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林業和草原局

哈爾濱市林業和草原局是哈爾濱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歷史沿革,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歷史沿革

2019年1月20 日,哈爾濱市林業和草原局正式掛牌。

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含重點國有林區,下同)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負責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國土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負責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許可權內破壞林業、草原和濕地資源案件的查處。
(四)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疫病監測、防控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馴養繁殖或培植、棲息地恢復發展、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開發利用等管理工作。
(五)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市級自然保護地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按照許可權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照程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申報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指導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重點國有林區、草原等相關改革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指導集體林地林木流轉工作。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七)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指導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八)負責落實森林和草原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發展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護、野外火源管理、防火基礎設施設備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九)負責林業和草原中央級、省級、市級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提出林業和草原項目投資和專項資金建議,審核並申報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行業統計工作。
(十)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協調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市林業和草原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自然保護地、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特色自然保護地體系。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林產品質量的職責分工。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食用林產品(含管轄範圍內的水果,下同)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林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食品實施監督管理。
2.與行業主管部門在對出售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實施監管和查處的有關職責分工。出售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在指定場所進行交易。指定的場所應在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市場(含網路交易平台)及其他適宜場所中確定。其中,市區內指定的市場由林草(陸生野生動物,下同)、農業農村(水生野生動物,下同)部門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相關區政府確定,對指定市場的監管職責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具體的監管和查處工作由指定市場所在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定的其他場所依據交易野生動物品種分別由市林草、農業農村部門商相關區政府確定,並承擔相應監督管理職責,具體的監管查處工作由負責農林綜合執法的部門承擔。在指定的場所外出售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予查處,其中,在非指定的市場內出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查處,具體工作由該市場所在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占用街道、廣場或臨街出售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在上述場所或區域以外出售、收購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林草或農業農村部門按職責分工組織查處,具體的監管查處工作由負責農林綜合執法的部門承擔。市場監管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在查處過程中,如需林草、農業農村部門並罰、撤銷相關行政許可或需要專業技術支持和政策指導的,應通報林草、農業農村部門,林草、農業農村部門應予配合。市區之間、部門之間建立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督辦、綜治、保密、史志、信息、政務公開、新聞宣傳、信訪等工作。承擔擬訂林業和草原方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及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行政審批相關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工作,指導監督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級、省市級投資、部門預算、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組織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所屬單位以及行業財務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財務審計稽查、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二)生態建設管理處。組織指導、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全市編製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和退耕還林還草規劃。承擔全市造林綠化檢查驗收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國土綠化和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指導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國有林場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草原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林木種苗、草種管理工作。
(三)森林資源管理處。負責全市森林資源的保護髮展和監督管理,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全市森林資源,承擔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監測、統計分析,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動態。負責全市林政管理稽查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資源區劃、規劃、設計及其成果的審議。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疫病監測、防控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馴養繁殖或培植、棲息地恢復發展、獵捕和採集、經營利用等管理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
(四)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管理處。指導、監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全市各類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並組織實施。按照許可權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指導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承擔全市風景名勝區的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改革發展處。承擔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擬訂林業和草原產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綜合規劃,配合編制林業和草原專項規劃;組織協調申報林業和草原項目,監督所屬單位林業和草原項目實施;組織全市林業和草原行業統計。指導集體林地林木流轉工作。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推廣工作。負責指導全市貧困林場脫貧工作。
(六)防災減災處。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發展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護、野外火源管理、防火基礎設施設備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管理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辦事機構依託組織人事處開展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相關工作。

現任領導

哈爾濱市林業和草原局局長:逯景隆
哈爾濱市林業和草原局副局長:陳蓉、張敬輝、孫德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