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出席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省出席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09.04
  • 實施時間:1992.09.04
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台灣省暫時選舉八屆全國人大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選舉辦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派代表來北京協商選舉產生。
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黨政機關中,現有台灣省籍同胞34000多人。參加協商的代表確定為120名。根據台灣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駐軍中的台灣省籍同胞)的分布情況分配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協商選派(分配方案附後)。
協商選舉會議定於1993年1月在北京召開,會期約一周。
協商選舉台灣省出席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發揚民主,醞釀候選人人選時要考慮到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和優秀人物,同時要適當注意到中青年、婦女、少數民族等方面的人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選舉採用差額選舉辦法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協商選舉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林麗韞、蔡子民委員負責召集。協商選舉的具體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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