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企業加快技術創新推進技術進步的若干政策意見

《關於鼓勵企業加快技術創新推進技術進步的若干政策意見》是四川省經貿委、財政廳、地稅局為貫徹落實十五屆四中全會和全國技術創新大會精神、鼓勵企業加快技術創新、推進技術進步、促進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實現四川工業經濟良性循環和跨越式發展目標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通知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辦發[2000]34號
【發布日期】2000-04-14
【生效日期】2000-04-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通知內容

關於鼓勵企業加快技術創新推進技術進步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川辦發〔2000〕34號)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鼓勵企業加快技術創新推進技術進步的若干政策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鼓勵企業加快技術創新推進技術進步的若干政策意見
(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為貫徹落實十五屆四中全會和全國技術創新大會精神,鼓勵企業加快技術創新,推進技術進步,促進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實現四川工業經濟良性循環和跨越式發展目標,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和支持大中型企業建立技術開發中心。國有大中型企業都必須建立技術開發中心,技術開發中心主任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所有企業的技術開發經費必須單列,專款專用。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技術開發費至少要達到銷售收入的2%;列入國家520戶重點企業、省37戶擴張型企業和26戶重點技術改造企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技術開發經費提取比例要達到銷售收入的3%以上,並達到國家級或省級技術開發中心的標準。
二、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盈利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於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虧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三、鼓勵企業開發新產品,尤其是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產品。國家級新產品和省級新產品,按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四、加快科研機構改革轉制步伐。鼓勵套用型科研機構轉制為獨立法人企業,進入大型企業,轉為區域性的技術開發機構或技術中介機構。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市(地)所屬的科研機構轉制後,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六、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下同),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縣以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七、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徵收後,實行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返。符合條件的軟體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八、鼓勵企業加大技術改造投入。凡在國內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不包括財政撥款)的40%,經縣以上主管地稅機關審核批准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每一年底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所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企業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並按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九、對地方企業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範或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中間試驗的設備,報縣以上主管地稅機關批准,其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
十、對地方企業使用國家規定的環保產業目錄中的國產設備,可實行加速折舊辦法。經企業提出申請,報縣以上主管地稅機關審批,其折舊辦法一經確認,不得隨意變更。國產設備投資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需加速折舊的,應報省地稅局審批。
十一、列入省重點技術改造企業的技改項目,在省級許可權內視同立項,不再審批立項報告。對市地州財政技改和貼息資金支持的項目,省上優先安排技改和貼息資金。
十二、列入省經貿委、省計委、省科委的重點技術創新計畫、高技術產業化計畫項目,自立項之日起,3年內政府返還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免徵建設過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氣增容費和供配電站費。
十三、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創新試點企業,可以從國有淨資產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為股份,獎勵有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者;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結合實施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責任制,對項目的主要人員採取一次性重獎、銷售提成、技術股分紅等方式進行獎勵;在技術創新試點城市和企業中,可以對企業經營者和科技人員實行期權或股權獎勵。
十四、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或產品,可作為無形資產參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投資,產權技術價值占註冊資本比例可達到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的主要實施者根據其實際貢獻,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屬政府資助項目,從項目實施起3年內,可享有不低於60%的該成果股權收益;3年後,可享有不低於40%的該成果股權收益。成果實施轉讓,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20%的轉讓收益。
十五、企業自主開發(含二次開發)的技術創新項目完成後,在該項目實現的稅後利潤中,前3年可提取10-15%,後3年可提取5-7%回報該項目主要完成人。企業自主開發的非主營業務領域的技術項目,在實現的稅後利潤中,前3年可提取20-30%,後3年可提取10-15%回報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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