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管理辦法
  • 文號:哈行辦發〔2012〕10號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 發布單位: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概要,內容,

概要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12〕10號,關於印發 哈密地區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管理辦法 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地區畜牧獸醫局制定的《哈密地區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管理辦法》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內容

哈密地區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強化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管理,依法保護草原生態環境,依據國家草原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以及自治區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管理辦法,結合哈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放牧利用天然草原,應當遵守禁牧規定,履行草畜平衡義務,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禁牧,是指對天然草原五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
本辦法所稱草畜平衡,是指天然草原牧草產量與放牧飼養牲畜數量所需牧草量保持動態平衡。
第四條 禁牧區域以外的草原全部實行草畜平衡,按照整體推進,分年達標的原則實施。
第五條 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對實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民給予補助和獎勵。
禁牧補助標準:一是對以溫性荒漠草地類為主的草場劃定的禁牧區,按5.5元/畝年補助;二是對重要水源涵養地和草原風景區草場劃定的禁牧區,按50元/畝年補助。
草畜平衡獎勵標準:對在承包草場上,按照核定載畜量實行草畜平衡放牧的,按1.5元/畝年獎勵。
第六條 地區對禁牧、草畜平衡實行綜合管理與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各級政府領導、組織和協調禁牧、草畜平衡的實施及牧民生產、生活的安排工作。
地、縣(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劃定、落實及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禁牧及草畜平衡補助獎勵資金的發放工作。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領導負責制,將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列入年終幹部考核目標。
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草原監理體系建設,安排專項經費用於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區的標示牌、圍欄、管護站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護人員經費等。
第八條 地區按照自治區規定,對在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中有重大貢獻、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確定的禁牧區應當發布禁牧令,明確禁牧區域、期限等內容,並分級與草原使用單位或個人簽訂禁牧責任書。
第十條 地區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公布的草原載畜量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具體載畜量標準,報自治區審定後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區公布的草原載畜量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不同草原的載畜量標準,結合草原承包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前五年平均生產能力,核定草原載畜量,明確草原承包者的牲畜飼養量。
草原載畜量每五年核定一次。
第十一條 核定的載畜量等信息應當公布。草原承包者對核定的載畜量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核,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做出覆核決定。
第十二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分級與草原承包者簽訂草畜平衡責任書。
禁牧和草畜平衡責任書樣式按照自治區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標準製作。
第十三條 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草原承包經營者自覺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將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規定納入村規民約,建立多層次管理機制。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與草原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按規定收集、整理、上傳牧戶基本信息資料;
(二)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實情況;
(三)依法查處違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規定的行為;
(四)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牧民對禁牧和草畜平衡以及違反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舉報;
(五)負責向財政部門提供牧民補助與獎勵金額等資料。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禁牧區設立管護站,派專人對禁牧區草原進行管護。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招聘草原禁牧管護員、草畜平衡監管員,補充政府草原管理人員的不足。
(一)禁牧管護人員由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從當地牧民中擇優選錄。管護人員選定後,由所在縣(市)納入公益性崗位或由縣(市)核髮禁牧管護補助。
草原禁牧管護員的職責是:
1.協助縣級草原監督管理部門對牧戶履行禁牧責任書情況進行監督;對禁牧區的草原進行巡查,並對監督巡查情況及時報告縣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
2.協助縣級草原監督管理人員查處破壞草原案件;對日常巡查情況建立巡查工作記錄;
3.負責對草原保護基礎設施、草原鼠蟲害、草原火情以及採挖草原野生植物和其他破壞草原的違法行為等情況,及時報告縣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
4.開展草原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宣傳。
縣級人民政府應為禁牧管護人員解決交通工具購置補助以及必要的管護設備(望遠鏡、通訊工具等)的補助。
(二)草畜平衡監管員招聘應以各縣(市)村級動物衛生防疫員為主,以便及時掌握牧戶各類牲畜數量,由縣(市)核發監管補貼。
草畜平衡監管員的職責是:
1.按縣(市)畜牧部門要求,協助縣級草原監督管理人員對牧戶履行草畜平衡責任書情況進行監督,清點牧戶放牧各類牲畜數量,對牧戶牲畜數量變化情況按要求報告縣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
2.向責任區牧戶宣傳草原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第十七條 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草畜平衡卡制度,制定統一的轉場時間和各季節草場利用期限,在草畜平衡區域或主要牧道設立檢查站,禁止超載牲畜進入放牧場。
第十八條 縣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禁牧或草畜平衡區域進行巡查,並對違反禁牧或草畜平衡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縣(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充分發揮民眾監督、社會輿論以及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實施禁牧和草畜平衡自我監督管理組織,充分發揮村組、牧民之間相互監督作用。
第二十條 縣(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草原技術部門加強草原資源動態監測工作,根據監測結果分析、預測本行政區域內當年載畜能力,指導草畜平衡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地區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不定期對縣(市)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指導,每年應對各縣(市)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抽檢,抽檢情況將作為績效考核及工作獎勵資金分配的依據。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監管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公務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發現違法行為不查處、不制止,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草原禁牧管護員和草畜平衡監管員的管理、考核和獎懲辦法由縣(市)根據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牧區域內進行放牧活動的,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停止放牧行為,不聽勸告糾正的,暫停或停止發放禁牧補助資金,並可按照國家或自治區草原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草原承包經營者違反規定,在草畜平衡區域超載放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暫停或停止發放草畜平衡獎勵資金,並可按照國家或自治區草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縣(市)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管理辦法由政府發布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地區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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