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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8日無錫市第十六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3月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與宣傳
第三章 采供血與醫療臨床用血
第四章 激勵與優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活動及其相關服務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教師每兩年獻血一次以上,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在校期間獻血一次以上。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以及捐獻
造血幹細胞。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將獻血工作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考核,保障獻血工作所需經費,加強采供血專業隊伍建設,建立獻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獻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獻血相關工作。
第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園林、交通運輸、文廣旅遊、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並依法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協助做好獻血工作。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展獻血志願服務;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獻血志願服務的推動、指導和規範。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對獻血事業進行公益捐贈。
第二章 組織與宣傳
第七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用血需求制定和下達年度獻血計畫。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年度獻血計畫制定獻血工作實施方案。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年度獻血計畫或者獻血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獻血活動。
第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符合獻血條件的本單位員工或者本居住區公民參加獻血活動。
單位完成年度獻血計畫後,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發放完成獻血計畫證書。
獻血工作應當納入文明單位考核指標。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年度獻血計畫的完成情況進行通報。
第九條 採血點布局按照固定採血點為主、流動採血點為補充的原則,綜合考慮交通便利性、人流量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市、縣級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編制固定採血點布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
控制性詳細規劃。
市、縣級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實施固定採血點的設定、建設和維護。
區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固定採血點的維護和管理。
未經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除、遷移固定採血點。
第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確定流動採血車停靠點,有關單位應當為流動採血車的停靠等予以支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動採血車的停靠,干擾和妨礙流動採血車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獻血保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保障應急用血需要;發生自然災害、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時,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動員和組織有關單位、公民應急獻血。
第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獻血工作信息平台,實現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以及相關部門的信息互通共享。
屬於國家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規定的具有高危行為的人員,不得獻血,血站不得採集其血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獻血工作信息平台提供具有高危行為的人員名單並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廣泛宣傳獻血意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獻血宣傳工作。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獻血宣傳工作:
(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獻血法律、法規的宣傳,通過多種方式、途徑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教育;
(二)教育部門應當組織學校開展獻血科學知識宣傳教育;
(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的範圍;
(四)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採血點開展獻血宣傳工作;
(五)財政部門應當將獻血宣傳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獻血宣傳工作有效開展。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紅十字會等應當積極參與、推動獻血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每年有計畫地開展獻血公益宣傳,免費刊播獻血公益廣告。
車站、機場、碼頭、廣場、公園、影劇院、商場、醫院等公共場所和公交、捷運等
公共運輸工具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定或者管理的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獻血宣傳。
鼓勵其他具有廣告發布資源的企業發布獻血公益廣告。
第十七條 每年一月為國家工作人員無償獻血月,二月為醫務人員無償獻血月,九月為教師無償獻血月。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選擇有行業特色、紀念意義的時間作為本行業的無償獻血月(周、日)。
第三章 采供血與醫療臨床用血
第十八條 血站是依法設立的採集、提供醫療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血液的採集、檢測、製備、儲存、調劑和質量控制;
(二)醫療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臨床用血業務指導;
(三)疑難血型配型服務;
(四)醫療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手續的辦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禁止非法從事採集、提供醫療臨床用血活動。
第十九條 血站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採血量、供血量和血液庫存量;
(二)醫療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情況;
(三)採血點的服務時間、地址和聯繫方式;
(四)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其程式。
第二十條 血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免費進行健康檢查;檢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採集血液,並向獻血者說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 獻血者在獻血時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如實提供健康信息。
第二十二條 獻血者獻全血的,每次可以選擇獻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獻血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獻血者獻成分血的,每次獻血量及獻血間隔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血站採集血液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安排具有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採血,一次性採血器材使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血站採血後,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採集的血液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醫療臨床用血的分離、包裝、儲存、運輸,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血站應當將獻血者相關信息錄入獻血工作信息平台,作為獻血者及其親屬用血時核銷相關費用的依據。
獻血者可以登錄血站官方網站或者公眾平台查詢本人獻血信息。
第二十五條 血站應當對獻血者給予人文關懷,建立獻血者信息反饋、回訪制度;對獻血後經檢測血液不合格的,血站應當及時向獻血者告知檢測情況。
第二十六條 血站應當對獻血者信息依法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血站提供獻血者的個人資料和血液檢測結果等有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獻血者證明其所獻血液的安全性。
第二十七條 獻血者獻血後,血站應當依法頒發無償獻血證書,發放獻血紀念品或者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制定醫療臨床用血計畫,建立用血申請、審批、評價和公示制度,加強醫療臨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依法設立的血站提供的血液;血站需要從外地調劑醫療臨床用血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提倡實施自體輸血,鼓勵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四章 激勵與優待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單位和個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無償獻血量累計一千毫升以上或者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個人;
(二)超額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單位;
(三)在獻血宣傳、教育、組織、動員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四)在采供血、醫療臨床用血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五)在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六)其他對獻血事業作出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二條 在本省榮獲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到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察費,免費乘坐
