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優秀科研成果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吉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優秀科研成果認定工作實施辦法》是吉林省教育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優秀科研成果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吉林省教育廳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吉林省教育廳普通高等學校優秀科研成果認定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優秀科研成果是省教育廳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教育、科技、人才的重要部署要求,進一步發揮高校科技和人才優勢,激發廣大教師和科研工作者創新創造活力,更好服務吉林振興發展的一種成果激勵性認定形式。
第二條 高等學校優秀科研成果包括“優秀科技創新成果”(自然科學類)和“優秀人文社科成果”(人文社會科學類)兩大類。
第三條 高等學校優秀科研成果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時間一般為每年3月份至5月份。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省教育廳成立高校優秀科研成果認定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省教育廳廳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省教育廳分管廳領導擔任,委員由省內外知名學科專家及有關部門管理專家擔任。認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科研與研究生教育處。
第三章 申報範圍
第五條 參加認定的科技創新類成果包括:
(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其成果的主要形式為科學論文、科學著作、原理性模型或發明專利等;
(2)套用技術研究成果,是指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套用中取得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以及農業、生物新品種、礦產新品種和計算機軟體等。參加認定的科技創新成果須是申報前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完成並取得相應標誌性成果。
第六條 參加認定的人文社科類成果包括:
(1)著作類(含專著、編著、譯著、工具書、古籍整理等);
(2)論文類;
(3)諮詢服務報告類;
(4)藝術創作(作品)類。參加認定的社科成果須是申報前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開出版或發表的。在上述時間範圍內未公開發表,但經正規渠道上報(需提供相關佐證)且對實際工作有重要指導作用並得到各級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有關部門採納,產生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調研報告、諮詢報告等,也可參評。第四章 申報條件與要求
第七條 申報認定的高校優秀科研成果應符合下列條件及要求:
(一)申報學校資格:申報學校應是省內高等學校。
(二)申報者資格:
1.申報期間人事關係在高校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均可申報。
2.在高校開展實質性研究工作的兼職人員,成果發表時署名單位標註兼職高校的,可從兼職高校申報。
3.申報者原則上應是申報成果的作者(第一完成人)或者合作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完成人)。合作成果在徵得其他作者同意、且第一署名人(完成人)未作為申報者申報其他成果的情況下,可由第一署名人(完成人)以外作出主要貢獻的作者申報。合作成果未徵得其他作者(完成人)同意的不能申報。
4.每位申報者限申報一項成果;合作成果限一人申報,或以課題組名義申報。第一署名人(完成人)為同一人的多項成果,不得分別由不同申報者同時申報。
(三)下列成果的申請不予受理:
1.存在政治方向、價值取向、研究導向問題的成果;
2.成果作者違反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師德師風受到懲處的;
3.違反學術規範或者著作權存在爭議的成果;
4.涉及國家秘密的成果特別是涉密諮詢服務報告類成果;
5.教材和教輔;
第五章 申報辦法
第八條 高校優秀科研成果認定不受理個人申報。所有申報認定成果需經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審核同意後統一報送省教育廳科研與研究生教育處。
第九條 申報認定的高校優秀科研成果採取網上申報方式(研究報告類成果除外)。申報者須登錄申報系統實名註冊,並參照申報系統使用說明按照時間要求錄入個人申報信息,上傳提交優秀成果《申報書》《科研誠信承諾書》《專家評審盲評表》等及相關佐證材料掃描件(原件由申報單位負責審核)。
第十條 申報認定成果必須符合學術規範及國家安全相關保密規定。除作者本人對申報成果做出應有承諾外,申報單位和省教育廳要對申報成果逐一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成果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 評審程式與認定標準
第十一條 認定按照校級初評、省級終評、成果公示、結果公布等程式進行。
第十二條 校級初評
各高校需按省教育廳下達的各類申報限額,自行組織本校優秀成果的推薦及初評工作。校級初評專家組需由5名學科專家組成,專家名單報省教育廳科研與研究生教育處備案。校級初評參照省教育廳印發的相關評審評價打分標準進行,初評結果以分數高低排序上報。
第十三條 省級終評
省教育廳按類組建評審專家組,依據評審工作任務、對象及類別等,靈活採取“會議評審、答辯評審和通訊評審”等方式,開展分類分賽道省級終評,評審專家組一般由 5—7 名同學科領域省內外專家組成,評審認定專家原則上按照所屬學科在專家庫中產生。評審認定專家組依據《吉林省優秀科研成果評價打分表》對參評成果逐個進行打分並計算每項成果最終得分(所有專家打分的算術平均分),提出優秀成果建議名單報省教育廳科研與研究生教育處。
第十四條 成果公示
省教育廳採取適當方式對擬認定的優秀科研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第十五條 結果公布
公示及異議處理結束後,擬認定的優秀成果名單經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議審定後以省教育廳檔案方式公布。
第十六條 認定標準
對標我省創新型省份建設需求及高校科研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吉林省優秀科研成果認定標準》,作為校級初評和省級終評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章 優秀成果類別及數量
第十七條 高校優秀科技創新成果設“優秀基礎理論研究”和“優秀套用技術研究”成果兩大類。每類優秀成果中分設“重大”和“青年”兩個層次。優秀科技創新研究成果認定數量不超過當年申報認定成果總數的 50%,其中“重大成果”認定數量不超過入選成果總數的10%;“青年基礎理論研究成果”認定數量不超過入選成果總數的 30%。
第十八條 高校優秀人文社科成果設“優秀著作論文成果”“優秀諮詢服務成果”和“優秀藝術(創作)作品”成果三大類。每類優秀成果中分設“重大”和“青年”兩個層次。優秀人文社科成果認定數量不超過當年申報成果總數的50%,其中“重大成果”認定數量不超過入選成果總數的 10%;“優秀青年基礎理論研究成果”認定數量不超過入選成果總數的30%。
第十九條 依據每年認定優秀科研成果實際情況,擇優遴選產生全省高校“年度十佳基礎理論研究優秀成果”“年度十佳套用技術研究優秀成果”“年度十佳諮詢服務優秀成果”。
第八章 評審制度
第二十條 匿名評審制度
省級終評前要將參評論文成果作者姓名、單位及能透漏個人信息的其他內容隱去。
第二十一條 迴避制度
為了貫徹公平公正的原則,校級初評和省級終評均實行迴避制度。
第二十二條 監督制度
為保障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省紀委監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對評審工作進行監督。同時,省教育廳邀請省教育廳紀檢工作人員對校級初評工作進行監督並對初評結果進行抽查。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報者要根據本辦法要求,實事求是申報參評成果。凡發現申報成果或獲獎成果內容失實,偽造或剽竊他人作品或佐證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參評資格,撤銷相應成果等級,對情節嚴重者將進行通報批評,並由所在高校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省教育廳對參加認定活動的專家學者建立信譽檔案,對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省教育廳記錄其不良信譽,取消評審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參與認定組織工作的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申報成果材料一經提交,一律不予返還。
第二十七條 認定工作不向申報者單位及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對已認定的高校優秀科研成果,不頒發獎金。高校可結合實際,作為職稱評聘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修訂信息

2023年4月18日,《吉林省教育廳普通高等學校優秀科研成果認定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吉林省教育廳 2023 年第二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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