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靜縣本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

和靜縣本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建立全面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部署,依據新修訂《預算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績效目標是指財政預算資金計畫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績效目標是建設項目庫、編制部門預算、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的重要基礎和依據。
(一)按照預算支出的範圍和內容劃分,包括基本支出績效目標、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
基本支出績效目標,是指縣本級部門預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內對本部門正常運轉的預期保障程度。基本支出績效目標納入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統籌考慮,不單獨編制。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是指縣本級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和事業發展要求,使用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包括部門預算項目績效目標和專項預算項目績效目標。
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是指縣本級部門及其各預算單位按照確定的職責,使用全部部門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
(二)按照時效性劃分,包括中長期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中長期績效目標是指縣本級部門預算資金在跨度多年的計畫期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年度績效目標是指縣本級部門預算資金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第三條績效目標管理是指縣財政局、各預算單位以績效目標的編制、審核、批覆和套用為內容所開展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績效目標管理對象是納入縣本級預算管理的全部資金。
第五條縣財政局、各預算單位按其職能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建立分工明確的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機制。
(一)縣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績效目標管理辦法,建立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信息系統;負責組織和指導各預算單位績效目標的編制和審核,並批覆績效目標;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各預算單位開展績效運行監控(以下簡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
(二)各預算單位負責本部門管理的預算資金績效目標的編制、申報、審核和匯總,組織實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組織、指導本單位績效目標的編制和審核,並批覆績效目標;組織、指導和監督本單位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負責績效目標的公開工作。
(三)各預算單位負責本單位績效目標的編制、調整和實施完成;按照批覆的績效目標,組織實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績效目標的編制
第六條績效目標由各預算單位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和規定的方法、程式科學合理編制。績效目標要能清晰反映預算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並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
第七條績效目標編制內容,主要包括設定預期目標、制定績效指標和確定績效指標值。預期目標要能清晰反映預算資金的預期產出和預期效果,並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和量化。績效指標是對預期目標的細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完成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等。績效指標值是績效指標的具體表現,通常用可衡量的標準、數值、比率等來表示,確定指標值時主要依據或參考歷史標準、行業標準、計畫標準等績效標準。
第八條績效目標編制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等要求,並與相應的資金使用內容、範圍、方向、效果等緊密相關。
(二)細化量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時效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量化表述的,可採用定性表述,但應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設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能夠在一定期限內如期實現。
(四)相應匹配。績效目標要與計畫期內的任務數或計畫數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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