城市公共運輸工具。
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市無償獻血獲獎者給予相應的獎勵、優惠和優待。
第三十三條 在本省獻血的公民,在本市範圍內享有優先用血權利;除急救用血外,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獻血者用血。獻血者及其親屬需要優先用血的,血站應當通過用血費用核銷等信息系統查明獻血者獻血量、用血者和獻血者之間親屬關係;通過用血費用核銷等信息系統無法查明的,血站應當核驗。
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等享有優先用血權利。
第三十四條 獻血者獻血量達到八百毫升以上的,終身享受免費用血;未達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獻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費用血;獻血者的親屬需要用血的,累計免費用血量按獻血者獻血量等量提供。
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本人終身享受免費用血;其親屬需要用血的,累計免費用血量按照八百毫升提供。
第三十五條 民政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總會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在本市獻血的獻血者、造血幹細胞的捐獻者、無償獻血服務的志願者因病致貧的,開展關愛和救助活動。
第三十六條 血站應當為獻血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無記名保險。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獻血激勵機制,為獻血者獻血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公民獻血或者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可以適當給予補貼和補休。
第三十八條 大中專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參加獻血或者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學校可以給予獎勵和優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血站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採集、檢測、製備、儲存血液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二)提供的醫療臨床用血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管理、使用獻血工作經費的;
(四)泄露獻血者個人信息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遷移固定採血點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阻止流動採血車停靠、干擾和妨礙流動採血車正常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血液,是指用於醫療臨床的全血和成分血。
本條例所稱親屬,包括獻血者以及造血幹細胞捐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在本市獻血的獻血者以及造血幹細胞捐獻者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受本條例所稱親屬的同等待遇。
第四十五條 外省、市居民以及外國公民、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台灣地區居民在本市獻血以及捐獻造血幹細胞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4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獻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決定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委宣傳部、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省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住建廳、交通廳、衛健委和省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並與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多次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2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無償獻血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公益事業,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城市文明和社會進步的體現。為適應獻血事業的發展,進一步推動獻血工作有序開展,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條例十分必要。條例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體制,對獻血的組織和宣傳作出明確規定,對采供血與醫療臨床用血予以規範,對相關激勵與優待措施進行細化,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獻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20年2月28日由無錫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我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強化政府及相關部門責任
為進一步推動獻血工作有序開展,《條例》建立政府統一領導、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體制。一是明確政府責任,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將獻血工作納入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考核,保障獻血工作經費,加強隊伍建設,建立獻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獻血相關工作(第四條)。二是明確主管部門責任,規定衛生健康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第一款)。三是明確相關部門責任,要求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獻血工作,同時對紅十字會、工會、共青團、婦聯職責作了明確(第五條第二、三、四款)。四是推動社會參與,明確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展獻血志願服務;依法對獻血事業進行公益捐贈(第六條)。
二、關於組織與宣傳
針對目前無償獻血組織動員還需進一步推動、公民無償獻血意識還需要進一步提高的現狀,《條例》設專章對組織與宣傳作出規定。在組織動員方面,一是明確制定年度獻血計畫,要求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用血需求制定和下達年度獻血計畫;為保證計畫實施,同時明確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年度獻血計畫制定獻血工作實施方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年度獻血計畫或者獻血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獻血活動(第七條)。二是對單位獻血作出要求,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公民參加獻血活動,對完成獻血計畫的,按照規定發放完成獻血計畫證書;同時將獻血工作納入文明單位考核指標(第八條)。三是對固定採血點和流動採血車管理作出規定,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固定採血點規劃、設定、建設和維護中的相關責任,要求有關單位應當為流動採血車的停靠等予以支持(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四是加強對有關問題的預防,要求政府建立應急獻血保障機制,制定並適時啟動應急預案;加強對高危行為人員的獻血管理,明確屬於國家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規定的具有高危行為的人員,不得獻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在獻血宣傳方面,《條例》首先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宣傳相關工作。其次,《條例》規定新聞媒體應當每年有計畫地開展獻血公益宣傳,要求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的管理、運營單位依法開展獻血宣傳(第十六條)。再次,《條例》為鼓勵公職人員率先獻血,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教師的無償獻血月,並鼓勵行業協會、商會選擇有行業特色、紀念意義的時間作為本行業的無償獻血月(周、日)(第十七條)。
三、關於采供血與醫療臨床用血
依法規範采供血與醫療臨床用血行為,對保證用血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條例》一是明確血站職責,要求其按照規定履行采供血相關服務管理工作,向社會公布采供血工作中的相關信息,對獻血者免費進行健康體檢(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二是為保障獻血者的健康,嚴格規定獻血者的獻血量和獻血間隔期,要求血站採集血液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醫療臨床用血的分離、包裝、儲存、運輸,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三是加強對獻血者人文關懷,規定血站應當將獻血者相關信息錄入獻血工作信息平台,建立獻血者信息反饋、回訪制度,對獻血者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依法向獻血者頒發無償獻血證書,發放獻血紀念品或者給予適當補貼(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四是嚴格規範用血,要求醫療機構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制定醫療臨床用血計畫,建立用血申請、審批、評價和公示制度,使用依法設立的血站提供的血液(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五是推動新技術的研究套用,明確提倡實施自體輸血,鼓勵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第三十條)。
四、關於激勵與優待
無償獻血是救死扶傷的崇高行為,為切實提升獻血者的榮譽感和歸屬感,弘揚無私奉獻精神,《條例》根據我市實際,對相關激勵與優待措施作出規定。一是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第三十一條)。二是明確符合條件的獻血者在遊園、就診以及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等方面的優待(第三十二條)。三是對獻血者及其親屬優先用血以及用血量作出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四是明確對在本市獻血的獻血者、造血幹細胞的捐獻者、無償獻血服務的志願者因病致貧的,開展關愛和救助活動(第三十五條)。五是明確為獻血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無記名保險(第三十六條)。六是明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以及大中專院校對相關獻血者給與相應優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