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獻血條例

《西安市獻血條例》是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獻血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安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5月,《西安市獻血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獻血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西安市司法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西安市獻血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獻血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制度。
堅持個人自願原則,發揮單位和社會團體動員組織作用,構建政府主導、多部門協作、全社會廣泛參與的無償獻血工作格局。
第四條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獻血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公民,自願無償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獻血工作協調機制和應急保障機制,將獻血工作納入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並將無償獻血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獻血宣傳工作,動員和組織本轄區健康適齡人員自願參與無償獻血。
第六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是本市無償獻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償獻血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資源規劃、財政、人社、城管、公安、交通、市場監管、科技、教育、文化旅遊、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群團組織應當支持獻血工作,引導有關群體自願參與無償獻血。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率先開展無償獻血活動,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七條 西安市中心血站是依法設立的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衛生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接受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血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采供血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償獻血宣傳教育工作,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營造無償獻血的良好社會氛圍。
每年十一月為本市無償獻血宣傳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以及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無償獻血宣傳。
第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獻血法律法規、政策和獻血科學知識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協調、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無償獻血宣傳和動員工作。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無償獻血納入健康教育內容,鼓勵動員健康適齡人員自願參與無償獻血。
第十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布局合理、獻血便利的原則,會同資源規劃、城管等部門制定本市獻血屋(點)設定規劃。每個區縣至少設定一個固定獻血屋(點),並保障其正常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獻血屋(點)。因規劃變更或者市政建設等原因確需調整獻血屋(點)位置的,應當按照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經市衛生健康部門同意並以不低於原有的規模和標準就近重新設定獻血屋(點)。
第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獻血工作需要會同公安、城管等部門確定流動獻血車停靠地點和時段,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流動獻血車應當按照確定的停靠地點和時段進行停靠。
流動獻血車在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停放並實施採血活動的,免於支付停車位使用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動獻血車在指定地點的停靠,不得干擾和妨礙流動獻血車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條 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和良好的服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獻血者發放獻血紀念品。
血站應當向無償獻血者頒發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建立獻血者檔案資料資料庫。
推動電子《無償獻血證》與紙質版《無償獻血證》並行使用。
第十三條 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需要大量應急用血或者因可預見的重大事件需要緊急備血時,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保障機制。
應急用血調劑不能保障時,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單位組織人員自願應急獻血。
第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衛生健康部門、血站、醫療衛生機構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最佳化採血、供血、用血和費用核銷管理流程。
第十五條 非急診患者同等醫療狀況下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優先用血。
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臨床用血後,憑《無償獻血證》、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與獻血者有家庭成員關係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用血單據等,到頒發《無償獻血證》的采供血機構核銷用血費用。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動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落實用血費用出院時直接核銷。
第十七條 在本市無償獻血的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臨床用血享受下列優待:
(一)獻血者累計獻血量不足一千毫升,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按不超過獻血量五倍核銷用血費用;獻血之日起五年後,按獻血量等量核銷用血費用;
(二)獻血者累計獻血量一千毫升及以上,本人終身無限量核銷用血費用;
(三)獻血者累計獻血量不足一千毫升,其配偶、父母、子女自獻血者獻血之日起五年內按獻血量等量核銷用血費用;
(四)獻血者累計獻血量一千毫升及以上,其配偶、父母、子女終身按獻血量等量核銷用血費用;
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用血費用核銷後,用血量從獻血者本人獻血總量中核減。
第十八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在本市無償獻血二千毫升及以上的獻血者可以享受免交指定公立醫療機構普通門診診察費的優待。
在本市榮獲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獻血者,可以享受免費遊覽市級A級景區、免費乘坐指定城市軌道交通和公共汽車線路等優待。
具體優待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條例規定之外的其他優待措施。
第二十條 使用虛假獻血證明檔案騙取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和優待的,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撤銷相關榮譽、收回證書,追回其所獲獎勵及相關經濟利益,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比照區縣人民政府職責,負責開發區範圍內的相關獻血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血液是臨床醫療必需的物質,也是城市安全運行的重要戰略資源。獻血工作關係人民身體健康、社會文明進步和城市安全穩定。我市於2013年頒布實施《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20年進行了修訂。《辦法》實施以來,對於規範和推動我市無償獻血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我市臨床用血供需矛盾仍然突出,采供血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辦法》的部分條款滯後於國家新規,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獻血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進一步加強和推動我市獻血工作,促進無償獻血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制定的依據和過程
起草《西安市獻血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參照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共中央宣傳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六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無償獻血者激勵獎勵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急發〔2023〕20號)等檔案,並借鑑了武漢、南寧、合肥等城市好的做法和有益經驗。
2021年,市衛生健康委啟動草案起草工作,開展了走訪調研、座談討論等立法調研活動,先後徵求了各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2024年,根據各方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草案送審稿,按程式報送市司法局審查。
三、主要內容
《西安市獻血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總計22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加強無償獻血的宣傳。《條例》明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償獻血宣傳教育工作。將每年十一月設立為“無償獻血宣傳月”,集中開展宣傳活動,營造鼓勵無償獻血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是保障固定獻血屋(點)設定。進一步明確獻血屋(點)的設定規劃,增加了變更獻血屋(點)應當按照先建後拆(遷)的原則。
三是構建激勵保障機制。為了提升市民無償獻血的積極性,規定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優先用血權利;用血後可按規定核銷相關費用;對在我市榮獲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獻血者實施醫療、旅遊、交通“三免”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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