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春市城鎮地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春市城鎮地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在1997.11.18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春市城鎮地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1月18日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吉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長春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長春市城鎮地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地產經營實行地域管轄。城區地產經營由市房地局管轄;各縣(市)地產經營由本縣(市)城建局管轄。
工商、物價、財政、建設、規劃、土地、稅務和銀行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地產經營管理部門做好城鎮地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非法進行地產經營活動的,沒收非法所得,並對當事人處以經營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如期繳納土地收益金的,除按規定補交土地收益金外,應當每日按遲交土地收益金額的3‰繳納滯納金。
三、第十九條修改為: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城鎮地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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