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16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20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4〕71號檔案改革和完善省對市縣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魯政發〔2015〕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專項轉移支付(以下簡稱專項轉移支付)的績效目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省級專項轉移支付包括省級立項的專項轉移支付和中央立項由省級配套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三條 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是指省級財政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是編制和分配專項轉移支付預算、開展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的重要基礎和依據。
第四條 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是指以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為對象,以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調整和套用等為主要內容所開展的預算管理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目標:
(一)按照專項轉移支付的涉及範圍劃分,可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區域績效目標和項目績效目標。
整體績效目標是指某項專項轉移支付的全部資金在全省範圍和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區域績效目標是指在市級行政區域內,某項專項轉移支付的全部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項目績效目標是指通過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安排的某個具體項目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二)按照時效性劃分,可分為長期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
長期績效目標是指某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在確定的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年度績效目標是指某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做好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一)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總體組織指導工作;制定總體管理辦法,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確定績效目標管理工作規劃,提出年度工作要求;審核省級主管部門或市級財政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確定或下達有關績效目標;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等相關績效管理工作;依據績效目標管理情況,確定績效目標套用方式。
(二)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所涉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工作;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按要求設定並向省財政廳提交績效目標;審核市級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督促落實績效目標;依據績效目標開展相應的績效管理工作;提出績效目標具體套用建議;指導市級主管部門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三)市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市區域內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的總體管理工作;會同市級主管部門,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審核下級財政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並上報省財政廳;下達績效目標並督促落實;依據績效目標開展相應的績效管理工作;提出績效目標具體套用建議;指導下級財政部門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四)市級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所涉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的具體管理工作;會同市級財政部門,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審核下級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並上報省級主管部門;督促落實績效目標;依據績效目標開展相應的績效管理工作;提出績效目標具體套用建議;指導下級主管部門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五)市以下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具體實施單位等在績效目標管理中的職責,由各市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結合本市預算管理體制及實際工作需要,參照本辦法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章 績效目標的設定
第七條 績效目標設定是指有關部門(單位)按要求編制並報送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的過程。
專項轉移支付都應當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流程。
第八條 績效目標要能清晰反映專項轉移支付的預期產出和效果,並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預期產出,是指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等。
(二)預期效果,是指預期產出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發展影響、服務對象或受益者滿意程度等。
第九條 績效指標是績效目標的細化和量化描述,一般分為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等。
(一)產出指標,是指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根據既定目標計畫預期完成的產品和服務情況而設定的指標,可細化為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時效指標和成本指標等。
(二)效益指標,是指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根據既定目標計畫預期實現的程度和影響情況而設定的指標,可細化為經濟效益指標、社會效益指標、生態效益指標、可持續影響指標等。
(三)滿意度指標,是反映服務對象或受益人的認可程度的指標。
上述相關指標的解釋及說明,詳見“省級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申報表填報說明”(附屬檔案4)。
第十條 績效標準是設定績效指標值時所依據或參考的標準。一般包括:
(一)歷史標準,是指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等。
(二)行業標準,是指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等。
(三)計畫標準,是指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數據。
(四)財政部、省財政廳和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標準。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設定的依據包括: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巨觀調控總體要求等。
(二)省級和省以下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的有關規定,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標和相關的事業發展規劃,各專項的資金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項目申報指南等。
(三)財政部門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管理要求,專項轉移支付中期規劃和年度預算。
(四)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畫標準等。
(五)符合財政部、省財政廳和省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十二條 設定的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觀且可測量。客觀且可測量是績效目標的根本屬性,要以專項轉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標、用途、適用範圍、支出內容等為客觀依據,做到目標可測量、可判定,避免模稜兩可和主觀臆斷。
(二)細化量化。細化量化是績效目標客觀且可測量的具體表現,績效目標編制要從數量目標、質量目標、進度目標、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發展影響、滿意程度和預期成本等方面對支出的成效分別細化分解,將複合、籠統的總目標分解為若干個細化、具體的子目標,並儘可能用定量形式表述。不能定量表述的,應當採用分級分檔的形式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設定績效目標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既要符合客觀實際,也要充分考慮財力可能等現實支撐條件,確保目標合理可行。
