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獻血條例

《福建省獻血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獻血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獻血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修訂信息,法規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3年7月26日,新修訂的《福建省獻血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規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個人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不良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自願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將獻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采供血服務規模合理配備人員、設施和設備,建立獻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一規劃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教育、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廣播電視、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以及其他組織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用血需求,按照各設區的市常住人口數,制定省年度獻血計畫,並定期通報各設區的市完成情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獻血計畫,制定本級年度獻血計畫。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推動、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年度獻血計畫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本轄區的獻血工作實施方案,並動員、組織本轄區的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共同實施。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獻血宣傳教育工作,營造獻血的良好社會氛圍。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獻血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獻血宣傳;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將獻血科學知識融入教育教學內容,提高學生對獻血的科學認識。
每年十二月為全省無償獻血宣傳月。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應當定期刊播獻血公益廣告,積極宣傳獻血科學知識、先進事跡、典型人物。
交通樞紐站點、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定或者管理的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以標語、宣傳畫、宣傳片等形式,免費開展獻血宣傳教育。
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應當對獻血公益戶外廣告設定予以協助、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獻血活動。鼓勵單位成立獻血志願服務隊伍,動員、組織本單位符合獻血條件的個人自願參加獻血。獻血作為社會公益活動項目,納入文明單位創建內容。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高校學生每年獻血一次以上。
鼓勵個人定期獻血,捐獻單採血小板等成分血、造血幹細胞。鼓勵稀有血型的個人根據臨床用血需要積極獻血。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採集全血的,每次採集血液量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血站對獻血者採集單採血小板的,每次採集血液量為一至二個治療單位,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兩周。
血站對獻血者採集其他成分血、交替採集全血與成分血的,每次採集血液量以及間隔期按照國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禁止血站對獻血者超量、短間隔採集血液。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方便獻血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獻血點,並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獻血點應當布局在商業綜合體(商場)、公園、車站、景點、高校、企業集中區等交通便捷、人流量大的區域。
市、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血站根據規劃在轄區內人口相對集中區域設定固定獻血點和固定停靠的獻血車。
第十一條 獻血點設定後,因道路改擴建、公共設施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遷移的,當地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重新選定獻血點,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同意後,先建設後拆除。對獻血點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拆除、遷移。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確定流動獻血車停靠地點、時間,有關部門、單位、社區應當予以支持。
流動獻血車在實施採血活動時,臨時停放小區和道路停車泊位的,免交停車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動獻血車的停靠,干擾和妨礙流動獻血車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血液應急保障納入各地應急體系建設範疇,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血液應急保障預案並建立預警機制。
出現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緊急情況,臨床用血不能滿足需要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預案,指定有關單位組織應急獻血,動員、引導社會公眾有序獻血,採血量以突發事件的用血量需求為限。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血液調配和聯動保障機制,並會同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協調航空、鐵路等部門建立血液調配綠色通道。
第十四條 血站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加強獻血點的管理,採血前應當對獻血者進行獻血知識的宣講和解釋,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採血後發給無償獻血證以及徽章等獻血紀念品。
獻血者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血站對採集的血液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知獻血者,並對檢測結果保密。
血站應當公開固定獻血點、固定停靠的獻血車的服務時間、採血地址和預約獻血聯繫方式;定期進入單位、學校、社區提供獻血服務,為獻血者提供便利;每月向社會公布採血量、用血量、免交臨床用血費用數額和血液庫存預警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聯網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獻血者名庫、采供血信息和稀有血型獻血者資料庫等血液管理相關信息的共享,推行電子無償獻血證。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臨床用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保障臨床用血安全;科學、合理制訂臨床用血計畫,不得濫用和浪費血液,臨床用血管理應當納入對醫療機構考核的內容。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採用成分輸血、自體輸血、節血或者零輸血手術等先進技術,提高科學用血水平。
患者自體輸血發生的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納入支付範圍。
第十七條 獻血者享有優先用血權利。除臨床急救用血外,同等條件下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獻血者臨床用血。
第十八條 獻血者累計獻血量未達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獻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費用血;達到八百毫升的,終身享受免費用血。
獻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醫的,可以免費使用血液,總量以獻血者所獻血液總量為限。
獻血量達到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標準的獻血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就醫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免費使用血液。
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本人終身享受免費用血;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醫的,可以按照總量八百毫升免費使用血液。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個人辦理用血免費手續。用血免費手續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給予獎勵或者表揚:
(一)獻血量累計達到一千毫升的個人;
(二)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一次以上的個人;
(三)超額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單位;
(四)在獻血宣傳、教育、組織動員、志願服務以及采供血、臨床用血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五)在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六)對獻血事業捐贈或者作出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 在本省獲得國家衛生健康等部門授予的無償獻血奉獻獎終身榮譽獎、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享受以下優待:
(一)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免費參觀政府投資建立的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二)免費乘坐居住地的城市公共運輸工具;
(三)每年免費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基本項目健康體檢;
(四)享受醫院設立的綠色通道和提供的優先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在本行政區域給予獻血者其他的優待。
鼓勵社會各界為獻血者提供優待。
第二十二條 獻血者可以享有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相關權益。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開展獻血活動所需的必要費用給予保障,可以按照所在地標準給予獻血者誤餐費、交通費等,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休整。
紅十字會可以設立獻血關愛基金,依法接受單位和個人對獻血公益事業的捐贈,用於獻血者的人道主義救助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拒絕刊播獻血公益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公益廣告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擅自阻止流動獻血車的停靠,干擾和妨礙流動獻血車的正常工作,或者收取停車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該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塗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採血、用血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公民獻血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新修訂的《條例》加強了政府對獻血的組織保障力度。在全國省級地方立法層面首次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用血需求,按照各設區的市常住人口數,制定年度獻血計畫,並定期通報各設區市的完成情況。同時規定省衛生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血液調配和聯動保障機制,並會同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協調航空、鐵路等部門建立血液調配綠色通道。
為進一步增強獻血者福利和便利,《條例》規定,應當公開固定獻血點、固定停靠的獻血車服務時間、採血地址和預約獻血聯繫方式,定期進入單位、學校、社區提供獻血服務。在獻血者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醫可免費用血的基礎上,《條例》將獻血者的兄弟姐妹納入免費用血範圍,總量以獻血者所獻血液總量為限,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本人終身享受免費用血。
在獻血優待方面,《條例》將優待範圍擴大到獲得無償獻血奉獻銀獎的個人,可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免費參觀政府投資建立的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免費乘坐居住地的城市公共運輸工具,每年免費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基本項目健康體檢,享受醫院設立的綠色通道和提供的優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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