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節能監察辦法

合肥市節能監察辦法

《合肥市節能監察辦法》經2014年11月1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1月2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7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節能監察的內容、節能監察的實施、法律責任、附則5章27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節能監察辦法
  • 發布機關:合肥市人民政府
  • 文號: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7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成文時期:2014年11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檔案內容,辦法,

檔案內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77號
《合肥市節能監察辦法》已經2014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慶軍
2014年11月26日

辦法

合肥市節能監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能管理,規範節能監察行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安徽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對節能監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確定的節能主管部門對從事能源生產、使用、經營等活動的單位(以下稱被監察對象)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承擔日常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委、交通運輸、商務、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節能監察工作,並接受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實施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公開公正、教育與處罰、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節能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施節能監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或者將監察費用轉嫁給被監察對象。
第七條 市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確定本市重點用能單位名錄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重點用能單位由市、縣(市)區節能監察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和參與節能的良好氛圍。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節能主管部門及節能監察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監察機構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場所、檢測設備和人員,保證節能監察工作的開展。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並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十條 市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縣(市)區節能監察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章 節能監察的內容
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執行情況;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執行情況;
(三)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規定執行情況;
(四)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執行情況;
(五)主要用能設備合理用能情況;
(六)企業能量平衡情況;
(七)配備和使用能源計量器具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 對列入市、縣(市)區重點用能單位名錄的被監察對象,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監察內容外,還包括下列內容:
(一)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二)節能組織機構建立以及專門能源管理崗位設立情況;
(三)節能目標責任制、節能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建立及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建築、交通運輸、商業、公共機構等重點領域節能監察,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監察內容外,還包括下列內容:
(一)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向本單位職工和其他居民無償、低價提供能源產品或者實行包費制情況;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明示節能信息情況;
(三)建築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
(四)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標準執行情況;
(五)集中供熱、供冷建築實行分戶計量制度執行情況;
(六)可再生能源和新型牆體材料使用情況;
(七)老舊交通運輸工具報廢、更新制度執行情況;
(八)運輸車輛燃油消耗量限值準入制度執行情況;
(九)賓館、飯店、寫字樓、商場、超市等室內空調溫度控制執行情況;
(十)公共機構採購和使用節能產品、設備以及用能系統情況。
第三章 節能監察的實施
第十四條 節能監察採取書面監察、現場監察、線上監測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採取書面監察的,應當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和報送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對象。被監察對象應當按照要求報送有關材料。
實施現場監察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對象,但辦理案件、處理舉報投訴和應當以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第十五條 現場監察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進行。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
被監察對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應當在現場監察筆錄上籤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註明。
第十六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監控系統,採用信息技術和手段,實施線上監測。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推進能耗線上監測平台建設,對線上監測軟體和硬體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確保能源消費數據實時收集、分類匯總和信息交流。
第十七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對象如實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和樣品,並查閱、複印或者抄錄有關資料;
(二)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向被監察對象提出質詢,要求其如實作出解釋或者書面答覆;
(三)對被監察對象與能源利用狀況有關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流程和生產經營場景等進行記錄、拍照、錄像;
(四)對被監察對象的用能設備和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被監察對象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證據。需要提供煤、電、氣等用能數據的,能源使用單位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實施節能監察時,發現被監察對象有違反節能行為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被監察對象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應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二)被監察對象存在明顯不合理用能行為或者嚴重浪費能源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應當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要求被監察單位採取措施改進;
(三)被監察單位存在其他不合理用能行為的,應當製作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節能措施。
第二十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節能監察結束十五個工作日內將限期整改通知書、節能監察意見書或者節能監察建議書送達被監察對象。
被監察對象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書、節能監察意見書或者節能監察建議書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改進,並將整改或者改進情況報送節能監察機構,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進行跟蹤檢查並督促落實。
第二十一條 被監察對象收到整改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被監察對象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對象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節能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二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對象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迴避。
被監察對象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迴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實施監察的節能主管部門提出。
節能監察人員的迴避,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三條 節能監察人員不得泄露被監察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影響公正執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被監察對象對整改通知書有異議,要求聽證的,節能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被監察對象對具體節能監察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監察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節能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節能監察的;
(二)拒絕或者變相拒絕提供與節能監察內容有關的技術檔案和材料的;
(三)拒絕就節能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如實做出解釋和說明的;
(四)隱瞞事實,偽造、篡改、隱匿、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五)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拒絕或者變相拒絕依法實施節能監察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節能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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