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吉政發[1996]26號
【發布日期】1996-07-11
【生效日期】1996-07-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為了在“九五”時期鼓勵和扶持企業搞好技術進步工作,促進企業建立自主創新的技術進步機制,調動企業技術進步的積極性,實現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轉變,現就鼓勵企業加快技術進步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從1996年起,將省財政委託省財政信託投資公司安排的9700萬元技改基金和以後每年從省級財政超當年預算收入計畫留用部分拿出的10%,由省經貿委和省財政信託投資公司共同安排,用於支持省重點技改項目。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由省財政信託投資公司負責。
二、凡是經省經貿委審批的技改項目,到有關部門履行手續後,允許企業實行加速折舊。以1995年折舊率為基礎,按重估後的資產價值可逐年增提。增提折舊的費用,年終考核時視同實現利潤。
三、各地對列入省重點的技術改造項目和重點技術開發項目竣工投產並驗收後,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在一定時期內將新增效益的所得稅的一部分返還給企業,用於還貸。
四、對於需要重點扶持的改造企業,可由同級政府組織財政、稅務等部門給予重點支持和幫助,根據財力可能,可將企業的新增效益按一定比例,在一定時期內留給企業,作為財政對技改項目的資本金注入。
五、一般企業用於技術開發的費用應不低於年銷售額的1%,
高新技術企業應不低於年銷售額的3%。
六、省工行應視資金狀況逐年增加企業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信貸總量,省建行、中行、農行、農發行也要根據信貸承受能力劃出一定規模,專項用於支持企業技術開發項目。
七、省財政每年要繼續劃撥1000萬元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推廣基金,用於省重點開發項目,並視財力可能逐年有所增加。對按計畫還本付息的企業可返還利息總額的30%給予獎勵。
八、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逐步建立技術中心,鼓勵科研單位與企業聯合創建技術中心。凡經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可享受以下優惠:進口用於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的儀器設備、試驗裝置、
化學試劑和技術資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開發投產的新產品2年內所得稅和增值稅地方部分全部返還企業;技術中心科技設施建設投資按零稅率計征投資方向調節稅;技術中心完成的科技開發項目,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3-5%作為獎金獎勵有功人員,獎金不計入工資總額;建立技術中心的企業申報項目時,優先予以支持。
九、為了鼓勵和扶持企業積極開發新產品,對於國家級、省級新產品繼續給予優惠扶持:國家級新產品3年內、省級新產品2年內所得稅和增值稅地方部分全部返還企業,用於技術開發。
十、拓寬技改籌資渠道,堅持以存量吸引增量,以市場換技術的原則,積極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除國家有明文規定外,允許外商在我省合資企業中控股;允許國外大財團、大企業、大公司承包或租賃我省國有大中型企業;允許國有企業轉讓產權和股權,變成
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換得的資金用於技術改造。在吸引國外產業資本的同時,加強與國外各類投資基金、保險、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聯繫,擴大合作,積極吸引國外金融資本。
十一、凡是利用外資改造現有企業的技改項目,中方企業除廠房、設備等實物外,註冊資金不足的,在自籌30-50%的前提下,各部門和金融單位要給予支持。
十二、為鼓勵單位和個人牽線搭橋引進外資和內資改造現有企業,可由受益單位按到位資金的0.5-1%付給中介機構或個人一次性獎金。
十三、要認真落實好吉政發[1996]14號檔案精神,搞好項目的審批管理。省經貿委要與財政、銀行部門一起控制好源頭,在資金安排上要集中力量保重點,優先安排國家“雙加”項目和省重點項目,防止資金分散使用。要加強巨觀調控,沒有列入省技改計畫的項目,財政、銀行部門不得投入資金。企業法人要對項目的成敗負全責。所有技改項目都要按責、權、利統一的原則,建立嚴格的項目責任制,明確獎罰,責任到人。對列入省重點的技改項目,從立項到建成投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要相對穩定,確需調換的,應事先徵求省經貿委的意見,並進行離任審計。
十四、各級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定期表彰、獎勵技術改造有功人員。對按設計要求提前竣工、投資未超預算的技改項目,經企業主管部門和財稅部門審批,可對經營者和項目負責人進行獎勵,獎金的來源可在投資節約額中提取5-10%。技改項目達不到預期效益、質量低劣、浪費嚴重,甚至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並在經濟上給予處罰。
十五、進一步清理和制止對技改項目的亂收費。凡未列入國家法定收費項目的,一律停止收費。企業對不符合規定的收費有權拒絕交納。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