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條例
  • 通過時間:2016年12月20日
  • 批准時間:2017年5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8年7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6年12月20日赤峰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5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在確定的區域實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的生態保護措施;休牧是指在草原實行季節性禁止放牧的生態保護措施;草畜平衡是指天然草原牧草產量與放牧的牲畜數量所需牧草量保持動態平衡。
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草原確權工作,使草原承包經營權在地理位置上確權到戶,建立草原承包經營者自覺保護草原生態的制度和機制。
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生態文明建設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第六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是落實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責任主體。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監督管理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地禁牧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自我管理、互相監督的原則,設立專門組織,建立相關制度,通過建檔立卡等方式,組織管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事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傳教育,對在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下列區域應當確定為禁牧範圍:
(一)集中連片的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
(二)新建林業工程項目區、幼林地、公益林地和經濟林地;
(三)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四)農區;
(五)其他應當禁牧的區域。
禁牧範圍以外的天然草原,應當實行放牧的草畜平衡。
輕度退化的草原,應當實行季節性休牧。
禁牧、休牧的範圍和期限由旗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公告並設立標誌,按照科學合理、保護和利用並重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增草增畜、減草減畜的原則核定旗縣區、蘇木鄉鎮、嘎查村和草原承包經營者可以放牧的牲畜數量,簽訂草畜平衡責任書,採取分步實施、逐漸平衡的方式,限期達到放牧的草畜平衡。
第十一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草原權屬證,按照草畜平衡的規定,核定草原承包經營者可以放牧的草原地理位置和羊單位數量,頒發放牧證,草原承包經營者憑證放牧。
第十二條 在禁牧區、草原休牧期和草畜平衡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禁牧區和草原休牧期放養牛、羊等草食性牲畜;
(二)在草畜平衡區域內超載放牧;
(三)破壞、盜竊、擅自移動禁牧休牧標誌及損壞圍封設施;
(四)其他違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行為。
第十三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草原、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管護組織,配備人員裝備,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四條 草原、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對所經營的草原、林地應當負有管護責任。
第十五條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地區生態獎補資金的發放應當與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實情況掛鈎。具體辦法由旗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區域內的產業結構調整,加大資金和科技投入,引導和扶持農牧業轉變發展方式,合理安排生態項目和移民工程,鼓勵和支持舍飼圈養、坡耕地還林還草、有條件的地區種植飼草飼料作物,促進農牧民增收及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草原、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多種手段開展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效果的監測,並定期通報監測結果。
第十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草原、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巡查制度、舉報制度和情況通報制度,加強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在禁牧區、草原休牧期放牧或者在草畜平衡區域內超載放牧的,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草原、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草原禁牧區、休牧期放牧的,處以每個羊單位30元的罰款;
(二)在草畜平衡區域內超載放牧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個超載羊單位100元的罰款;
(三)在新建林業工程項目區、幼林地、公益林地、經濟林地放牧的,處以每個羊單位50元的罰款;
(四)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放牧的,處以每個羊單位50元的罰款;
(五)在農區及其他應當禁牧的區域內放牧的,處以每個羊單位3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破壞、擅自移動禁牧休牧標誌、損壞圍封設施的,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草原、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實際損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盜竊禁牧休牧標誌、圍封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未嚴格執行本條例規定,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不力,對主要責任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依法問責。
第二十三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草原、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管理機構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赤峰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多年來,我市認真貫徹執行草原法、森林法和退耕還林還草、草原生態獎補等政策措施,積極開展封育禁牧工作,取得較好成效。但在草原森林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仍然存在法律規定的草畜平衡制度、毀林補種的處罰措施難以落實,草原超載過牧比較嚴重,行政執法難、成本高、效果不理想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制定專門的地方性法規,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補充細化,有利於更好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更好保護草原森林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發展。
