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旨在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和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2020 年 9 月 29 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共六章三十五條,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 發布機關: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0 年 9 月 29 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旨在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和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2020 年 9 月 29 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共六章三十五條,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旨在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和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2020 年 9 月 29 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共六章三十五條,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條例...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可以採取書面審查、專項檢查、重點抽查、案件調查和設定舉報等方式進行。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政府法制執法監督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及執法監督檢查的業務指導工作;...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暫行規定》在1992.12.07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
第十六條 省政府法制部門設立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卡,監督卡樣式由省政府法制部門制定,並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人員到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時,如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企業可按照監督卡標示的方式進行...
《吉林市行政執法監督案件辦理規定》在2004.09.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4年9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30日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行政執法監督...
第一條 為了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保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全面、正確實施,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
《吉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從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政...
第一條 為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預防行政執法錯案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
第一條 為及時發現和處理行政許可設定、實施中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對行政許可的監督,...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職責和許可權,將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及每個執法崗位,並對其進行監督、考核、獎懲的工作制度。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
(十)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的其他情形。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修改、廢止和解釋規範性檔案,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2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號公布、2016年7月13日...
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預防行政執法中違法行為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吉林省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和《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
2008年7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7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6號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預防和減少行政執法錯案發生,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將職責範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式、處罰標準、救濟途徑和監督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依法...
(一)基本要求:市縣政府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加強法制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增強社會自治功能,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監督,提高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 2007.11.30 實施時間 2008.01.01...
吉林省地震行政執法監察總隊法定職責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有關規定,有關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做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職責範圍內的事務,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作依據,不得委託下屬單位或其他中介機構以提供有償服務或...
《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條例全文 【發布單位】80701 【發布文號】吉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50號 【發布日期】1995-12-26 【生效日期】1995-12-26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2003年5月23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5月23日 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公布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罰沒和扣押財物的監督管理,...
受理對本級人民政府和所屬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原則上適用《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的有關程式。第三十六條 市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通過並公布《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共六章五十一條,自2022年1月1日 起施行。條例公布 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
對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加快建設法治吉林重大意義的認識;加強地方立法工作,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切實保證司法公正;促進全民守法,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保障憲法和法律的貫徹實施,增強監督實效...
(二)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對《監督意見書》逾期不提出意見又拒不辦理的。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監督,適用於《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規定》。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
(二)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或者依法公開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監管責任清單的;(三)未按照規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的;(四)未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履行行政職責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對於能由市場自發調節的或者中介組織可以承擔的事項,或者採取事後監督的辦法可以解決的,不得規定行政審批、發放證照。第十二條 省政府、市州政府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時,必須同時對審批機關、審批條件、審批時限以及管理相對人的權利...
不設內務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處理案件監督的重要日常工作,可以指定有關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具體事宜。常務委員會的信訪工作部門受理的信訪案件,按照《吉林省信訪條例》的規定辦理。
禁止非法捕捉、馴養繁殖、經營利用和運輸國家和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