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無償獻血條例
- 頒布時間:2014年12月01日
- 實施時間:201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8月29日吉林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批准。類別:地方性法規批准時間:2014-11-28(2014年8月29日吉林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
《吉林省獻血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吉林省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共有29條,自...
《吉林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是1991年7月25日吉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條例。【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吉林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 (1991年7月25日吉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吉林省血液管理條例》是1991年11月19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12月3日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吉林省血液管理條例 (1991年11月19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無償獻血的,由採血單位發給公民無償獻血證。第十一條男年滿二十至五十周歲、女年滿二十至四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公民,按下列規定進行義務獻血:(一)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組織按計畫獻血;(二)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
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於2000年12月13日通過,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於2002年11月28日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動員和組織公民獻血,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無償獻血是指為拯救他人生命,志願將自身的血液無私奉獻給社會公益事業,而獻血者不收取超過因獻血發生必要的交通、誤工等成本額度及報酬的行為。通常情況下,采供血機構會向獻血者給予必要的紀念品,表示感謝。無償獻血是無私奉獻、救死...
《關於進一步促進無償獻血工作健康發展的通知》是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宣部等11部門於2019年11月19日聯合發布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要將無償獻血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的考核指標體系,將獻血屋建設納入城市規劃,並...
吉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6月30日吉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需要臨床用血的,可以按獻血者實際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又如《福建省公民獻血條例》規定:獻血者累計獻血800毫升以下的,自獻血之日起5年內臨床用血,可以累計按其獻血量的3倍免費用血;自...
《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經2015年4月30日徐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制定,2015年5月29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共34條,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7日徐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制定...
第三條 獻血是每個適齡、健康公民應盡的義務。凡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均應按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獻血義務。公民履行獻血義務包括無償和有償兩種形式。無償獻血是指公民自願提供血液而不獲取報酬的行為;有償獻血是指公民自願提供血液並獲取...
全血獻血後與成分獻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成分獻血後與全血獻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4周。 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二條 獻血者由獻血辦公室發給《無償獻血證》。獻血者所在單位應當保障獻血者獻血...
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用血費用核銷後,用血量從獻血者本人獻血總量中核減。第十八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九條 在本市無償獻血二千毫升及以上的...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和鼓勵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採血、供血、臨床用血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以下稱適齡)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自願...
第三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按照規定的獎項、標準、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第四條 國家級表彰活動每兩年舉行一次。第二章 表彰獎項及獲獎標準 第五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項分為“無償獻血奉獻獎”、“...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獻血、採血、供血、臨床用血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堅持個人自願原則,發揮單位動員組織作用,構建政府主導、多部門協作、全社會廣泛參與的無償獻血工作格局。第四條 提倡...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向採血供血機構無報酬提供自身血液的行為。第三條 本市無償獻血實行社會提倡、公民自願、獻血與用血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推動無償獻血工作,加強對血液管理工作的領導。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