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和《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特發布如下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一、明確防火時限。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10日至5月20日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0日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各縣(市)、郊區政府,建三江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期解除防火期及高火險期。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縣(市)、郊區,建三江管委會要認真落實以地方政府(管委會)行政首長負責制為主的森林草原防滅火責任制,落實政府(管委會)屬地責任、行業部門管理責任、經營主體責任。壓實“政府一把手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主要責任人、林草部門領導重要責任人、單位領導直接責任人”責任。要把領導責任、部門責任、包片責任和地塊責任落實到林場場長、農場場長、鄉鎮長、村社主任、林權所有者等關鍵人,把防滅火措施落實到林區草原基層、山頭地塊和防火一線,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制度。
三、嚴格火源管控。各級防火責任人、森防指成員單位、防火督查檢查組和森林公安幹警要經常深入責任區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限期整改,對推諉扯皮和拒不整改的,要依紀依規嚴肅處理。要增強疫情防範意識,確保自身安全。在防疫結束前,能夠兼顧的路卡可以一卡雙責,防火防疫並舉,聯防聯控。重點林區和關鍵路口要嚴防死守,封住山、看住人、管住火,進入林區的人員和車輛須嚴格登記查驗,嚴禁火源、火種和其它危險品進山。重要節日和關鍵時期,要加崗加哨,加大巡護密度,嚴禁一切野外用火行為。涉及兩個及以上行政區或管轄區的,相鄰地方政府(管委會)或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聯防協作機制,明確職責,互通情報,互防互救。
四、做好撲救準備。各縣(市)、郊區政府,建三江管委會要及時修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明確相關應急措施,健全回響機制,確保有序、有力、有效處置各類火情。要充實撲火工具和機械,加強物資儲備,確保撲火需要。要積極修繕水毀、破損林區道路,保證防火期道路暢通。要抽調精兵人員靠前駐防,撲火隊要保持集結狀態,高度戒備,一旦發生火情,迅速、有序、高效處置,實現“打早、打小、打了”。
五、加強值班值守。各級森防指和林草部門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隨時接警,科學調度,有效處置。要認真做好火情信息收集和報送工作,保持政令、信息暢通。重要節假日和高火險期,各縣(市)、郊區,建三江管委會要安排處級幹部在崗值守,重點營林單位要有主要領導在崗值守,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部門要全員在崗,隨時處置火情、撲滅火災。要嚴格執行火情報告制度,對不報、遲報和漏報的,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後,應立即撥打森林草原火警電話報警。
2020年3月14日
解讀
2020年3月,市政府發布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以下簡稱《命令》),現將《命令》內容解讀如下:
前言:“為有效預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森林資源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和《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特發布如下命令:”
【解讀】:本條提出了《命令》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據。主要依據為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命令》第一條:嚴明防火時限。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10日至5月20日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0日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各縣(市)、郊區政府,建三江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期解除防火期及高火險期。
【解讀】:本條根據多年來我市的氣候特點、資源類型和民俗習慣,規定了全市春、秋季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的時限。並通過《命令》形式提前進行公布,提醒林區廣大人民民眾遵守不同時段生產、生活中必需的野外用火要求。同時,又依據《條例》提出,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或突發情況(出現高溫或大風等極端天氣)提前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
【依據】:《條例》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命令》第二條:強化責任落實。各縣(市)、郊區,建三江管委會要認真落實以地方政府(管委會)行政首長負責制為主的森林草原防滅火責任制,落實政府(管委會)屬地責任、行業部門管理責任、經營主體責任。壓實“政府一把手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主要責任人、林草部門領導重要責任人、單位領導直接責任人”責任。要把領導責任、部門責任、包片責任和地塊責任落實到林場場長、農場場長、鄉鎮長、村社主任、林權所有者等關鍵人,把防滅火措施落實到林區草原基層、山頭地塊和防火一線,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制度。
【解讀】:本條著重強調了森林防火責任制的重要性,清楚表明了我國森林防火工作的特點,及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林草經營單位和個人所應負的森林防火責任,並要求各單位、林草經營單位和個人明確森林防火工作目標和責任。
【依據】:《條例》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
《命令》第三條:嚴格火源管控。各級防火責任人、森防指成員單位、防火督查檢查組和森林公安幹警要經常深入責任區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限期整改,對推諉扯皮和拒不整改的,要依紀依規嚴肅處理。要增強疫情防範意識,確保自身安全。在防疫結束前,能夠兼顧的路卡可以一卡雙責,防火防疫並舉,聯防聯控。重點林區和關鍵路口要嚴防死守,封住山、看住人、管住火,進入林區的人員和車輛須嚴格登記查驗,嚴禁火源、火種和其它危險品進山。重要節日和關鍵時期,要加崗加哨,加大巡護密度,嚴禁一切野外用火行為。涉及兩個及以上行政區或管轄區的,相鄰地方政府(管委會)或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聯防協作機制,明確職責,互通情報,互防互救。
【解讀】:在規定的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禁止野外用火。加之近年來,為減少霧霾天氣影響,省、市政府都下達了秸稈禁燒相關規定。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另外根據《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高火險期可根據發生森林火災的危險性大小發布橙色或紅色預警,提醒進入林區人員和車輛提高警惕,注意防火。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活動,並接受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依據】:《條例》第二十八條 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二十九條 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活動,並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建設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台站,建立聯合會商機制,及時製作發布森林火險預警預報信息。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森林火險天氣預報服務。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天氣預報。
《命令》第四條:做好撲救準備。各縣(市)、郊區政府,建三江管委會要及時修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明確相關應急措施,健全回響機制,確保有序、有力、有效處置各類火情。要充實撲火工具和機械,加強物資儲備,確保撲火需要。要積極修繕水毀、破損林區道路,保證防火期道路暢通。要抽調精兵人員靠前駐防,撲火隊要保持集結狀態,高度戒備,一旦發生火情,迅速、有序、高效處置,實現“打早、打小、打了”。
【解讀】:本條涉及應急預案修訂、隊伍建設、管理等方面。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及森林防火工作要求,全市各縣(市)、郊區等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都制訂了《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各林區、鄉鎮和林草經營單位制定了《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林區居民點都制定了《森林火災人員疏散預案》,用於應對突發重、特大森林火災和林區人員緊急避險。
【依據】:《條例》第十六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國家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必要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成立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森林經營單位和林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森林火災民眾撲救隊伍。專業的和民眾的火災撲救隊伍應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命令》第五條:加強值班值守。各級森防指和林草部門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隨時接警,科學調度,有效處置。要認真做好火情信息收集和報送工作,保持政令、信息暢通。重要節假日和高火險期,各縣(市)、郊區,建三江管委會要安排處級幹部在崗值守,重點營林單位要有主要領導在崗值守,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部門要全員在崗,隨時處置火情、撲滅火災。要嚴格執行火情報告制度,對不報、遲報和漏報的,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解讀】:本條具體明確了各級森防指和林草部門領導帶班和值班值守制度,充實值班值守力量,密切關注火情動態,嚴格按照要求及時上報火情,確保森林火情信息準確和政令暢通。
【依據】:《條例》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森林火警電話,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接到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採取相應的撲救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報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九條 森林防火期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實行24小時執勤、備勤、靠前駐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