(四)相應匹配。績效目標要緊扣發展規劃,與財政支出的範圍和方向緊密相關,與年度工作任務、計畫數及發展目標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相匹配。對穩定且連續的專項轉移支付,既要編制年度績效目標,也要著重編制長期績效目標。
(五)重點突出。編制績效目標,要突出專項轉移支付支出範圍、執行期限、工作計畫、實施步驟等內容,要把預算執行進度、結轉結餘情況等作為重要內容納入目標編制範圍。
第十三條 專項轉移支付的績效目標由相關部門(單位)按要求分別設定。
(一)整體績效目標由省級主管部門設定。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在申請設立專項轉移支付和編制年度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時,須按照省財政廳和部門預算“二上二下”編審流程要求,填寫“省級專項轉移支付整體績效目標申報表”(附屬檔案1),並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財政廳。
(二)實行因素法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設定區域績效目標。在分配下達專項轉移支付時,省級主管部門應將年初確定的省級專項轉移支付整體績效目標,分解為各市區域績效目標予以下達,或在分配下達時,明確績效目標相關要求,由各市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填寫“省級專項轉移支付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附屬檔案2),並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財政廳和省級主管部門。同時,各市應明確要求下級部門或基層項目單位編報具體項目績效目標,並按照實際工作需要或相關工作要求,將設定的績效目標報送省財政廳和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行項目法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設定項目績效目標。項目績效目標由專項轉移支付的具體實施單位設定,按要求填寫“省級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附屬檔案3),並按規定程式由相應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市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後,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財政廳和省級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中央立項省級配套的專項轉移支付應與中央專項轉移支付一併設定整體績效目標、區域績效目標和項目績效目標,並與上報中央部門和財政部的績效目標相銜接。
採取貼息、擔保補貼等間接補助方式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區域和項目績效目標,可結合實際工作並參考第十三條第(二)、(三)款執行。
對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據實結算等事後補助方式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實行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的,應在立項時按照第十三條有關規定設定績效目標;實行事後立項事後補助的,其績效目標可以用相關工作或目標的完成情況來取代,具體格式參考“省級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自評表”(附屬檔案5)。
第三章 績效目標的審核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審核是指有關部門對報送的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進行審查核實,並將審核意見反饋相關部門或單位,指導其修改完善績效目標的過程。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審核是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審核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必要環節,其審核結果作為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設定並提交的專項轉移支付整體績效目標,由省財政廳審核並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 市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設定並報送的專項轉移支付區域績效目標,由省級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十九條 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績效目標由相關基層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按程式上報市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並經其審核通過後,由主管部門和市級財政部門參照第十八條的要求和程式辦理。
第二十條 績效目標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完整性審核。績效目標填報是否完整,是否細化量化,明確清晰。
(二)相關性審核。項目績效目標是否與單位職責任務緊密相關,是否設定了相關聯的績效指標,是否與資金預算安排相匹配。
(三)可行性審核。項目績效目標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劃,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是否經過充分論證和合理測算,是否符合成本效益最優原則等。
(四)其他審核。
第二十一條 績效目標編報不符合要求的,要對績效目標進行完善後,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否則不得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二條 對預算金額較大、專業技術性較強、社會關注度高,對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項目,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相關行業領域專家對申報的項目績效目標進行第三方評審,提高審核的客觀性、權威性和公信度。
第四章 績效目標的下達、調整與套用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在確定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時,同步確定整體績效目標;省財政廳在下達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時,同步下達區域、項目績效目標或者要求各市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績效目標。市級財政部門在下達預算時,同步下達相應的績效目標或者要求下級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績效目標。
第二十四條 績效目標確定後,一般不予調整和變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或變更的,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後,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應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並依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
(一)績效監控。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對資金運行狀況和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開展績效監控,及時發現並糾正績效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力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二)績效自評。預算執行結束後,各級主管部門以及項目實施單位應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填寫《省級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自評表》(附屬檔案5),並根據工作要求和實際需要形成自評報告,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自評情況應作為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執行情況的重要內容予以反映,並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基礎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前置條件和重要因素。
(三)績效評價。各級主管部門應按要求及時開展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也應根據工作需要,選擇部分重點項目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專項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結合績效目標審核、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等情況,建立專項轉移支付保留、整合、調整和退出機制。對符合績效目標預期、有必要繼續執行的專項轉移支付,可繼續保留;對績效目標相近或雷同的,應予以整合;對績效目標發生變動或實際績效與目標差距較大的,應予以調整;對績效目標已經實現或取消的,應予以退出。
第二十七條 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逐步予以公開,接受各方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主管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績效目標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