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縣林業和草原局

嫩江縣林業和草原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由嫩江縣自然資源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縣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落實國家,省、市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
(二)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實施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年度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落實國家,省、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公益林管理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落實國家、省濕地保護規劃,擬定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擬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擬定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調整重點和一般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和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定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落實國家,、省、市相關規定。負責縣級自然保護地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按照許可權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申報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落實國家、省、市集體林權改革制度、國有林場、重點國有林區、草原等重大改革方案並監督實施。落實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落實國家、省、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木材利用政策及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草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落實森林和草原防火行業部門的主體責任,落實國家、省、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國有林區開展宣傳教育、火源管理、巡護檢查、通信瞭望、航空護林、監測預警、督促檢查、基礎設施建設等防火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區組建和管理防撲火專業和半專業隊伍,編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防火演練,及時上報突發火情和按規定做好應急撲救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一)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級,省級,市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審核並申報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二)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沙漠化、頻危野生動植物的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三)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行政綜合股。負責機關政務、事務、林業法制工作,後勤管理工作,檔案制發和貫徹落實,會議會務安排,全局業務工作匯總,協調總結編報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檔案、安全保衛、保密,車輛管理和保障等日常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教育培訓行業人才和專業人才隊伍職稱評定工作。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部門行政審批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集中行使本局的行政審批職能。
(二)林草經濟規劃股。負責林業和草原局日常核算工作,邊報林業和草原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和統計報表,並對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和統計報表進行公開。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財務、審計工作法令和法規,建立健全內審工作制度,負責對基層林場的財務收支情況依法審計、監督,負責局機關日常財務管理工作,隨時掌握林業和草原系統的經濟運行情況,擬定林業和草原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級、省級、市級、縣級財政預算內投資及相關項目實施,負責統計信息工作。
(三)林業草原經營股。組織編制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負責森林採伐作業設計、冠下造林作業設計的審批、作業質量的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全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實施和天然商品林管護補助工作。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和天然商品林管護實施方案的編制、工程的實施、檢查指導和驗收工作;負責全縣生態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護隊伍的組建管理和管護人員的契約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重點生態公益林中的森林培育(造林、補植、撫育)計畫和作業設計的審批以及實施過程中的檢查指導和驗收工作;負責全縣重點生態公益林的資源資料庫的管理工作。
(四)森林和草原資源管理股。負責擬定林業和草原資源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及其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負責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執行;負責管理林政木材檢查站;負責森林和草原資源檔案管理和統計上報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依法對占用、徵收、徵用林地和草原的審核及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林木憑證採伐、木材運輸、木材加工。
(五)防災減災股。落實好森林和草原防火行業部門的主體責任,發揮指揮部成員單位的組織指導協調作用。組織指導國有林場編制實施森林和草原防火發展建設規劃,組織開展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火源管理、巡護檢查、通信瞭望、監測預警、計畫燒除和督促檢查等災前防範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組建和管理防撲火專業和半專業隊伍,編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演練,管理野外用火,及時上報突發火情和按規定做好應急撲救工作,監督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六)濕地和自然地保護股。指導濕地保護工作,擬定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縣林業和草原局行政編制1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股長6名。
縣林業和草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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