二、條例制定過程和立法依據
按照我市2016年立法計畫,市政府起草了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後,市人大農牧業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並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農牧業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2016年8月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將條例(草案)在赤峰日報上以蒙漢兩種文字刊登,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同時委託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協助徵求相關市人大代表、旗縣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部分蘇木鄉鎮、嘎查村和嘎查村民的意見建議。組織召開了論證會,對禁牧範圍、放牧的草畜平衡制度、法律責任等問題進行了論證。2016年10月召開常委會會議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會後,再次廣泛徵求意見,特別就法律責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徵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按照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修改。2016年12月召開的常委會會議,對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審議並通過了條例。
條例主要依據草原法、森林法、自然保護區條例、草畜平衡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和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總結了我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經驗,借鑑了市外一些地區的相關立法經驗。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劃定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範圍的標準。條例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劃定禁牧區域的標準,為旗縣區劃定具體的禁牧範圍提供了依據。一是除森林法規定的幼林地外,條例將新建林業工程項目區、公益林地(包括特種用途林和防護林)、經濟林地納入禁牧範圍。二是條例將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確定為禁牧範圍,與內蒙古自治區自然保護區實施辦法保持一致。三是條例將農區確定為禁牧範圍,將我市多年來的習慣做法用法規形式固定下來。條例規定對禁牧範圍以外的草原,實行放牧的草畜平衡,並根據需要實行季節性休牧。
(二)關於對草畜平衡制度的具體規定。條例從三個方面對草畜平衡的落實進行了規定,一是規定落實草牧場確權。將草牧場不僅在賬面上而且在地理位置上分到各戶,建立實施草畜平衡的產權制度,從而促進牧戶自覺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係。二是實行放牧證制度。規定根據草原承包經營者確權後承包的草牧場面積,按照草畜平衡的相關標準,核定可以放牧的草原地理位置和羊單位數量,並頒發放牧證,草原承包經營者憑證放牧。三是規定了分步實施、逐漸平衡的實施方式。我市目前超載放牧的牲畜數量較大,草畜平衡比例必須結合畜種改良、產業結構調整等措施逐步提高,經過較長時期的努力,最終實現生態與生產的雙贏。
(三)關於管理方式的改進。在加強和改進行政管理方面,規定旗縣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承擔主體責任,加大管護和執法力度,加強對嘎查村民自治的督促指導。在發揮村民自治作用方面,規定嘎查村民委員會要成立相應組織,採取建檔立卡,建立和實行巡查制度、舉報制度、通報制度等措施,進行自我管理與相互監督。
(四)關於法律責任。一是依據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和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草原基本屬於基本草原的實際,分別規定了在草原禁牧區、休牧期放牧和在草畜平衡區域內超載放牧的法律責任。二是根據森林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在林地違法放牧行為的處罰作了具體規定。三是比照草原禁牧區、休牧期放牧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對在農區放牧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具體處罰。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一併審查。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5月23日,分組審查了赤峰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和改善草原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赤峰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5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赤峰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將《條例》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二、將《條例》第五條分兩款表述,修改為:“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生態文明建設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三、將《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合併為一款,修改為:“禁牧、休牧的範圍和期限由旗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公告並設立標誌,按照科學合理、保護和利用並重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將第五款修改為:“輕度退化的草原,應當實行季節性休牧。”
四、將《條例》第十條修改為:“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增草增畜、減草減畜的原則核定旗縣區、蘇木鄉鎮、嘎查村和草原承包經營者可以放牧的牲畜數量,簽訂草畜平衡責任書,採取分步實施、逐漸平衡的方式,限期達到放牧的草畜平衡。”
五、將《條例》第十七條修改為:“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草原、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多種手段開展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效果的監測,並定期通報監測結果。”
六、刪去《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造成林木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和第四項“造成自然保護區破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的內容。
七、刪去《條例》第二十二條關於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由市、旗縣區草原、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的規定。
此外,還對《條例》個別條文的表述作了進一步的調整、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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