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第128次常務會議決定,從2011年開始,國家在內蒙古等8個主要草原牧區省份全面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2012年又將政策實施範圍擴大到黑龍江等5個非主要牧區省的36個牧區半牧區縣,覆蓋了全國268個牧區半牧區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草原補獎
- 相關會議:國務院第128次常務會議
- 時間:2011年
- 範圍:8個主要草原牧區
基本介紹
重要意義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生態優先、以人為本和統籌兼顧。在開展草原生態保護建設中,穩步提高牧民收入,保障和改善牧區民生。在實現草原科學利用中,推動轉變畜牧業發展方式,增強畜牧產品生產和供給能力。在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中,推進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協調統一,不斷促進牧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努力建設生態良好、生活富裕、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新牧區。
基本原則
1.保護生態,協調發展。樹立生產生態有機結合、生態優先的理念,統籌草原生態、牧業生產和牧民生計,以落實草原承包經營制度為基礎,以推行草畜平衡、轉變畜牧業發展方式為核心,以保護草原生態安全、保障畜產品供給和促進牧業增效、牧民增收為目標,構建“草原增綠、牧業增效、牧民增收”的共贏局面。
2.公開透明,補獎到戶。充分尊重牧民意願,發揮牧民主體作用,保證政策落實公平、公正。增加政策實施的透明度,讓牧民民眾充分了解補獎內容、權利責任,切實做到任務落實到戶、補助發放到戶、服務指導到戶、監督管理到戶、建檔立卡到戶,讓積極投身於草原保護建設事業的廣大牧民能夠直接受益,使這一政策的實施成為社會認同、民眾滿意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3.權責到省,分級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實行資金、責任、任務、目標“四到省”。有關省區要逐級建立目標責任制,分解任務指標,建立完善績效考核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4.因地制宜,穩步實施。各地要尊重客觀實際,因地制宜制定實施方案,宜禁則禁,宜減則減。加強對不同草原類型和畜牧業生產特點地區的分類指導,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積極穩妥地開展工作,加強監管督查,紮實推進政策落實。
政策目標
(一)政策目標
草原禁牧休牧輪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全面推行,全國草原生態總體惡化的趨勢得到遏制。牧區畜牧業發展方式加快轉變,牧區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穩步增強。牧民增收渠道不斷拓寬,牧民收入水平穩定提高。草原生態安全螢幕障初步建立,牧區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局面基本形成。
政策內容
1.對生存環境非常惡劣、退化嚴重、不宜放牧以及位於大江大河水源涵養區的草原實行禁牧封育,中央財政按照每年每畝6元的測算標準給予禁牧補助。5年為一個補助周期,禁牧期滿後,根據草場生態功能恢復情況,繼續實施禁牧或者轉入草畜平衡管理,開展合理利用。
2.對禁牧區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根據草原載畜能力核定合理的載畜量,實施草畜平衡管理,中央財政對履行超載牲畜減畜計畫的牧民按照每年每畝1.5元的測算標準給予草畜平衡獎勵。牧民在草畜平衡的基礎上實施季節性休牧和劃區輪牧,形成草原合理利用的長效機制。
3.實行畜牧品種改良補貼。在中央財政對肉牛和綿羊進行良種補貼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覆蓋範圍,將氂牛和山羊納入補貼範圍。
4.實行牧草良種補貼。鼓勵牧區有條件的地方開展人工種草,增強飼草補充供應能力,中央財政按照每年每畝10元的標準給予牧草良種補貼。
5.實行牧民生產資料綜合補貼。中央財政按照每年每戶500元的標準,對牧民給予生產資料綜合補助。
6.中央財政每年安排績效考核獎勵資金,對工作突出、成效顯著的省區給予資金獎勵,由地方政府統籌用於草原生態保護工作。
工作措施
(一)工作措施
1.科學確定禁牧區域。各地要根據本地區草原生態實際狀況,科學合理確定禁牧區域,實行禁牧封育。對禁牧區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按照“穩步推進,三年到位”的原則實行超載減畜,落實草畜平衡制度。
2.制定完善實施方案。各地要結合2011年中央財政資金下達情況,抓緊制定完成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草原禁牧及草畜平衡面積、享受政策的牧民牧戶數量、補助獎勵標準、資金規模、減畜數量及減畜計畫等基本思路和工作安排,經省級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農業部和財政部備案。
3.合理確定補獎標準。各地要根據中央財政禁牧補助和草畜平衡獎勵測算標準,在與退牧還草飼料糧補助政策合理銜接的基礎上,確定適合本省區實際情況的補助獎勵具體標準和發放方式。區域內草原生態資源狀況、人口數量、牧民人均收入消費水平差別較大的省區,可以實行對牧民補助獎勵額度的“封頂保底”措施,避免出現因補貼額度過高“壘大戶”和因補貼太低影響牧民生產生活的現象。
4.推進草原承包到戶。各地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落實力度,確保已納入禁牧補助和草畜平衡獎勵政策範圍的草原承包到戶。要進一步規範承包契約內容,特別要明確承包經營者落實草畜平衡、保護草原生態的義務和責任。實行聯戶承包的,要儘快在承包契約中確定聯戶成員的具體權益和責任。
5.嚴格保護基本草原。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劃定基本草原,設立保護標誌,把保護基本草原和保護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實施最嚴格的保護,確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變,數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
組織管理
1.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財政、農牧部門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匯報,成立領導小組,強化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制度。財政、農牧部門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全力做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落實的各項工作。各級農牧業部門要不斷完善草原載畜量標準和草畜平衡管理辦法,健全禁牧管護和草畜平衡核查機制,加強對草畜平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引導廣大牧民在自願的基礎上積極參加草原保護建設事業。
2.明確發放對象。草原禁牧補助和草畜平衡獎勵的發放對象為承包草原並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義務的牧民,按照已承包到戶的禁牧或草畜平衡草原面積發放。牧民生產資料綜合補貼的發放對象為2009年底統計的已承包草原且目前仍在從事草原畜牧業生產的純牧戶。在有農村金融網點的地方,補助獎勵資金採用“一卡通”發放,無網點的地方採取現金方式直接發放。畜牧良種補貼按照兩部辦公廳印發的專門指導意見執行。牧草良種補貼可以直補種草牧民也可以實行項目管理,有關省區要結合中央財政資金下達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報農業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3.嚴格資金管理。財政部、農業部制定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規範補助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有關省區財政部門要按照實施方案會同農牧部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設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專賬,並下設各分項資金明細賬戶,分別核算,專款專用。政策實施中各項資金如有結餘,上報中央財政後可結轉下年同科目使用,不得自行跨科目調劑或挪作他用。補助獎勵資金的發放實行村級公示制,接受民眾監督。
4.加強監督檢查。農業部、財政部制定政策實施情況檢查考核辦法,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工作進展、草原生態保護效果等情況進行巡查監督,實行績效考核。對工作突出、成效顯著的省份,中央財政每年安排獎勵資金給予獎勵;對完不成目標任務的省份,不安排獎勵資金,並予以通報批評。
5.強化監測監管。要根據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工作的新要求,完善草原監測體系,定期開展監測工作,及時發布
監測信息,為科學評估政策實施效果提供科學依據。加強草原管護,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管護聯動網路。發揮牧民自我管理、相互監督的作用,適當聘用牧民監督管護員,地方財政安排一定的管護補助,調動牧民參與監管的積極性。各地草原監理機構要加大對草原禁牧休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巡查禁牧區、休牧期的牲畜放牧情況,核查草畜平衡實施區放牧牲畜數量。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補助獎勵機制平穩有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