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食品衛生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89年01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89年1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89年1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條例正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
吉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實施條例 (1984年2月18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管理好我省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特制定本實施條例。第二...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製作、加工、監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生產者)及從事食品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銷售者),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生產、銷售的食品必須符合產品的質量標準、衛生標準。嚴禁生產、銷售假冒...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條例規定,負責小作坊和攤販有關工作。第五條 小作坊和攤販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按照環保、市容環衛管理相關規定,在規定地點及時間內依法經營,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第七條修改為:“對於民眾的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族工作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認真調查處理,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
經營業主違反動物防疫、衛生、活禽宰殺等有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屠宰廠(場)生產區域未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潔;出廠(場)的肉品帶有污血、傷斑、病灶及有害腺體的,由...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內容 《吉林市餐廚垃圾...
第三十三條【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以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按照職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發布常規糧食質量監測信息,分別按照職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凡在集貿市場長期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營業執照。有固定攤位的,要懸掛市場攤位證。經營食品的,按《吉林省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品屬性,可劃定專門經營區域,上市商品要划行...
醫療機構依據國家衛生健康管理部門制定的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規定出具的電子處方與紙質處方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執業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隊伍的實際情況,結合藥品零售企業的經營品種、經營規模、地域差異和...
第九條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監測結果以及對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報送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通報省農業行政、衛生行政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十條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發布常規...
第六條保健用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吉林省保健用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符合保健用品生產要求的場所、設備設施和衛生環境;(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三)具有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保健用品生產...
第二十四條 市場銷售的畜禽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衛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給予處罰。第二十五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屠宰執法...
1982年5月9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建設整潔衛生文明城鎮,增進人民的身心健康,保障現代化建設順利的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條例。第二...
交通運輸、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無疫區建設、管理有關工作。第六條 吉林市人民政府、永吉縣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建立穩定的投入機制,保證基礎設施、設備建設和日常運轉維護的經費投入,將規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保健用品生產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促進企業創新,提高產品質量,推進保健用品生產企業規範化管理。第六條 保健用品實行批准證書制度和類別目錄管理制度。《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證書》由省衛生行政部門頒發。未取得 《吉林省...
《吉林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在2004.05.28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城鄉衛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愛國衛生...
《吉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1988年9月24日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條例,條例於1988年7月23日吉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8年9月24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各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標準計量、食品衛生、畜牧檢疫、商品檢驗等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生產、經營者向消費者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罰款、沒收、限期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管理,提高社會衛生的綜合效益,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
第二十二條 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的食品、冷凍品的船艙、貨櫃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在裝運前向吉林商檢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經檢驗合格並取得證書的,方可裝運。第二十三條 出口商品...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中所稱主要街路,由吉林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