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印發關於鼓勵企業加快技術進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鼓勵企業加快技術進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印發關於鼓勵企業加快技術進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發布文號:魯政發[1996]25號
  • 發布日期:1996-03-22
  • 生效日期:1996-03-22
基本信息,正文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鼓勵企業
加快技術進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魯政發〔1996〕25號)

正文內容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關於鼓勵企業加快技術進步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關於鼓勵企業加快技術進步的若干政策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精神,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技術進步機制,啟動企業技術進步的內在活力,調動企業技術進步的積極性,形成有利於企業自主創新的技術進步機制,促進企業加快技術進步的步伐,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快技術開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一)認真貫徹《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關於將技術開發費在成本中據實列支的規定,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投入,並加強對企業技術開發投入情況的考核。企業支出的技術開發費用占當年銷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企業不低於1%;承擔重點技術開發項目和建立省級及國家級技術中心的企業不低於3%;高技術企業不低於5%。省里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投入上,予以優先安排,達不到相應比例的,企業不能參加省里的技術開發先進評比,廠長經理不能被評為優秀企業家。
(二)對企業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製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允許一次或分期計入管理費用。為鼓勵企業加快新產品開發,企業技術開發費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按省委、省政府魯發〔1996〕5號檔案第13條第3款的規定執行。
(三)鼓勵產學研聯合。對企業與其他單位(包括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聯合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的費用支出,允許企業一次或分期攤入管理費用,對大型企業集團採取由集團集中收取技術開發費用的辦法,做到聯合攻關、技術共享、費用分擔。
(四)支持專業對口的科研機構成建制地進入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進駐企業的科研單位除享受企業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待遇外,仍享受獨立科研單位的政策待遇。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與國外大企業聯合建立企業技術開發中心,對聯合開發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優先安排計畫。
(五)省各專業銀行要對企業技術開發貸款單獨專項統計。每年安排的企業技術開發貸款分別占各專業銀行當年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2%以上,並逐年增加。
(六)對省級以上新產品,經稅務部門核准,兩年內由當地財政部門按新增增值稅金額的25%撥給企業,專款用於技術進步。
(七)繼續執行國家對企業技術轉讓等“四技”收入實行的優惠政策;繼續對年30萬元以下的技術轉讓淨收入免徵所得稅。
(八)獲得省及省以上優秀新產品和計算機套用優秀項目稱號,視同省級優秀科技成果,其直接承擔者享受省級優秀科技成果獲得者的優惠待遇。
二、鼓勵和支持企業加速技術改造,增強發展後勁
(一)依託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要積極採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並與本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以及管理經驗結合起來。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基建、技改項目的劃分標準審批項目,注重內涵擴大,防止以技改的名義搞基建項目。
(二)引導和籌措更多的資金投入技術改造,在增加技改資金投入的前提下,提高技改投資占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對“九五”期間技改投資占固定資產投資比重率先過半、且投入產出比明顯提高的市地和行業,要予以表彰獎勵。“九五”末全省技改投資占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要達到40%以上,達不到這個比例的市地取消技改先進單位的評比資格。
(三)鼓勵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點行業的企業、技術進步速度快的重點行業內企業、承擔省重點技改項目的企業以及中試企業的設備均實行快速折舊,或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年限加快提取折舊;對不屬於實行加速折舊行業的企業,只要技術改造任務重、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也可以實行加速折舊。企業固定資產重估增值的,允許按重估價值計提折舊;對通過以上辦法增提折舊費用於技術改造後而減少的利潤,“工效掛鈎”企業在進行工資基金清算時,可給予適當照顧。
(四)鼓勵增量帶存量,改造促改組。對於優勢企業通過少量技改投入帶動虧損企業存量資產活化的,經同級財政批准,虧損企業當年的虧損數額,允許在5年內用年度利潤稅前彌補;對虧損企業拖欠的銀行貸款,經批准可實行掛帳停息;銀行每年的呆帳準備金,分別經各專業銀行總行批准後,重點用於核銷通過技改盤活存量而被兼併、收購的企業呆帳。
(五)對列入省重點的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由省經委提出意見,由省人民銀行協調各專業銀行按有關規定實行銀團貸款。對重大利用外資技術改造項目,由省政府協調解決需中方承擔的配套資金。逐步提高國家統借外債規模中用於技術改造的比重,積極爭取國外政府貸款用於技術改造。
(六)對重點產品技改需要引進機電產品的配額和特定產品指標,要優先予以安排。
(七)對技改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和鋪底流動資金統盤安排。申報項目建議書和審批項目要把項目投產時所必需的鋪底流動資金計入項目總投資,鋪底流動資金一般按固定資產投資的20%左右測算。各行業的技改項目鋪底流動資金測算辦法,由省人行、省經委會同各專業銀行和省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公布。
(八)為真正達到投資方向調節稅用於調節投資方向的目的,鼓勵各地多技改、少新建,從1996年起,各地徵收的技術改造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要視財力情況,用於支持企業技術改造。
三、鼓勵企業提高產品質量、發展名牌產品
(一)企業質量管理工作成效顯著,產品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實物質量水平,獲山東名牌產品稱號,連續3年在省以上監督抽查中無不合格產品,獲省級以上質量管理獎或取得ISO9000標準認證的企業,經省經委會同省勞動等有關部門審定後,均可從企業工資基金結餘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獎勵在提高產品質量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班組、個人。
(二)省政府確定重點發展的名牌產品商標,經省級以上評估機構評估認定價值在5000萬元以上,且年銷售份額占國內同類產品市場銷售額25%以上的,由省政府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予以重獎。
(三)省認定的“山東名牌”產品企業為開拓市場、提高市場占有率而必須進行的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立項和資金安排等方面優先支持。
(四)為提高產品質量,省經委會同省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產品進行檢查,對產品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按有關法律給予處罰,限期不改的企業,將吊銷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
四、加大各級政府對企業技術進步支持的力度
(一)省安排的國有企業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含必須由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資改造項目,企業自籌資金必須達到項目總投資的30%。達不到的,按企業隸屬關係,由地方政府籌措予以補足。這些項目同時是國家支持、亟需發展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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