人員、加強培訓、檢修補充機具,時刻準備投入撲火救援工作。一旦發生森林草原火災,要按照預案和回響機制快速反應,重兵投入,實現打早、打小、打了。
【解讀】:本條涉及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區人員疏散、隊伍建設、管理等方面。根據《條例》相規定及森林防火工作要求,全市各縣(市)及郊區等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都制訂了《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各林區鄉鎮和國有林場制定了《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林區居民點都制定了《森林火災人員疏散預案》,用於應對突發重、特大森林火災和林區人員緊急避險。
【依據】:《條例》第十六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國家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必要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成立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森林經營單位和林區的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森林火災民眾撲救隊伍。專業的和民眾的火災撲救隊伍應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