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5000元至30000元罰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二、刪除第五十九條。
三、刪除第六十一條。
四、第六十二條修改為“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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